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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诸多弊端,应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内容与形式关系原理、对立统一规律原理,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有的放矢地实施举国司法体制、机构垂直设立和司法财政单行。垂直设立的司法体制、机构应当健全和完善监督工作制度。当代新司法体制的建立,对建设一个高度民主、高度文明、高度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 中国; 司法 ;体制
中图分类号: D03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3-9973(2010)04-0102-05
Ponder Over Contemporary Chinese Judicial System
SUN Bei-ping
(The CPC Party School ofWeinan, Weinai 714000, China)
Abstract: The thesis gives a thorough analysis of the existent defects of the current legislative system of China. Based on the theory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ntent and form, the theory of the law of the unity of the opposites, and the principle of the integration of theory with practice, the thesis issues a series of targeted resolutions, including the nationwide legislative system, the vertical establishment of the agency, the one-way run of the legislative budget, and the improvement of the systematic supervision. The judicial system is Vertically set up, and institution shall improve and perfect the supervision system. Contemporary new judicial system establishment has extremely great significance to build a high democracy, high civilization, high harmonious modern socialist powers .
Key words: China; legislative; system
司法腐敗、司法不公始终是近年来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社会热点问题。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加以遏制,势必会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面建立,还会影响到以胡锦涛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贯彻。 对此,温家宝总理曾在一次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要“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制理念。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社会存在的司法腐败、司法不公问题,完善、健全中国当代新司法运行体制是其根本之所在。
一、我国现行司法运行体制的弊端
(一)司法领导体制运行不畅
现行司法领导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是:同级司法机构要接受同级党政的领导,而现行法律对同级党政领导,人大领导,以及党政、人大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领导司法及行使司法职责权限方面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虽然说国家《宪法》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实行执政的领导权(包括国家司法权),同时也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同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原则。但现实中县以上党委是通过设立政法委员会机构的方式来负责、协调所在区域公、检、法机关工作开展的,但客观上政法委员会与同级公、检、法一把手的政治生活待遇级别是相同的。地方人大一把手虽说其待遇级别要比政法委高,但现行法律对人大与政法委,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对司法权的具体领导、划分、行使方面却无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就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当司法方面的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发生冲突时,司法公正往往会让位于地方权势。比如:在检察机关侦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其中很多因素都与地方党政发生着复杂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但现行司法领导体制就会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地方上遇到很大阻力。再比如:审判机关办理的一些跨区域性的司法类案件,也难免会滋生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司法工作中表现出的地方党政干预审判,干预检察的案件在全国不为少数,其中一些地方表现出的全国性重大典型司法案件的酿成,实际上都与现行的司法领导体制密切相关。发生湖北省京山县的佘祥林案和最近发生在河南省柘城县农民赵作海的典型冤案就是最好的例证。
(二)现行司法财权受制于政
司法财政体制上,现行的状况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财政开支权都掌握在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说,司法部门的所有开支都是由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决定的。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30多年,我们一直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司法至上、司法独立”理念,而现行的司法财政却不能确保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实施不说,而且我们的司法财权至今还要受制于政,这不仅仅是给司法公正带来影响,而且还给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官员以财政权力干预司法创造了条件,给少数地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留下了空间。这就极大的削弱了司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功能,难怪一些地方的人民群众编顺口溜说:“中国法律像红苕,生的硬,熟的软,见了权力把头点。中国法律像萝卜,粗的粗,细的细,看你会不会搞关系。”虽然这些说法在有些程度上是有些言过其实,但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现行的司法财政体制已给地方官员利用财权干预司法创造了条件,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在现实中的公正行使。
(三)现行司法人事机制、机构缺乏活力
现行司法人事机制、机构缺乏活力,具体地表现出三个特征:
1. 趋于行政化。由于我国司法人事机制、机构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模式的影响,司法权力配置过于集中,机构的设置趋于行政化,这样就形成了内部机构重叠、交叉以至于把司法机关办成了小社会。在司法队伍的人员构成方面,长期以来我们奉行的是以调干、复转军人为主体的人员构成,这些人从事司法工作仅仅是通过短期培训和函授学习法律知识的,而且大多处理民事案件的司法官员只注重于学习民事法律,处理刑事案件的司法官员只注重于学习刑事法律,缺乏对法律体系专业知识整体、全面系统的了解,就是在进入市场经济体制这些年的新入人员中,虽说现有人员在知识结构上发生了变化,但这都是因为很多的人为因素成份加入司法队伍行列的。整体的人员比例结构上,行政人员和工杂人员比例过大,编制膨胀,经费不堪负重,向办案要效益的倾向明显。
2. 区域化倾向严重。现行的司法人事机制、机构设立基本上都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其编制表现出浓厚的地方行政色彩。按现行法律的规定,各地司法机构的职能是要向本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对办理一些跨地区区域的司法案件,各地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就完全有可能从本地区利益出发,维护地方利益,体现地方保护主义,从而给司法公正造成影响。
3. 缺乏活力。由于历史原因,现行司法人事机制、机构还存在着机构不全、人员相对不足、素质有待提高的问题。也就是说,适应市场法制的机构没建立,已有的机构没活力。传统的用人方式只能进,不能出,只能上,不能下,一旦做了司法官员,只要不犯大错就会终身制,这种情况就形成了一方面,不能认真履行司法官员职能或素质不高的人占着司法官员的编制;另一方面,社会上大批学有成就、立志从事司法职业的杰出人才引不进来。
(四)现行司法工作机制乏力,内部监督不到位
1. 审判工作机制中,存在着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状况,独立审判权难以落到实处。由于现行法律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规定不清,因而审判过程中就有可能发生许多案件先由审判委员会定案,然后在开庭由法庭审判并结案。这样的判决结论实际上是由审委会决定的,而审委会的意见实际上体现的是法院领导的意见,而法院领导的意见不能排除社会各个方面因素对司法的影响和干预。这种状况的存在还导致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把审委会干脆就视作行政机构,名义上是审委会研究案情,实际上是法院领导控制着审委会,使其难以发挥司法工作机制的作用。由于受行政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还实行了院长、庭长事先审查,或事先向上级法院请示的办案方针,从而导致上判下审,由上级定案的情况发生。上述状况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机制中也不同程度类似的存在着,客观上影響和妨碍着法律规定的独立检察权的行使。
2. 司法机构内部缺乏具体的法律监督规定。如: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的侦察监督,对公安工作的侦察监督,对拘留所和监狱工作的监督及对举报、控告的法律程序等都缺乏系统完整、科学严格和有序而易于操作的法律监督规范,因此导致了一些公、检机构尤其是公安系统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死人、伤人事件的发生和错案的形成。现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中,司法机关违反程序办案,特别是超法律规定时限办案基本上是处于普遍和疏于管理状态。但相反的情况是,司法人员在司法工作中依法定程序约束司法当事人却能做到认真、严厉,这样就极大地削弱了司法权对人民民主权利的保护。
二、完善建立中国当代新司法体制的理论根据
(一)内容与形式关系原理
司法制度与司法体制的关系实际上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内容和形式关系,二者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辩证法的一对基本范畴。作为基本范畴之一的内容是指事物内部各要素的总和;而为基本范畴另一方面内容的形式则是指构成事物内容各种要素的结构和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任何事物都有其内容和形式,而内容总是某种内容的形式。同一种内容在不同条件下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同一种形式在不同的条件下可以体现不同的内容。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依赖于内容并随着内容的发展而改变,形式反作用于内容,影响内容,形式适合内容时就能促进内容的发展,反之,则亦然。因此,在二者的关系中必须首先注意事物的内容,根据内容的需要来确定形式的取舍和改革创造,同时,又要善于选择最适合的形式来促进内容的发展。
根据上述关系原理,结合我国现阶段民主法制建设的现状,当前,我国的司法制度建设已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发展,已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不管是就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说,还是就继续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而言,或是就具体实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工作重心从立法向执法环节的战略转移说来,属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这个内容实现形式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愈来愈表现出它的弱点与不足,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现行的司法制度内容决定了必须要完善、健全中国当代司法的运行体制这一形式,如果不能及时完善和健全中国当代司法运行体制这一形式,势必就会影响和阻碍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因此,及时完善和健全中国当代司法运行体制,不仅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项十分紧迫的政治任务。
(二)对立统一规律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认为:对立统一规律就是事物的矛盾运动规律,它不仅是自然、社会和思维的根本规律,而且也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对立统一规律要求我们认识任何事物,首先要看到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事物内部矛盾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外部矛盾是事物发展变化的第二部原因;也可以说,事物的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事物的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其次,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每一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无时无处都存在着矛盾的运动。其三,矛盾的双方互相渗透,互相贯通,互相依存,互相联结,互相转化,同时也互相排斥,互相对立。矛盾的这种有条件的相对同一性和无条件的绝对斗争性的有机结合,构成了世间一切事物的物质运动,正是这种物质的运动推动了事物的发展,引起了事物质的变化。完善、建立中国当代司法体制的基本思路,其中也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矛盾运动的基本观点,现行司法运行体制表现出来的领导体制不畅,司法财权受制于政,人事机制、机构缺乏活力,司法工作机制乏力的以横向领导为主,纵向领导为辅的双重领导体制,实质上是横向领导占了主导地位。这种体制的运行无法保障司法独立的实施,它不仅不能排斥地方党政对司法的干预,而且还会给一些有职有权的人干预司法创造了条件,给一些不当因素影响司法公正保留了空间,多年来新闻曝光的一些典型大案要案的形成,一些地方冤假错案满天飞,上访反映告不息,司法腐败遍地行的状况酿成,其中都与此种体制密切相关。因此,现行司法体制的运作违背了对立统一规律,这种体制的本身也难以对抗不当因素对司法公正的干预,现实中,只是在一些非常特别的情况下,或是官方舆论已将案件事实曝光的淋漓尽致,或是案件引起了掌握优势权力的人或组织在督办重视的情况下才能预防司法腐败的发生。所以,缺乏监督制约,缺乏活力正是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弱点所在。
三、中国当代新司法体制的基本思路
中国当代新司法体制的基本思路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内容与形式关系原理,对立统一规律原理针对我国现行司法运行体制表现出的种种弊端经过认真分析研究提出来的。应当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基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保障。尤其是当一个国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到高度发展,保护市场经济的新的法律制度应运而生之时,就非常客观地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新的司法运行体制来保障这些法律制度的实施。否则,再好的法律制度也是空中楼阁,也会形同虚设。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30多年以来,之所以我们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发生,就是因为我们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科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力发展的中国当代司法运行体制。因此,面对历史赋予的使命,不管我们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好,还是要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也罢;不管我们是要实现高度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还是要始终不渝的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方略,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而言,在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伟大实践中,不断完善、探索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当代司法运行体制,始终都是重中之重。
(一)全国性司法运行体制必须依法垂直设立
中央政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全国司法运行领导体制,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接受中央政法委会的领导,整个司法工作隶属全国人大和党中央领导。这样的司法领导体制既体现了我们要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又表现出我们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支柱原则。众所周知,全国人大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最能广泛地代表全国各族人民利益。中国共产党是法律赋予执政地位的政党,强化中国共产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不仅体现了全党的意志,而且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体现在政治思想,组织宣传、方针路线、政策的贯彻方面,而绝不是个别党组织的个别领导人对司法个案的干预,在实际工作中,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应体现在构建司法权力,立法方面。一定要把党对司法工作实施的政治思想、组织宣传,方针路线政策等方面的领导以党章、以法律制度明确地加以规范,防止党内个别有权的人利用手中权力不正当的干预司法。要切实通过坚持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的一致性来科学地强化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努力实现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民主的统一。
(二)司法机构体制垂直,不仅要突破块块领导,而且要建立健全与之相匹配的司法人事制度
在一个国家的整体发展中,居于一个国家的司法工作是有别于这个国家其它任何行政工作的,它要在一个国家的发展中本能的发挥作用,它必然就要在这个国家的整个体制中居于特殊的地位,这种本能的作用和特殊的地位除需要法律明确规定以外,还要以内部健全完善的司法人事制度来保障。因此,完善、建立中国当代司法运行体制必须建立健全科学的司法人事管理制度。首先,中央一级的司法体制无庸置疑。其次,省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副职负责人的组织人事关系应当由中央和省两级垂直统一管理,省级人民法院正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应由中政委、中组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考察推荐,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和监督管理;以下各级人民法院正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由省政法委,组织部和省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考察推荐,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和监督管理。再次,根据司法工作性质要求,对普通法官,普通检察官的任用管理,其大方向要向司法官员职业化的目标迈进,对其管理监督要在现行《国家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已有规定的基础上建立一套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又易于操作的司法官员人事管理制度,以在实际工作中用制度规范、公开、公平地把好司法官员的人事关,用制度让杰出的司法能人脱颖而出,用制度机制使司法人员优胜劣汰,以保障司法队伍的纯洁,用制度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与政治素质,用制度来激励调动、发挥司法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用制度来保证司法人员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在对司法官员的任用方面,为了确保司法官员的公正与廉洁,确保司法独立与公正,还可采取省级以上司法机构官员的任用可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或交流办案,省级以下司法机构的官员可在全省范围内流动或交流办案。
(三)司法财政必须独立
现实中司法财权受制于政的状况,已经严重影响到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与廉洁,必须改变司法财权受制于政的状况。联合国大会《关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第七条明确规定:“向司法机关提供充足的资源,以使之得以适当地履行职责,是每一个会员国的义务。”据此,司法所需财政经费必须由国家统一预算。中央、省、市、县四级司法所需办案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等都要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由财政部直接全额拨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下拨地方及基层司法机构。中央在编制全国性司法财政预算时要充分考虑全国性司法机构开展工作时所需的物质条件,办案工具、通讯工具及必要的经费,以满足司法工作全面开展的需要。这样一来,司法财政独立,就割断了司法与地方党政的经济关系,它是保障司法至上、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它可以克服以往司法工作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可以防止地方上一些有权有势的人对司法工作进行正常干预。
(四)司法垂直独立必须健全完善的监督监察工作制度
全国性司法工作的垂直独立,除认真贯彻落实《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外,为尽快使全国性司法工作的开展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笔者认为,应急需建立、完善以下工作制度,并在工作开展中认真实行之。
1. 完善统一规范的选拔、管理、监督司法官员公开制度。毛泽东同志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告诫我们: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当前人民群众反映最为热点的司法腐败问题中,一个是办案的腐败,一个是用人的腐败,但谈到底,都是人的问题。对社会危害最大的莫过于用人的腐败。司法工作中,用一个廉洁奉公的人做领导,好人就会来一大片,用一个贪污腐败的人做领导,坏人就会蜂拥而至。关键是要看用人有没有制度约束。因此,在选用司法官员问题上,除严格执行现有法律、法规以外,重要的一点就是认真坚持选拔公开制度,要用制度来改变少数人决定少数人的作法,这些方面实践已经证明,选拔司法官员越是公开、平等、竞争,被选拔的人员素質就会越高,能力就会越强。除坚持公开选拔司法官员制度外,对现有司法队伍人员还要建立健全严格管理,加强监督的工作制度。司法工作中对司法官员的考核不仅要形成德、能、勤、绩的量化考核管理体系,而且在管理机制上还要形成上、下、内、外制衡的科学监督体系。切实通过上述制度的实施来保证司法官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和政治素质,保障司法的公正与廉洁。
2. 建立错案追究责任制度。通过错案责任制度的制定明确规定:一方面,把在司法办案中成果显著,社会反响良好,工作有突出表现的司法官员给予物质重奖,甚至明确规定,具备一定条件的要给予晋升提拔,以用制度来激励司法官员的工作积极性,用制度防止在司法机构内部官员晋升提拔中的不正当交易。另一方面,对在司法办案中有违法、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严格依法追究其错案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根据《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坚决清除出司法队伍。以确保司法办案质量的提高,确保司法队伍的纯洁,确保司法的公正与廉洁。
3. 司法官员述职、述廉制度。一个国家,一定社会的司法官员就是这个社会、这个国家公正的化身。对执政党来说,司法官员的形象代表着执政党的形象。因此,司法官员的公正与廉洁,对于一个国家,对于执政党的形象也至关重要。司法官员向社会公开述职、述廉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司法官员任职公开家产,亲属就职情况制度》、《司法官员述职述廉制度》、《司法官员离任审计制度》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切实在廉政与监督方面把对司法官员的管理和监督、使用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并以此来提高司法官员对自己从事司法工作的高度自律性。
4. 实行司法个案、司法公共事务定期向社会公开制度。司法工作事务理属社会共公事务,从其性质上说,属于民主政治范畴,自然也在民主监督之列。所以,规定一定质和量的标准定期选择一些民事、刑事、行政典型案件以及涉及司法人事、经济等范畴的司法敏感事务向社会公开,这是我们全社会对司法工作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强化社会对司法进行民主监督,同时还可以就此彰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威力,还可以以这种形式最大范围地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社会主义法治,更重要的是还可通过这种方式激发全社会、全国广大人民群众关注司法、管理司法、弘扬司法的热情与责任感,以使“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司法至上”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家喻户晓户晓,人尽皆知。
综上所述:一个具有中国特色又能反映中国国情还能充分体现中国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法治意识、科学垂直并受内外机制约束的社会主义中国当代司法体制的运行,不仅能够有效保障司法独立,司法至上等法治理念的实施,并对在司法工作中切实做到: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对建设一个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现代化和谐社会必将会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央文献研究室.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
[2]中央党校哲学教研部.马克思主义哲学纲要[M].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
[3]中央政法委员会.社会主义法制理念读本[M].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
[4]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5]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6]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7]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8]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83.
[9]石泰峰.社会主义法制论纲[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校对:杨栓保]
关键词: 中国; 司法 ;体制
中图分类号: D03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3-9973(2010)04-0102-05
Ponder Over Contemporary Chinese Judicial System
SUN Bei-ping
(The CPC Party School ofWeinan, Weinai 714000, China)
Abstract: The thesis gives a thorough analysis of the existent defects of the current legislative system of China. Based on the theory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ntent and form, the theory of the law of the unity of the opposites, and the principle of the integration of theory with practice, the thesis issues a series of targeted resolutions, including the nationwide legislative system, the vertical establishment of the agency, the one-way run of the legislative budget, and the improvement of the systematic supervision. The judicial system is Vertically set up, and institution shall improve and perfect the supervision system. Contemporary new judicial system establishment has extremely great significance to build a high democracy, high civilization, high harmonious modern socialist powers .
Key words: China; legislative; system
司法腐敗、司法不公始终是近年来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社会热点问题。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加以遏制,势必会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面建立,还会影响到以胡锦涛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贯彻。 对此,温家宝总理曾在一次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要“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制理念。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社会存在的司法腐败、司法不公问题,完善、健全中国当代新司法运行体制是其根本之所在。
一、我国现行司法运行体制的弊端
(一)司法领导体制运行不畅
现行司法领导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是:同级司法机构要接受同级党政的领导,而现行法律对同级党政领导,人大领导,以及党政、人大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领导司法及行使司法职责权限方面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虽然说国家《宪法》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实行执政的领导权(包括国家司法权),同时也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同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原则。但现实中县以上党委是通过设立政法委员会机构的方式来负责、协调所在区域公、检、法机关工作开展的,但客观上政法委员会与同级公、检、法一把手的政治生活待遇级别是相同的。地方人大一把手虽说其待遇级别要比政法委高,但现行法律对人大与政法委,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对司法权的具体领导、划分、行使方面却无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就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当司法方面的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发生冲突时,司法公正往往会让位于地方权势。比如:在检察机关侦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其中很多因素都与地方党政发生着复杂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但现行司法领导体制就会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地方上遇到很大阻力。再比如:审判机关办理的一些跨区域性的司法类案件,也难免会滋生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司法工作中表现出的地方党政干预审判,干预检察的案件在全国不为少数,其中一些地方表现出的全国性重大典型司法案件的酿成,实际上都与现行的司法领导体制密切相关。发生湖北省京山县的佘祥林案和最近发生在河南省柘城县农民赵作海的典型冤案就是最好的例证。
(二)现行司法财权受制于政
司法财政体制上,现行的状况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财政开支权都掌握在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说,司法部门的所有开支都是由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决定的。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30多年,我们一直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司法至上、司法独立”理念,而现行的司法财政却不能确保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实施不说,而且我们的司法财权至今还要受制于政,这不仅仅是给司法公正带来影响,而且还给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官员以财政权力干预司法创造了条件,给少数地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留下了空间。这就极大的削弱了司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功能,难怪一些地方的人民群众编顺口溜说:“中国法律像红苕,生的硬,熟的软,见了权力把头点。中国法律像萝卜,粗的粗,细的细,看你会不会搞关系。”虽然这些说法在有些程度上是有些言过其实,但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现行的司法财政体制已给地方官员利用财权干预司法创造了条件,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在现实中的公正行使。
(三)现行司法人事机制、机构缺乏活力
现行司法人事机制、机构缺乏活力,具体地表现出三个特征:
1. 趋于行政化。由于我国司法人事机制、机构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模式的影响,司法权力配置过于集中,机构的设置趋于行政化,这样就形成了内部机构重叠、交叉以至于把司法机关办成了小社会。在司法队伍的人员构成方面,长期以来我们奉行的是以调干、复转军人为主体的人员构成,这些人从事司法工作仅仅是通过短期培训和函授学习法律知识的,而且大多处理民事案件的司法官员只注重于学习民事法律,处理刑事案件的司法官员只注重于学习刑事法律,缺乏对法律体系专业知识整体、全面系统的了解,就是在进入市场经济体制这些年的新入人员中,虽说现有人员在知识结构上发生了变化,但这都是因为很多的人为因素成份加入司法队伍行列的。整体的人员比例结构上,行政人员和工杂人员比例过大,编制膨胀,经费不堪负重,向办案要效益的倾向明显。
2. 区域化倾向严重。现行的司法人事机制、机构设立基本上都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其编制表现出浓厚的地方行政色彩。按现行法律的规定,各地司法机构的职能是要向本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对办理一些跨地区区域的司法案件,各地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就完全有可能从本地区利益出发,维护地方利益,体现地方保护主义,从而给司法公正造成影响。
3. 缺乏活力。由于历史原因,现行司法人事机制、机构还存在着机构不全、人员相对不足、素质有待提高的问题。也就是说,适应市场法制的机构没建立,已有的机构没活力。传统的用人方式只能进,不能出,只能上,不能下,一旦做了司法官员,只要不犯大错就会终身制,这种情况就形成了一方面,不能认真履行司法官员职能或素质不高的人占着司法官员的编制;另一方面,社会上大批学有成就、立志从事司法职业的杰出人才引不进来。
(四)现行司法工作机制乏力,内部监督不到位
1. 审判工作机制中,存在着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状况,独立审判权难以落到实处。由于现行法律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规定不清,因而审判过程中就有可能发生许多案件先由审判委员会定案,然后在开庭由法庭审判并结案。这样的判决结论实际上是由审委会决定的,而审委会的意见实际上体现的是法院领导的意见,而法院领导的意见不能排除社会各个方面因素对司法的影响和干预。这种状况的存在还导致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把审委会干脆就视作行政机构,名义上是审委会研究案情,实际上是法院领导控制着审委会,使其难以发挥司法工作机制的作用。由于受行政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还实行了院长、庭长事先审查,或事先向上级法院请示的办案方针,从而导致上判下审,由上级定案的情况发生。上述状况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机制中也不同程度类似的存在着,客观上影響和妨碍着法律规定的独立检察权的行使。
2. 司法机构内部缺乏具体的法律监督规定。如: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的侦察监督,对公安工作的侦察监督,对拘留所和监狱工作的监督及对举报、控告的法律程序等都缺乏系统完整、科学严格和有序而易于操作的法律监督规范,因此导致了一些公、检机构尤其是公安系统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死人、伤人事件的发生和错案的形成。现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中,司法机关违反程序办案,特别是超法律规定时限办案基本上是处于普遍和疏于管理状态。但相反的情况是,司法人员在司法工作中依法定程序约束司法当事人却能做到认真、严厉,这样就极大地削弱了司法权对人民民主权利的保护。
二、完善建立中国当代新司法体制的理论根据
(一)内容与形式关系原理
司法制度与司法体制的关系实际上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内容和形式关系,二者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辩证法的一对基本范畴。作为基本范畴之一的内容是指事物内部各要素的总和;而为基本范畴另一方面内容的形式则是指构成事物内容各种要素的结构和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任何事物都有其内容和形式,而内容总是某种内容的形式。同一种内容在不同条件下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同一种形式在不同的条件下可以体现不同的内容。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依赖于内容并随着内容的发展而改变,形式反作用于内容,影响内容,形式适合内容时就能促进内容的发展,反之,则亦然。因此,在二者的关系中必须首先注意事物的内容,根据内容的需要来确定形式的取舍和改革创造,同时,又要善于选择最适合的形式来促进内容的发展。
根据上述关系原理,结合我国现阶段民主法制建设的现状,当前,我国的司法制度建设已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发展,已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不管是就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说,还是就继续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而言,或是就具体实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工作重心从立法向执法环节的战略转移说来,属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这个内容实现形式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愈来愈表现出它的弱点与不足,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现行的司法制度内容决定了必须要完善、健全中国当代司法的运行体制这一形式,如果不能及时完善和健全中国当代司法运行体制这一形式,势必就会影响和阻碍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因此,及时完善和健全中国当代司法运行体制,不仅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项十分紧迫的政治任务。
(二)对立统一规律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认为:对立统一规律就是事物的矛盾运动规律,它不仅是自然、社会和思维的根本规律,而且也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对立统一规律要求我们认识任何事物,首先要看到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事物内部矛盾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外部矛盾是事物发展变化的第二部原因;也可以说,事物的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事物的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其次,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每一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无时无处都存在着矛盾的运动。其三,矛盾的双方互相渗透,互相贯通,互相依存,互相联结,互相转化,同时也互相排斥,互相对立。矛盾的这种有条件的相对同一性和无条件的绝对斗争性的有机结合,构成了世间一切事物的物质运动,正是这种物质的运动推动了事物的发展,引起了事物质的变化。完善、建立中国当代司法体制的基本思路,其中也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矛盾运动的基本观点,现行司法运行体制表现出来的领导体制不畅,司法财权受制于政,人事机制、机构缺乏活力,司法工作机制乏力的以横向领导为主,纵向领导为辅的双重领导体制,实质上是横向领导占了主导地位。这种体制的运行无法保障司法独立的实施,它不仅不能排斥地方党政对司法的干预,而且还会给一些有职有权的人干预司法创造了条件,给一些不当因素影响司法公正保留了空间,多年来新闻曝光的一些典型大案要案的形成,一些地方冤假错案满天飞,上访反映告不息,司法腐败遍地行的状况酿成,其中都与此种体制密切相关。因此,现行司法体制的运作违背了对立统一规律,这种体制的本身也难以对抗不当因素对司法公正的干预,现实中,只是在一些非常特别的情况下,或是官方舆论已将案件事实曝光的淋漓尽致,或是案件引起了掌握优势权力的人或组织在督办重视的情况下才能预防司法腐败的发生。所以,缺乏监督制约,缺乏活力正是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弱点所在。
三、中国当代新司法体制的基本思路
中国当代新司法体制的基本思路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内容与形式关系原理,对立统一规律原理针对我国现行司法运行体制表现出的种种弊端经过认真分析研究提出来的。应当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基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保障。尤其是当一个国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到高度发展,保护市场经济的新的法律制度应运而生之时,就非常客观地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新的司法运行体制来保障这些法律制度的实施。否则,再好的法律制度也是空中楼阁,也会形同虚设。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30多年以来,之所以我们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发生,就是因为我们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科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力发展的中国当代司法运行体制。因此,面对历史赋予的使命,不管我们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好,还是要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也罢;不管我们是要实现高度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还是要始终不渝的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方略,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而言,在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伟大实践中,不断完善、探索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当代司法运行体制,始终都是重中之重。
(一)全国性司法运行体制必须依法垂直设立
中央政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全国司法运行领导体制,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接受中央政法委会的领导,整个司法工作隶属全国人大和党中央领导。这样的司法领导体制既体现了我们要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又表现出我们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支柱原则。众所周知,全国人大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最能广泛地代表全国各族人民利益。中国共产党是法律赋予执政地位的政党,强化中国共产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不仅体现了全党的意志,而且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体现在政治思想,组织宣传、方针路线、政策的贯彻方面,而绝不是个别党组织的个别领导人对司法个案的干预,在实际工作中,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应体现在构建司法权力,立法方面。一定要把党对司法工作实施的政治思想、组织宣传,方针路线政策等方面的领导以党章、以法律制度明确地加以规范,防止党内个别有权的人利用手中权力不正当的干预司法。要切实通过坚持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的一致性来科学地强化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努力实现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民主的统一。
(二)司法机构体制垂直,不仅要突破块块领导,而且要建立健全与之相匹配的司法人事制度
在一个国家的整体发展中,居于一个国家的司法工作是有别于这个国家其它任何行政工作的,它要在一个国家的发展中本能的发挥作用,它必然就要在这个国家的整个体制中居于特殊的地位,这种本能的作用和特殊的地位除需要法律明确规定以外,还要以内部健全完善的司法人事制度来保障。因此,完善、建立中国当代司法运行体制必须建立健全科学的司法人事管理制度。首先,中央一级的司法体制无庸置疑。其次,省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副职负责人的组织人事关系应当由中央和省两级垂直统一管理,省级人民法院正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应由中政委、中组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考察推荐,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和监督管理;以下各级人民法院正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由省政法委,组织部和省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考察推荐,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和监督管理。再次,根据司法工作性质要求,对普通法官,普通检察官的任用管理,其大方向要向司法官员职业化的目标迈进,对其管理监督要在现行《国家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已有规定的基础上建立一套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又易于操作的司法官员人事管理制度,以在实际工作中用制度规范、公开、公平地把好司法官员的人事关,用制度让杰出的司法能人脱颖而出,用制度机制使司法人员优胜劣汰,以保障司法队伍的纯洁,用制度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与政治素质,用制度来激励调动、发挥司法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用制度来保证司法人员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在对司法官员的任用方面,为了确保司法官员的公正与廉洁,确保司法独立与公正,还可采取省级以上司法机构官员的任用可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或交流办案,省级以下司法机构的官员可在全省范围内流动或交流办案。
(三)司法财政必须独立
现实中司法财权受制于政的状况,已经严重影响到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与廉洁,必须改变司法财权受制于政的状况。联合国大会《关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第七条明确规定:“向司法机关提供充足的资源,以使之得以适当地履行职责,是每一个会员国的义务。”据此,司法所需财政经费必须由国家统一预算。中央、省、市、县四级司法所需办案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等都要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由财政部直接全额拨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下拨地方及基层司法机构。中央在编制全国性司法财政预算时要充分考虑全国性司法机构开展工作时所需的物质条件,办案工具、通讯工具及必要的经费,以满足司法工作全面开展的需要。这样一来,司法财政独立,就割断了司法与地方党政的经济关系,它是保障司法至上、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它可以克服以往司法工作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可以防止地方上一些有权有势的人对司法工作进行正常干预。
(四)司法垂直独立必须健全完善的监督监察工作制度
全国性司法工作的垂直独立,除认真贯彻落实《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外,为尽快使全国性司法工作的开展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笔者认为,应急需建立、完善以下工作制度,并在工作开展中认真实行之。
1. 完善统一规范的选拔、管理、监督司法官员公开制度。毛泽东同志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告诫我们: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当前人民群众反映最为热点的司法腐败问题中,一个是办案的腐败,一个是用人的腐败,但谈到底,都是人的问题。对社会危害最大的莫过于用人的腐败。司法工作中,用一个廉洁奉公的人做领导,好人就会来一大片,用一个贪污腐败的人做领导,坏人就会蜂拥而至。关键是要看用人有没有制度约束。因此,在选用司法官员问题上,除严格执行现有法律、法规以外,重要的一点就是认真坚持选拔公开制度,要用制度来改变少数人决定少数人的作法,这些方面实践已经证明,选拔司法官员越是公开、平等、竞争,被选拔的人员素質就会越高,能力就会越强。除坚持公开选拔司法官员制度外,对现有司法队伍人员还要建立健全严格管理,加强监督的工作制度。司法工作中对司法官员的考核不仅要形成德、能、勤、绩的量化考核管理体系,而且在管理机制上还要形成上、下、内、外制衡的科学监督体系。切实通过上述制度的实施来保证司法官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和政治素质,保障司法的公正与廉洁。
2. 建立错案追究责任制度。通过错案责任制度的制定明确规定:一方面,把在司法办案中成果显著,社会反响良好,工作有突出表现的司法官员给予物质重奖,甚至明确规定,具备一定条件的要给予晋升提拔,以用制度来激励司法官员的工作积极性,用制度防止在司法机构内部官员晋升提拔中的不正当交易。另一方面,对在司法办案中有违法、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严格依法追究其错案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根据《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坚决清除出司法队伍。以确保司法办案质量的提高,确保司法队伍的纯洁,确保司法的公正与廉洁。
3. 司法官员述职、述廉制度。一个国家,一定社会的司法官员就是这个社会、这个国家公正的化身。对执政党来说,司法官员的形象代表着执政党的形象。因此,司法官员的公正与廉洁,对于一个国家,对于执政党的形象也至关重要。司法官员向社会公开述职、述廉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司法官员任职公开家产,亲属就职情况制度》、《司法官员述职述廉制度》、《司法官员离任审计制度》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切实在廉政与监督方面把对司法官员的管理和监督、使用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并以此来提高司法官员对自己从事司法工作的高度自律性。
4. 实行司法个案、司法公共事务定期向社会公开制度。司法工作事务理属社会共公事务,从其性质上说,属于民主政治范畴,自然也在民主监督之列。所以,规定一定质和量的标准定期选择一些民事、刑事、行政典型案件以及涉及司法人事、经济等范畴的司法敏感事务向社会公开,这是我们全社会对司法工作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强化社会对司法进行民主监督,同时还可以就此彰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威力,还可以以这种形式最大范围地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社会主义法治,更重要的是还可通过这种方式激发全社会、全国广大人民群众关注司法、管理司法、弘扬司法的热情与责任感,以使“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司法至上”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家喻户晓户晓,人尽皆知。
综上所述:一个具有中国特色又能反映中国国情还能充分体现中国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法治意识、科学垂直并受内外机制约束的社会主义中国当代司法体制的运行,不仅能够有效保障司法独立,司法至上等法治理念的实施,并对在司法工作中切实做到: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对建设一个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现代化和谐社会必将会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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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杨栓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