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教制度看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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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文从劳教制度是否要改革、怎样改革的角度切入,详细论述了我国当前劳教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司法改革的进步状态。
  关键词 劳教制度 人权 时代背景 司法改革
  作者简介:张一多,同济大学法学院2009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58-02
  一、劳教制度——中国特色
  今年是宪法颁布实施的30周年。在这标志着人权、法治进步的时代里,还有一块不那么鲜亮的木牌横亘其中,那就是我国的劳教制度。劳教制度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而这实际上已经属于违法。2000年7月1日实施的《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必须由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未经法庭判决,怎可自行决定限制人身自由长达4年的处罚呢?这等同于赋予了公安机关司法审判权啊。
  这样一个已经与时代格格不入的司法制度,经历了近十年的公开讨论,却迟迟未见改革的动静。最初,劳教制度是惩罚与教育性质并重的权宜之计。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个法律文件被广泛认为是劳教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的标志。根据该文件,劳动教养既是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也是一种安置就业办法。当时,劳教人员按照其劳动成果获得工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吸食毒品、卖淫嫖娼、赌博等行为增多,公安部门将对此类人群的处理,以内部文件的形式纳入劳动教养范围,劳教对象不断扩大。劳教制度成为一个非常内部的、随意性非常大的惩处手段。它开始不断地侵入私权领域,成为行政机关的“刀把子”。
  根本上的不合法性和明显地侵犯人身自由权使得近年来劳教制度处在风口浪尖。从重庆的任建宇,到今年湖南永州的上访母亲唐慧,已经一再地提醒着不知情的公众:劳教制度是多么可怕的、多么恐怖、随意的“人治制度”。劳动教养制度,从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带有浓重的政治色彩。到了今天,它已经变成我们国家维稳的又一利器了。出于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目的我们当然可以理解,可是有没有人在乎那些被劳教者的人权?任建宇被撤销劳动教养决定以后曾接受采访。他说,与其接受劳教还不如被审判。至少审判者是“第三方”,会听他的申辩与陈述。他只是想“有个说话的地方”。
  在宪法实施的三十周年,中国仍然存在着这样随意剥夺自由权的情况,是否是一讽刺?看完那么多无辜人被劳教的案例,真不禁让人背脊发凉。谁能够保证,他不是下一个被劳教的人?对于这种现象,我们的国家能做些什么?这是我们要思考的问题。
  二、制度改革——举步维艰
  从宏观上看,任何制度的改革都要经历一番波折。时代的更新总是伴随着守旧派的阻力。可是再大的阻力也阻挡不了时代的车轮。就像闭关锁国的清朝政府无法阻挡英美联军打开国门一样。新的社会变化已经发生了,如果旧的制度适应不了,那么新的制度必将应运而生。不存在谁被谁打倒的问题。如果说有打倒,那么就是新的事物把旧的事物打倒了而已。
  在面对改革的时候,我们的当局者不应当怕,而是应当勇敢面对,顺势而为。这样才能永葆政权的青春。如果不牺牲掉一部分守旧的既得利益者,那么最终失掉的将无可估量。当前劳动教养制度会存而不废,就是因为这里头涉及了很多人的利益。据统计,跟劳教有关的岗位全国有10万人。若真废除了劳教制度,这么多人的就业又成了大问题。而且劳教人员的生活费、医疗费由国家供给。也就是说财政每年有定向的对劳教体系的拨款。若真革了这个制度,这里面的大大小小的官员也必将受到牵连。最重要的是,地方政府还依赖劳教制度解决维稳的问题。如果走正常的司法程序,最多能行政拘留公民37天。如果行为显著轻微,则只能释放。而劳教制度则不同,时间长、无人监管。中国人大律师学院教授陈有西就说过,劳动教养委员会名义上是政府的,实际上就是公安的,副市长兼劳动教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往往是公安局长,具体的审查、审批、执行机构即“劳动教养委员会办公室”,就设在公安局。因此它被广泛应用在政见不同者、长期上访户身上。由此才更应该意识到,这种解决问题的办法只是盲目地堵。
  长期上访户多半是真有冤情的,就像湖南永州的唐慧,11岁的女儿被逼卖淫,她觉得处罚太轻当然会不断上访。就连民众听到了都会同情不已。而冷酷无情的官员居然决定对她实行劳教1年零六个月。就像农民工,辛苦卖命了一整年,还被雇主拖欠工资,无法过年,又怎能不出去“闹”?解决问题不能只靠堵,堵往往会堵出更大的隐患。当局者还是应当以解决实际问题为主。司法需要改革,才能让更多人获得公平与正义。而不能总是官官相护,把问题留给后人解决。只有把根本上的制度问题解决,排除不合理的地方,才能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如果现阶段完全废除是空想,那么起码要让整个过程透明起来。让公众有监督的可能。来自北京、广东、河南、湖南、山东等10个省市的10位律师,就联名致信司法部和公安部,其内容的核心就是要求律师介入劳教程序。在过去较长的时间里,律师几乎不可能参与到劳教案件中为被劳教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近年来少数地方开始允许律师参与这类案件的代理,不过在会见时还会受到限制。因此这十名律师建议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享有无条件会见当事人的和不被监听的权利。同时针对目前空泛的劳教聆询制度,律师们还建议应当比照行政听证制度,确立其作为劳教必经程序的地位,保障律师参与,弥补其本身固有的法制机制不健全的弊端。总之,要让整个过程有外力的干涉。当前劳教制度争议如此强烈,就是因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成了一个超司法机关。它仿佛就像是红卫兵,说逮谁就逮谁,你拿着《宪法》红本本也没用。但是律师的介入起码可以保证当事人有话语权。
  即使面对艰难险阻,邓小平同志仍然提出要搞市场经济。他主导了改革开放,整个中国的经济腾飞,走向了世界。每个个人也尝到了甜头。如果没有他当初的坚持,中国岂不是现在还和朝鲜一样?我们现在看朝鲜,难道不是跟看笑话一样吗?因此,我们的人要明白,改革是顺应潮流的明智之举。任建宇当初得知自己的罪名时第一反应就是觉得很可笑,转发一个帖子就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了。这说明,如果制度不完善,任由少数拥有权力者随意发挥,公民的自由权是随时可能被剥夺的。   三、改革新动向
  目前在甘肃、山东、江苏、河南的四个城市正在进行劳教制度的改革试点,试点工作由违法行为矫治委员会负责,从南京市政府去年11月8日发布的《关于成立南京市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中可以看到,此项试点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关于印发《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进行的。这是针对劳教改革的重要新动向。说明国家要尝试用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来逐步替代劳教制度了。有所作为是好的,且要看今后如何发展,试点最终能不能变为常设的、全国范围内的新制度。
  有专家发表意见,认为目前劳教制度完全废除不现实。例如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就说,劳教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有一定的作用,目前存在还是必要的。但必须法制化。从他的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大一部分的官员是如何看待劳教制度改革这个问题的。不能一刀废除的话,我们姑且同意要渐进式地改革。要改革,就一定要往法治的路子上靠。由公安机关一家掌握指控的权力、调查的权力和施加处罚裁决的权力对公民来说毫无公平可言。要想法制化,首先应当把裁决权交给法院,由法院立案来决定。这样如果有律师介入,还可帮助当事人不服的时候上诉。整个的劳教制度从审查到批准,应该都允许律师介入。律师是对法律最熟悉的人,即便有时候会打擦边球,但大多数情况下律师的社会功能就是维护公平与正义,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法院有执行庭,也可以设一劳动教养审查庭。若时间紧促,则可先执行后起诉。总之公安机关是司法执行、侦察机关,不能越权自己决定自己执行。拆迁问题也备受诟病,现在决定强拆的权利也由政府转给了法院。何况是劳教制度?
  其次是执行劳教的时间。4年的时间简直是比最轻一级的刑事处罚都要重了,这不符合劳教制度的位阶。其实我国法律已有管制、拘役这样的处罚,只是对长期小偷小摸、精神病人、酗酒吸毒者还存在着管理断层。所以在时间的界定上要格外谨慎。应以最多半年至一年为宜。时间太长也不符合维护社会和谐这一根本目的。
  还有就是劳动教养的对象应当明确,不能给公众造成不安全感。哪些人适用违法行为矫治应当公布,让公众就像明白杀人是犯罪那样的明白。否则,公众会对这个制度无法产生合理预期。例如在网上发帖、转发什么内容会被矫治,这样的规定应当细化。同时,实施行为矫治的证据和理由应当透明化。有律师介入的话,应当允许律师复制、翻抄材料、公布证据。这样才有利于公众的知情和监督。
  四、展望未来
  2012年10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白皮书明确了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中国要积极稳妥务实地推动司法改革。这说明,国家也看到了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和人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现如今,法院的法官们个个都忙得热火朝天,若真担心十万劳教干警今后会丢了饭碗,何不将他们都培养成合格的法官?全国不仅是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就连笔者的家乡大同那样的小城市,一个法官的年均办案量都达到了300多件。这说明现在的中国,司法资源是很紧缺的。人民的需求是很迫切的。经济发展当然会伴随着各种矛盾。而法律就是社会矛盾最终的调节器。如果能提高司法在我国的地位,以后老百姓有了事情就不会只想着托关系,而是找律师和上法庭了。那样的话,我党的腐败问题也就能得到改善。
  劳教制度,说到底还是旧时的政治思想的残余。那时的毛主席为了巩固新生的革命政权,在全国党、政、军、群、企事业单位开展了内部肃反运动。劳动教养的对象是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这在当时的背景下是极其容易理解的。如果不这样做,也许政权的确不易稳固。所以这时,宁可错杀不能错放。因此我们可以说,劳教制度的产生符合当时的时代背景。但是这样的制度放到今天的法律水平来看已经过时了。无论是专业的学者还是寻常的普通民众都能看出,它已经对人权形成了侵犯。而且它本质上合不合法还是个问号。它明显是公安机关干预司法权的工具。
  因此,国家寻求制度改革想必也是看到了历史转折的必然性。就连收容遣送制度也被废除了,何况是劳教制度?公权和私权从古至今都是对立的两方面。如何平衡二者的确是门学位。我国的法律制度起步晚,发展的时间也不长。在这条“摸着石头过河”的路上,出现不同的声音实在是再正常不过的了。但笔者一向认为,重要的不是总是做对的事,而是要擅于纠正错的事。这样,我们在试水新制度的时候,才能大胆跨步,出现了错误时,才能勇于自我否定。国家试点违法行为矫治制度,让我们看到了司法制度改革的决心。现今任何一项制度的改革都是牵一发动全身。因此即便现下不能废,也要先让律师和法官来介入,才有司法的公正可言。如果我们在法律这条路上还是三岁小儿,那就先学习人家怎么走路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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