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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生物安全,目前没有公认的权威定义。在公众视野里,生物化学武器攻击、生物恐怖主义、大规模传染病、生物多样性与生物实验室安全均被认为至少与生物安全有密切联系。在广义上,生物安全又关系到环境安全与人类健康。简单回顾2019年年末,我国内地确诊4例鼠疫,北京市启动全市的统一灭鼠行动;部分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的师生出现累计181例布鲁氏菌病抗体阳性;遭到全球科学界普遍谴责的从事“基因编辑”的科学家贺某被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林林总总事件警示着我们,即使不考虑此次严重的新冠病毒疫情,一般意义上的生物安全风险阴影从未远离你我这样的普通人。党和政府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决定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在这一进程中,以生物安全法为核心的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离不开制度切入点追寻、弱势群体关怀、对接国际规则与跨领域联合研究四个工作重点。
立足于大规模传染病控制的生物安全法律控制机制
大规模传染病控制被认为是生物安全保障的关键要素,原因在于即使是应对生物实验室安全事故与生化武器袭击等特殊场合下,如果实现了对传染病病原体的控制,也就实现了对于大规模流行的控制。故而有效运行的传染病控制法律机制能够确保在大多数突发生物安全事件时“全民皆兵”,实现胸有成竹地应对。
在我国,尽管传染病已经不再是引起死亡的首要原因,但部分传染病,如病毒性肝炎、肾综合征出血热、狂犬病、结核病等依然广泛存在,对人民健康危害很大,同时新发传染病包括变异病原体感染多次出现流行。而在全球范围内,世界粮农组织(FAO)曾经做出预测,随着全球变暖与物种灭绝速度的加快,生态系统本身的变化是有利于传染病媒介(例如蚊子)加剧繁殖的,这种变化与由此引发的灾荒和难民数量增加相叠加,成为疫病暴发和大范围流行的巨大隐患。基于此,传染病研究一直是国家科研基金和药物开发关注的重点领域,这种事实上的基础研究与制度实践积累方面的优势,也使得通过传染病控制体系来构建、强化与夯实我国的生物安全保障机制成为妥适、理性的路径选择。
同理,具体化到法律运行之中,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作为立法目标;2014年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时,在总则中提出了“保障公众健康”,并新增了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等内容的条款;我国生物安全法草案在多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条中都强调:在对健康、安全等方面进行保护时,对大规模传染病的有效控制应当成为生物安全法律控制机制的切入点与抓手。
大规模传染病防治应关注到风险向社会弱势群体聚集
在确定传染病防治与生物安全保障机制的密切联系之后,不得不承认,生物安全实践中的有害因素可能引起不同程度的健康效应,这种影响本来在人群中有着无规律的分布,同时,这种效应谱又明显呈现出“冰山”结构。我们在报道或者临床所见的病患与死亡仅仅是冰山一角,而不是其全貌,在生物安全风险与环境有害因素已经结合时,基于山顶样态作出的防范措施与卫生决策难免有失偏颇。一般人群在环境有害因素作用下仅仅会产生生理负荷增加或者出现生理性变化,但是易感人群可能会产生机体功能严重失调、中毒甚至死亡。由于个体年龄、健康状况、营养状态与保护性措施千差万别,本来无规律的有害因素分布可能与个体的社会地位、经济状态相结合,风险会成倍地叠加于处于亚健康、贫困、低收入等获取社会保障不足的弱势群体,使其成为救助体系不易察觉的庞大易感人群,从而加剧生物安全事件的不利后果。例如广西某戒毒所在2010年初由于室内通风差,以及1例甲型H1N1流感患者隔离措施不力,出现大量发热咳嗽流感样症状病人,至当年3月出现发热等流感样症状病例迅速增加至339例,患病率高达20.4%。经过全面消毒及所有病例隔离治疗后,这次疫情才得到有效控制。我国的生物安全领域立法,尤其是突发事件应急预警领域,应当切实考虑到社会弱势群体与易感人群高度重合这一事实,对于养老院、监狱、城中村等易感人群聚集又容易被忽视的单位与处所,需要专门规定预留救援与处置力量。
积极化解国内生物安全保障法律体系与国际规则的冲突
在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如何协调与国际规则的关系将是第三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如果强调“促进人员、货物流动的国际贸易规则”遭遇一国“基于生物安全考量实施的禁令”,将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人道主义危机风险。部分依赖进口的商品如果由于国际贸易与运输通路被阻断而无法及时入境,可能导致这一部分基本的居民需求流入黑市或者地下市场,引起一国国内市场动荡与社会秩序混乱。例如,在2014—2016年埃博拉病毒暴发期间,许多WTO成员方认为有必要对国际交通限制采取更严格的措施,因而忽视了条例所要求的科学和公共卫生依据,实施了更为严苛的旅行限制措施。在事后,这些措施被认为是不必要的,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非洲国家的经济利益与国民福利。目前,WTO对于货物贸易限制措施的合法性判断方法较为明确,如果作为其支撑的科学证据不足,相关国际标准缺乏,或未进行风险评估,则这种限制就是不正当、应当取消的。
重新审视人与动物的关系,促进多领域学者共同关注人畜共患病等议题
在中华法系的杰出代表性法典——《唐律》中,以“德泽禽兽”来判定人与动物的关系,但21世纪以来各种人畜共患病的出现与暴发给出了与这一理想判断迥然不同且残酷的现实回应。今年3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湖北省人大也通过了类似的决定。如何看待作为生物安全的重要影响因子的动物(包括野生动物与家养动物),并且厘定其生活空间与人类活动空间的界限,成为重新摆在立法者案头的关键问题。
在欧洲,英国伦敦卫生与热带医学院(LSHTM)与西班牙巴塞罗那自治大学(UAB)均开设了立足于基础医学与动物医学的人畜共患病研究(One Health)学位项目,这类跨学科研究融合了医学、生物学、公共政策学、经济学、法学等诸多领域,产出了立体化的、能够直面生物安全议题的成果。相比之下,在此次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阻击战中,我国基础医学学科、公共卫生学科与动物医学学科尚处于“各自为战”的状态,设立有人畜共患病研究所的高校与科研机构更是寥寥无几,这种科学研究体制与观念上的平面化,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我国科研工作者共同进行关涉生物安全议题的跨学科研究,也让诸如医学、法学等各自领域的研究成果因为缺乏来自其他专业的争鸣、討论、证伪而稍显单薄。在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成为国民共识的当下,有必要促进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与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联手攻难克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