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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立法机关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的审议,给新时期我国劳动争议制度的完善,带来了新的希望。
8月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就业促进法》被提请三审并交付表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开始初次审议。两个劳动新法的碰面,传递出我国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的强烈信号。
针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的初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公开指出,近些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和因劳动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1995至2006年的12年中,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13.5倍;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5.4倍。
天价劳动争议引发的思考
上海一名员工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在对簿公堂时,提出了13亿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蔡先生于2004年9月接受了境外公司的录用担任采购工程师。劳动合同到期后,境外公司与蔡先生解除了聘用关系。因对公司支付的工资持有异议,蔡先生于2005年申请仲裁,后又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双薪、奖金、工资差额等共计38万余元。仲裁委员会和一审法院均认为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60日申诉期限而驳回了他的请求。
蔡先生随后提出了上诉,除了上述请求外,还提出要求保利费斯公司上海代表处赔偿精神损失费13亿元。理由是公司单方面降低劳动报酬,致使其丧失了资金增值机会,并造成其在繁忙的工作中分散精力应付诉讼。
由于本案系劳动者追讨劳动报酬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蔡先生仅支付了50元上诉费,而对于这13亿元的赔偿,无需另行支付诉讼费。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天价劳动争议案日前作出了终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蔡先生一审时已提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劳动法规定的申诉期限,故不予支持。而对于13亿元的请求,由于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一审中也未提出,不视为上诉请求加以审理,故蔡先生的天价索赔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这个案件中,导致蔡先生的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的主要原因,是现行劳动法制度下劳动争议60天的申诉期限和劳动争议诉讼仲裁前置程序的规定。
若依据初次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在这些方面的规定,也许蔡先生得到的会是另一个结果。
申请时效60天变6个月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1993年施行的《企业争议处理条例》曾将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为6个月,但后来出台的劳动法将时效缩短为60天。劳动者出于保持稳定工作岗位的考虑,往往对于用人单位克扣工资、被迫超长时间加班、严重工伤等一些侵害行为表现为退让、隐忍,而60日的仲裁申请期限稍纵即逝,在真正发生仲裁时,很多已经超过了60日的仲裁申请期限。这也使劳动者在仲裁和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而且通常会招致败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一份报告称,近年,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案件增加较多,其中多数是因超过了仲裁时效。数据显示,沈阳市1994年、1998年、2001年和2003年不予受理的案件分别为35件、146件、853件和1221件,逐年递增。2003年不予受理的案件中,其中因超申诉时效的多达1055件,比例高达86%。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在就这一草案作说明时表示,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案适当延长了时效,并完善了时效中断、中止制度。草案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6个月。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部分争议拟一裁终局
我国于1987年恢复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随着1993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1994年《劳动法》的相继颁布实施,形成了“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即发生劳动争议先调解、再仲裁、再经两次审判的程序。
近年来,劳动争议纠纷以每年约20%的速度递增,解决的主要途径就是“一调一裁两审”。 社会各界普遍强烈反映,处理劳动争议纠纷周期过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提供的材料显示,在广东、上海,经仲裁处理劳动争议纠纷平均需要40-50天;经诉讼后,一审平均时间广东为110多天,上海为90多天;二审平均时间,上海为60多天。
因报酬、经济补偿或工伤医疗费发生的劳动争议,经过“一调一裁两审”的漫长处理程序,可能影响劳动者的正常生活。初次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突破了这一程式,规定涉及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休假等部分争议纠纷,拟一裁终局,不再进行两审。这意味着裁决书一出,劳动者即可获得经济补偿或工伤医疗费。
草案在基本维持现行“一调一裁两审”程序的基础上,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的问题,规定部分案件一裁终局。
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是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三是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连接诉讼之门
现行《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很多法学家和律师表示,在劳资冲突和纠纷中,由于仲裁部门偏向于处于强势的资本,往往会作出不利于普通劳动者的裁决。
草案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副所长叶静漪教授对《中国市场》表示,在劳资矛盾日渐尖锐、劳动争议多发的新阶段,正是立法的关键时期,究竟是制定统一的劳动争议处理法,还是把诉讼和其他环节分离立法;劳动争议处理究竟是向行政化发展,还是向民间化发展,都将对今后劳动争议处理效能乃至劳动关系的和谐产生深远影响。我们应适时而动,重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8月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就业促进法》被提请三审并交付表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开始初次审议。两个劳动新法的碰面,传递出我国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的强烈信号。
针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的初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公开指出,近些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和因劳动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1995至2006年的12年中,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13.5倍;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5.4倍。
天价劳动争议引发的思考
上海一名员工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在对簿公堂时,提出了13亿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蔡先生于2004年9月接受了境外公司的录用担任采购工程师。劳动合同到期后,境外公司与蔡先生解除了聘用关系。因对公司支付的工资持有异议,蔡先生于2005年申请仲裁,后又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双薪、奖金、工资差额等共计38万余元。仲裁委员会和一审法院均认为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60日申诉期限而驳回了他的请求。
蔡先生随后提出了上诉,除了上述请求外,还提出要求保利费斯公司上海代表处赔偿精神损失费13亿元。理由是公司单方面降低劳动报酬,致使其丧失了资金增值机会,并造成其在繁忙的工作中分散精力应付诉讼。
由于本案系劳动者追讨劳动报酬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蔡先生仅支付了50元上诉费,而对于这13亿元的赔偿,无需另行支付诉讼费。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天价劳动争议案日前作出了终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蔡先生一审时已提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劳动法规定的申诉期限,故不予支持。而对于13亿元的请求,由于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一审中也未提出,不视为上诉请求加以审理,故蔡先生的天价索赔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这个案件中,导致蔡先生的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的主要原因,是现行劳动法制度下劳动争议60天的申诉期限和劳动争议诉讼仲裁前置程序的规定。
若依据初次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在这些方面的规定,也许蔡先生得到的会是另一个结果。
申请时效60天变6个月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1993年施行的《企业争议处理条例》曾将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为6个月,但后来出台的劳动法将时效缩短为60天。劳动者出于保持稳定工作岗位的考虑,往往对于用人单位克扣工资、被迫超长时间加班、严重工伤等一些侵害行为表现为退让、隐忍,而60日的仲裁申请期限稍纵即逝,在真正发生仲裁时,很多已经超过了60日的仲裁申请期限。这也使劳动者在仲裁和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而且通常会招致败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一份报告称,近年,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案件增加较多,其中多数是因超过了仲裁时效。数据显示,沈阳市1994年、1998年、2001年和2003年不予受理的案件分别为35件、146件、853件和1221件,逐年递增。2003年不予受理的案件中,其中因超申诉时效的多达1055件,比例高达86%。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在就这一草案作说明时表示,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案适当延长了时效,并完善了时效中断、中止制度。草案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6个月。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部分争议拟一裁终局
我国于1987年恢复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随着1993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1994年《劳动法》的相继颁布实施,形成了“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即发生劳动争议先调解、再仲裁、再经两次审判的程序。
近年来,劳动争议纠纷以每年约20%的速度递增,解决的主要途径就是“一调一裁两审”。 社会各界普遍强烈反映,处理劳动争议纠纷周期过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提供的材料显示,在广东、上海,经仲裁处理劳动争议纠纷平均需要40-50天;经诉讼后,一审平均时间广东为110多天,上海为90多天;二审平均时间,上海为60多天。
因报酬、经济补偿或工伤医疗费发生的劳动争议,经过“一调一裁两审”的漫长处理程序,可能影响劳动者的正常生活。初次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突破了这一程式,规定涉及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休假等部分争议纠纷,拟一裁终局,不再进行两审。这意味着裁决书一出,劳动者即可获得经济补偿或工伤医疗费。
草案在基本维持现行“一调一裁两审”程序的基础上,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的问题,规定部分案件一裁终局。
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是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三是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连接诉讼之门
现行《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很多法学家和律师表示,在劳资冲突和纠纷中,由于仲裁部门偏向于处于强势的资本,往往会作出不利于普通劳动者的裁决。
草案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副所长叶静漪教授对《中国市场》表示,在劳资矛盾日渐尖锐、劳动争议多发的新阶段,正是立法的关键时期,究竟是制定统一的劳动争议处理法,还是把诉讼和其他环节分离立法;劳动争议处理究竟是向行政化发展,还是向民间化发展,都将对今后劳动争议处理效能乃至劳动关系的和谐产生深远影响。我们应适时而动,重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