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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0)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我国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该制度从产生之初,就有广泛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存在着功能负荷超载和法律权能缺位的问题。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土地经济功能弱化,农地用途的变更将会产生巨大的收益。但是农民对于农地的发展权和使用权尚未得到法律的确认。当前条件下,变革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突破口是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私营效益,有必要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向个体农地使用权转型,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权能,推动农村社会管理领域的创新。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个体农地使用权;物权属性
一、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理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我国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其理论研究价值和实践意义不言自明。我国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第一次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开来。这种做法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创新,迎合了当时的城乡二元分割体制背景,满足了农民群众对土地的迫切需求,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对农村社会的稳定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二、现行农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的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定的价值追求是实现农户对集体土地的权利和利益。但是当前的农地承包经营权对价值追求具有明显的不适应性。具体说来,功能负荷超载和权能缺失引发诸多现實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同功能之间存在冲突
尽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践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一些地区仍然受到推崇,但是改革开放加剧的社会变迁,导致人口的大规模流动,血缘和地缘关系被超越。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利益主体是多元的,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其承载的各种功能也出现冲突。
经济功能与政治功能存在着冲突。这类冲突最为突出的是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属性受限于维护社会公平的政治需要。土地作为一种财产,在使用的过程中需要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农户对规模化的需求很迫切。但是政治稳定需要土地均分来显示公平。土地的集中与保障农民公平权益是矛盾的。政府认为形式上的公平高于效率价值。
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存在着冲突。这两种功能在很多内容是一样的,但是两类功能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很难避免的。它们各自的价值追求有明显差异。社会性的功能侧重于社会公平的内容,而经济功能追求的是效率和经济的最大化,二者体现地是我国农村土地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深层次矛盾。
(二)权利主体处于弱势
农民一直是弱势群体,原因十分复杂。围绕土地经济利益的博弈从未休止。土地是一种稀缺资源,无论是其所有者、使用者,还是政府,都想从中分一杯羹。土地利益如何分配是通过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来实现的。农民作为使用权人,处于作为弱势的地位。农民的收入较低,不能从土地的增值和升值中获得客观的经济收益。而且,目前很多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不是依靠农业,而是进城务工。农业之所以不再是农民的主要收入,其背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乡二元经济体制被打破,农业发展乏力,相关政策支持力度也不够,加上农村土地市场有待健全,土地征收等原因,以农业为收入来源的农民的利益受到很大程度的损害。
三、现行农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产生的原因
導致农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与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环境相互联系,也有外来借鉴的不足、缺乏相关配套设施的原因。具体说来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受制于时代背景下的政治社会环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国情决定的,是适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新中国建立后,农村土地的经营体制是自上而下制度安排的结果,并不是农民自己的选择。在人民公社时期,农业的生产效率低下,农业生产力受到很大损害。到上个世纪70年代,在农民群体的推动下,有了土地承包经营的出现。
(二)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与政策目标存在扦格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财产权,其初衷是为了克服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弊病。在坚持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赋予农民更多的经营自主权和更大的生产积极性。我国通过专门的立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加以规范。
(三)缺乏完善的配套制度
农地涉及到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其中的利害关系错综复杂。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解决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矛盾方面遇到很多现实问题。立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为一项法定权利,还不足以解决各方面的利益冲突,还需要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不同的权利概念。从法理上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衍生出来的。在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型发展趋势背景下,集体土地所有权也应该增加市场导向,以适应社会的发展。此外,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制度也需要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个体成员可能存在身份变动的情况。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型思路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未来的发展进路是最大限度地解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施,强化其经济功能,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各种权能,同时尽可能使农民去身份化。具体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创新农村治理机制
以往集体经济组织和基层政权在介入农村事务时是没有公共性和经济性之分的内容之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施往往受制于其功能的影响,主要是来自政治和社会功能的压力。承包土地的管理有很大的改善空间,应尽可能地发挥土地承包的经济功能,尽可能不干预农民经济事务,给农户更多的经营自主权。同时。农村基层治理也要与时俱进。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往往周期很长,农村人口的流动也日益频繁。农民能否参与当地的治理也不应该以是否有承包权为前提,而应重点考察其是否从事当地农业经营。将治理的参与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相分离是未来的一大趋势。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农民个体农地使用权转型
包干到户是社会过渡时期的产物。当今社会由于人口流动的加剧,社会的急速变迁。传统家庭对于个人的束缚已不再那么明显。个人的地位开始与家庭相分离。个人的利益与家庭的利益联系不再那么紧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户头紧密绑在一起,已不适应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笔者认为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称谓也可以适当改变。由于农业税的取消,原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土地承包的说法也不能准确说明农民和集体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土地改革发展的趋势。
(三)完善土地纠纷裁决机制
如上文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缺失导致救济不足的问题,有必要健全土地纠纷解决机制。不同的社会主体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那么如何解决纠纷和冲突是无法回避的。社会经济活动不仅需要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靠市场自身来调节,还要借助国家和社会的力量。只是靠市场自身或是政府的力量来处理冲突都不妥当。笔者认为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都有很大的改善空间。具体说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一,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减少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三、提高行政救济手段的透明度。
参考文献:
[1]亓宗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保障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刘奇.农地抵押贷款的困境[J]. 中国金融,2014(5) :19-21
[3]崔文星.中国农地物权制度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4]袁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之法理分析[J].河北法学,2011(8): 120-129
[5]张红宇.农村土地制度需要大的改革和创新[J]. 农村工作通讯,2013(18):24-26
[6]崔宁波、宋秀娟、于兴业.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发展约束与建议[J].江西社会科学, 2014(3):52-57
作者简介:卢文博(1997.06—),男,甘肃西和人,汉族,本科,学生,研究方向:文法方面研究。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我国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该制度从产生之初,就有广泛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存在着功能负荷超载和法律权能缺位的问题。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土地经济功能弱化,农地用途的变更将会产生巨大的收益。但是农民对于农地的发展权和使用权尚未得到法律的确认。当前条件下,变革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突破口是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私营效益,有必要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向个体农地使用权转型,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权能,推动农村社会管理领域的创新。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个体农地使用权;物权属性
一、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理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我国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其理论研究价值和实践意义不言自明。我国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第一次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开来。这种做法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创新,迎合了当时的城乡二元分割体制背景,满足了农民群众对土地的迫切需求,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对农村社会的稳定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二、现行农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的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定的价值追求是实现农户对集体土地的权利和利益。但是当前的农地承包经营权对价值追求具有明显的不适应性。具体说来,功能负荷超载和权能缺失引发诸多现實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同功能之间存在冲突
尽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践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一些地区仍然受到推崇,但是改革开放加剧的社会变迁,导致人口的大规模流动,血缘和地缘关系被超越。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利益主体是多元的,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其承载的各种功能也出现冲突。
经济功能与政治功能存在着冲突。这类冲突最为突出的是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属性受限于维护社会公平的政治需要。土地作为一种财产,在使用的过程中需要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农户对规模化的需求很迫切。但是政治稳定需要土地均分来显示公平。土地的集中与保障农民公平权益是矛盾的。政府认为形式上的公平高于效率价值。
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存在着冲突。这两种功能在很多内容是一样的,但是两类功能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很难避免的。它们各自的价值追求有明显差异。社会性的功能侧重于社会公平的内容,而经济功能追求的是效率和经济的最大化,二者体现地是我国农村土地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深层次矛盾。
(二)权利主体处于弱势
农民一直是弱势群体,原因十分复杂。围绕土地经济利益的博弈从未休止。土地是一种稀缺资源,无论是其所有者、使用者,还是政府,都想从中分一杯羹。土地利益如何分配是通过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来实现的。农民作为使用权人,处于作为弱势的地位。农民的收入较低,不能从土地的增值和升值中获得客观的经济收益。而且,目前很多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不是依靠农业,而是进城务工。农业之所以不再是农民的主要收入,其背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乡二元经济体制被打破,农业发展乏力,相关政策支持力度也不够,加上农村土地市场有待健全,土地征收等原因,以农业为收入来源的农民的利益受到很大程度的损害。
三、现行农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产生的原因
導致农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与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环境相互联系,也有外来借鉴的不足、缺乏相关配套设施的原因。具体说来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受制于时代背景下的政治社会环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国情决定的,是适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新中国建立后,农村土地的经营体制是自上而下制度安排的结果,并不是农民自己的选择。在人民公社时期,农业的生产效率低下,农业生产力受到很大损害。到上个世纪70年代,在农民群体的推动下,有了土地承包经营的出现。
(二)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与政策目标存在扦格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财产权,其初衷是为了克服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弊病。在坚持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赋予农民更多的经营自主权和更大的生产积极性。我国通过专门的立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加以规范。
(三)缺乏完善的配套制度
农地涉及到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其中的利害关系错综复杂。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解决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矛盾方面遇到很多现实问题。立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为一项法定权利,还不足以解决各方面的利益冲突,还需要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不同的权利概念。从法理上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衍生出来的。在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型发展趋势背景下,集体土地所有权也应该增加市场导向,以适应社会的发展。此外,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制度也需要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个体成员可能存在身份变动的情况。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型思路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未来的发展进路是最大限度地解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施,强化其经济功能,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各种权能,同时尽可能使农民去身份化。具体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创新农村治理机制
以往集体经济组织和基层政权在介入农村事务时是没有公共性和经济性之分的内容之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施往往受制于其功能的影响,主要是来自政治和社会功能的压力。承包土地的管理有很大的改善空间,应尽可能地发挥土地承包的经济功能,尽可能不干预农民经济事务,给农户更多的经营自主权。同时。农村基层治理也要与时俱进。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往往周期很长,农村人口的流动也日益频繁。农民能否参与当地的治理也不应该以是否有承包权为前提,而应重点考察其是否从事当地农业经营。将治理的参与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相分离是未来的一大趋势。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农民个体农地使用权转型
包干到户是社会过渡时期的产物。当今社会由于人口流动的加剧,社会的急速变迁。传统家庭对于个人的束缚已不再那么明显。个人的地位开始与家庭相分离。个人的利益与家庭的利益联系不再那么紧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户头紧密绑在一起,已不适应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笔者认为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称谓也可以适当改变。由于农业税的取消,原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土地承包的说法也不能准确说明农民和集体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土地改革发展的趋势。
(三)完善土地纠纷裁决机制
如上文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缺失导致救济不足的问题,有必要健全土地纠纷解决机制。不同的社会主体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那么如何解决纠纷和冲突是无法回避的。社会经济活动不仅需要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靠市场自身来调节,还要借助国家和社会的力量。只是靠市场自身或是政府的力量来处理冲突都不妥当。笔者认为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都有很大的改善空间。具体说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一,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减少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三、提高行政救济手段的透明度。
参考文献:
[1]亓宗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保障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刘奇.农地抵押贷款的困境[J]. 中国金融,2014(5) :19-21
[3]崔文星.中国农地物权制度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4]袁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之法理分析[J].河北法学,2011(8): 120-129
[5]张红宇.农村土地制度需要大的改革和创新[J]. 农村工作通讯,2013(18):24-26
[6]崔宁波、宋秀娟、于兴业.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发展约束与建议[J].江西社会科学, 2014(3):52-57
作者简介:卢文博(1997.06—),男,甘肃西和人,汉族,本科,学生,研究方向:文法方面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