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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职业打假人”收保护费
借着“职业打假”的名号,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甚至强行向超市索要“保护费”,使得工作人员苦不堪言。“职业打假人”王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金山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2016年1月,金山区某大型超市开业没多久就“接待”了一个特殊的“顾客”。对方蛮横地向各食品部门负责人表示,自己可以保证不会有“职业打假人”来店里闹事,如果有人来,他出面可以搞定,只要超市每个月交点保护费!
原来,王某某是本地的一名“职业打假人”,在业内“小有名气”。这些所谓的“打假人”经常会到附近超市“找茬”,故意将临保商品藏匿至过期后购买,强行威胁超市“索赔”。
“根据法律规定,出售过期食品要以一赔十,赔偿金不满1000元的,以最低1000元的价格赔偿。而且按照超市规定,需要负责人自掏腰包。若是天天被职业打假人找茬,肯定会造成很大损失!”超市各食品部门负责人迫于“打假人”的威慑,想图个太平日子,便同意支付王某某“保护费”,每个月600元。
2019年7月,不堪其扰的超市各食品部门负责人下定决心来到派出所报案。8月,王某某落网,其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2015年底,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至金山区的多家大型超市召集各食品部门负责人,以“职业打假人”身份向其索要钱款作为保护费。王某某要求超市每月固定交纳钱款,保证本人不来超市进行“打假”骚扰,超市在被其他人“打假”时还可以由其出面搞定,各被害人慑于其威胁被迫同意每月支付钱款。2016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累计收取“保护费”6万余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出台《关于有效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维护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针对夹带掉包造假问题食品并通过要挟、欺诈等方式索赔以及长期进行不实举报,以不再骚扰企业正常经营为要挟,要求企业支付一定好处费等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的行为,加强工作指导,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某的行为给超市工作人员带来心理上的威胁,后者害怕打击报复,因花小钱息事宁人、求个太平的心态,不得不每月支付所谓的保护费,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案例二:“漂洋过海”的名牌包
LV手提包尽管价格昂贵,还是让许多人疯狂追求,甚至托人到国外海淘。然而,这些漂洋过海的名牌包可能只是“国货”出门旅了个游。
2019年3月,奉贤警方接到举报,称有人生产销售假冒LV手提包。经审查,奉贤警方立即将该案立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侦查。2019年9月25日,经过调查,警方分别在广东、湖北等地将涉嫌制假售假的镇某、高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在该团伙的广东、湖北及湖南的三家制假工厂内查获假冒LV成品皮包共计19162个,据警方初步估值涉案金额上亿元人民币。
经查,犯罪嫌疑人镇某于2014年在广州某皮具城开了一家商铺之后,就以小作坊形式制造各种假冒LV包。2016年初,他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公开生产假冒LV包,遂将闲置的制包机械设备运往广州郊区及湖南、湖北另行开设制假工厂,雇佣高某、朱某、蒋某等3人负责管理,同时“聘请”略懂皮包制作的李某负责生产技术。镇某在广州采购皮料、五金等原材料后发往湖北咸宁、广州、湖南永州三个制假工厂,由这些制假工厂完成成品制作后再经镇某、高某等人联系客源统一销往国外。据不完全统计,该团伙每个制假工厂每月制成约4000个假冒LV成品包,大部分均销往国外。
犯罪嫌疑人镇某、高某等人的制假售假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近日,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镇某、高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海淘购物套路多,维权、监管难度也比较大。消费者在海淘购物时应尽量选择在比较知名的网站下单,挑一些口碑好的转运公司。
案例三: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认罪认罚从宽
服务保障涉自贸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是自贸区检察工作的重点之一。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负责人逄政向记者提及了由该院办理的一起对单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
在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间,上海某电气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清、财务负责人王某治为少缴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4%开票费的方式,让蒋某为其虚开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33383元,税款共计62970.18元。據了解,这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入账申报抵扣,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
2017年12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将本案移交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次年5月,经公开听证审查程序,浦东新区检察院对该电气公司、王某清以及王某治作出不起诉决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但是结合本案的情况来看,一方面,本案涉案金额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涉案单位及人员也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主动退还了全部税款。另一方面,该单位作为民营企业,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且案发后积极整改,堵漏建制。正是基于以上两点,检察院召开听证会,邀请多方参与,并从经济安全、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等方面综合评估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后,对涉案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员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案例四:发生在自贸区的“庞氏骗局”
不少人都对“庞氏骗局”这个词并不陌生。记者从浦东新区检察院了解到一起发生在自贸区的案件:2015年3月,被告人朱某、陈某伙同他人设立某电子商务公司,并利用该公司开设的公众号“某移动报销商城”,销售供应商的产品或服务。商城以高出供货价5至10倍的价格出售商品或服务,承诺在7天至60天以商城货币的形式将消费款全额返还至商城钱包中,消费者可用于再次消费或者申请提现。2016年5月,该公司以系统升级为由,关闭了该移动报销商城,不再支付消费者提现及供应商货款。
案发后经审计,该电子商务公司通过三家第三方支付通道及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形式,吸收33478个消费账户人民币7.5亿余元,用于支付消费者报销款4.68亿余元,支付供应商货款2.24亿余元。其余部分用于公司运营以及个人奢侈消费。最终,检察机关以朱某、陈某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对两人提起公诉。
本案属于典型的以新换旧式的“庞氏骗局”集资诈骗犯罪,其本质是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骗取更多的投资。对此,投资者应建立风险防范和管理意识。
在投资之前,投资者对投资所面临的风险因素,须加以有效识别及评估,并对风险加以分类,施以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在风险暴发时,则应及时保全证据材料和资金财产,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也为今后的维权做好准备。从市场和监管层面可以总结和吸取教训,建立全方位的甄别审查机制,加强对投资理财产品透明度的市场评价与监管。完善中介机构对投资理财产品的契约监督,通过有效的契约安排,基金托管方和外部审计机构可以有效实现对投资理财产品的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