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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乡村工业化历程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东部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在土地利用与土地价值上出现显著分化,引发了土地制度实践的东西区域差异。总体而言,中西部的土地制度实践主要涉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而东部地区则在国家与集体间重新配置土地开发权。两者均是区域经济发展变化的适应性结果而非原因,如果简单将东部的制度实践照搬到中西部地区可能导致土地制度改革陷入困境。土地公有制下的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二元地权结构有较强的合理性与适应性,应当持续发挥公有制的统筹协调功能,建立更加灵活有效的创新机制,以应对不同区域的差异化经济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