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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具体改革举措(一)诊所设置审批。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全国版清单》第38项)(二)诊所执业登记。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全国版清单》第75项)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诊所基本标准,制定诊所备案管理的有关办法。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诊所基本标准,按照备案管理相关程序,做好辖区内诊所备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