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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新规明确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规章规定,保修期限是不低于3年、6万公里,三包有效期限是不低于2年或是行驶里程5万公里。至此,这项十年前开始起草、八年前开始征求意见的汽车“三包”草案, 终于浮出水面,今年10月1日将正式实施。
近日,本刊采访了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相关人士,就“汽车三包规定”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
2004年底,质检总局发布第195号公告,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
2010年10月,质检总局再次启动汽车三包规定立法项目,并先后组织地方质监局、消费者协会、汽车行业协会、生产企业、汽车4S店和法律专家等各方面代表召开3次研讨会。
2011年2月,质检总局法规司在研讨会基础上,修改完成汽车三包规定草稿,在质检系统内征求意见。
2011年8月,法规司再次会同质量司、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就汽车三包在吉林长春召开研讨会,广泛听取了汽车生产企业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规定建议,得到汽车生产企业的广泛支持。
2011年9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并同时征求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2011年10月,质检总局召开立法听证会,进一步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2012年1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通过质检总局、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再次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2年6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送审稿)》经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29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0号签署,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汽车三包规定五大亮点
据介绍,汽车三包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亮点:
1.调整范围。汽车三包规定以保护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和使用汽车产品的消费者的权益为主旨。主要是考虑到由于汽车产品技术复杂、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个体分散等原因,消费者在处理三包纠纷谈判中往往处于弱势。此外,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为生产、公务等购买的汽车产品的三包责任不属于本规定的调整范围,其三包责任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执行。
2.“三包”有效期。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内,符合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3.严重故障,免费更换或退货。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以及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4.修理时限。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此外,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5.易损耗零部件。规章对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的三包责任进行了特别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易损耗零部件超出其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积极制定配套文件,助力规定顺利实施
对于公众所关心的“汽车三包规定发布后,怎样确保规定的顺利实施”这一问题,相关人士表示,为保障规定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汽车三包规定内容,国家质检总局将积极开展工作,做好以下有关配套文件的制定工作:
一、本规定涉及的有关信息系统以及信息公开和管理、生产者信息备案、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管理等具体要求;
二、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将另行规定;
三、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将另行规定;
四、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将另行规定。
汽车三包规定的积极意义
汽车三包规定出台之后能解决哪些具体问题,对于消费者来说能起到哪些积极作用,对于整个行业来说能起到哪些促进作用呢?
相关人士说,汽车三包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规定要求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汽车三包规定出台对家用汽车产品生产、销售、修理的质量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引导和规范汽车相关企业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汽车三包规定对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具体期限、条件、程序、免责、争议处理等都做出了规定,这有利于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有效地避免相互扯皮,恶意欺诈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发生。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既要承担产品责任,作为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对消费者负责,同时也要承担社会责任,共同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汽车三包规定明确经营者各方的法律义务、责任,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同时,汽车三包规定对汽车生产、销售、维修企业,在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方面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有利于激励汽车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更完善的服务,对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汽车三包如何进行责任认定
汽车三包规定发布后,各界关注的焦点就是所谓责任认定的难度很大,消费者举证困难,国内缺乏独立第三方的检测机构,鉴定费用高昂等问题。
对此,相关人士表示,根据汽车三包规定,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为争议处理提供技术咨询;经争议双方同意,可以选择技术咨询人员参与争议处理。
其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对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有关规定执行。
近日,本刊采访了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相关人士,就“汽车三包规定”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
2004年底,质检总局发布第195号公告,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
2010年10月,质检总局再次启动汽车三包规定立法项目,并先后组织地方质监局、消费者协会、汽车行业协会、生产企业、汽车4S店和法律专家等各方面代表召开3次研讨会。
2011年2月,质检总局法规司在研讨会基础上,修改完成汽车三包规定草稿,在质检系统内征求意见。
2011年8月,法规司再次会同质量司、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就汽车三包在吉林长春召开研讨会,广泛听取了汽车生产企业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规定建议,得到汽车生产企业的广泛支持。
2011年9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并同时征求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2011年10月,质检总局召开立法听证会,进一步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2012年1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通过质检总局、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再次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2年6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送审稿)》经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29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0号签署,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汽车三包规定五大亮点
据介绍,汽车三包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亮点:
1.调整范围。汽车三包规定以保护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和使用汽车产品的消费者的权益为主旨。主要是考虑到由于汽车产品技术复杂、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个体分散等原因,消费者在处理三包纠纷谈判中往往处于弱势。此外,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为生产、公务等购买的汽车产品的三包责任不属于本规定的调整范围,其三包责任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执行。
2.“三包”有效期。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内,符合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3.严重故障,免费更换或退货。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以及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4.修理时限。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此外,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5.易损耗零部件。规章对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的三包责任进行了特别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易损耗零部件超出其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积极制定配套文件,助力规定顺利实施
对于公众所关心的“汽车三包规定发布后,怎样确保规定的顺利实施”这一问题,相关人士表示,为保障规定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汽车三包规定内容,国家质检总局将积极开展工作,做好以下有关配套文件的制定工作:
一、本规定涉及的有关信息系统以及信息公开和管理、生产者信息备案、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管理等具体要求;
二、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将另行规定;
三、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将另行规定;
四、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将另行规定。
汽车三包规定的积极意义
汽车三包规定出台之后能解决哪些具体问题,对于消费者来说能起到哪些积极作用,对于整个行业来说能起到哪些促进作用呢?
相关人士说,汽车三包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规定要求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汽车三包规定出台对家用汽车产品生产、销售、修理的质量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引导和规范汽车相关企业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汽车三包规定对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具体期限、条件、程序、免责、争议处理等都做出了规定,这有利于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有效地避免相互扯皮,恶意欺诈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发生。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既要承担产品责任,作为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对消费者负责,同时也要承担社会责任,共同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汽车三包规定明确经营者各方的法律义务、责任,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同时,汽车三包规定对汽车生产、销售、维修企业,在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方面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有利于激励汽车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更完善的服务,对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汽车三包如何进行责任认定
汽车三包规定发布后,各界关注的焦点就是所谓责任认定的难度很大,消费者举证困难,国内缺乏独立第三方的检测机构,鉴定费用高昂等问题。
对此,相关人士表示,根据汽车三包规定,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为争议处理提供技术咨询;经争议双方同意,可以选择技术咨询人员参与争议处理。
其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对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