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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麦积山石窟申遗成功前后,在管理上有较大的变化。本文将麦积山石窟自2014年申遗成功以来管理制度、管理形式、管理内容、管理水平等各方面与申遗成功之前进行分析比对,梳理汇总管理过程中的成功之处,发现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改进策略,以期为今后麦积山石窟及我国其他世界文化遗产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麦积山石窟;申遗;管理;对比;研究
麦积山石窟是中国四大石窟之一,是见证丝绸之路东西方文化交融的重要遗存,位于天水市麦积区麦积镇麦积村,距城区约25公里。始建于十六国后秦(384—417)时期,经北魏、西魏、北周、隋、唐、宋、元、明、清等十多个朝代的不断兴建和修缮,现存窟龛221个,各类雕塑总计12182身,壁画共计1065.2㎡,其中泥塑最为著名,素有“东方雕塑陈列馆”的美誉。1961年麦积山石窟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1982年被国务院公布为首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2010年被国家旅游局批准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2014年6月22日,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迄今为止,申遗成功已经过去了8个年头,在这7年时间里麦积山石窟的管理方面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本文将予以梳理,并和申遗前的管理进行对比,在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策略。
一、麦积山石窟申遗成功前的管理
1.管理理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通过文物保护单位制度构建起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机制。麦积山石窟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文物保护单位所构成级别体系里最高的级别。其贯彻的理念是我国自主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理念。我们可以从这个理念的形成、内容和实施进行观察。文物保护理念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因此我们对其认识应该结合不同的历史背景进行认识,比如战争年代,把文物保护住就是成就;经济建设年代,不干预文物也是成就;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怎么保护好的标准进一步提升,也是理所当然的。如果从动态的角度观察文物保护理念,有很多问题就可以很好地回答了。麦积山石窟申遗前是基于全国文物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要求而进行管理的,其秉承的理念是在保护范围内对文物载体及本体保护好研究好,对社会发挥作用相对来说涉及的比较少。概括来说主要是围绕着“四有”开展工作,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被动性,比如和环境的关系,和原住民的关系,尤其价值部分没有进行充分挖掘。
2.管理制度和效果。从法律层面,文物保护单位制度是依据文物保护法建立起来的一个相对独立的文物保护体系,明确具体,相对刚性。从行政管理层面来说,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认知:宏观方面,采取的是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履行管理职责,上级文物行政部门采取监管措施。这样形成一个相对单一和封闭的管理制度,其特点更多是一种偏行政化的管理制度。微观方面,保护管理机构内部采取的是保护、研究部门为主体的偏向资料积累和学术研究的过程。在这种管理框架下,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比较集中,和周边和民众交集比较少,容易造成自我封闭的现象,以至于民众对文物、文物保护单位充满神秘感,一方面确实是有利于文物保护,但是不利于民众对文物价值的认知,也不利于发动社会力量对文物进行保护。
3.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在申遗前,麦积山石窟保护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文物的认知不够深入,就文物认知文物,容易导致文物研究的目标产生偏移;二是对文物的保护产生一个绝对保护的概念,以至于产生为了保护好文物,可以不让公众观看了解文物的潜在意识;三是对文物的全民所有属性降低,基于第二个问题,导致我们专业机构在保护文物时和民众毫无关系的假象。
二、麦积山石窟申遗成功后的管理
1.管理理念。2014年,“丝绸之路:长安—天山走廊的路网”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麦积山石窟作为路网重要节点组成,成为世界文化遗产。在这里直接探讨对麦积山石窟管理理念不能独立强调申遗之后的管理理念,而是要从准备申遗和申遗成功一个时期内结合起来去认知其管理理念。这个管理理念突出强调的是一个认知变化过程,最重要的核心点应该是与人类认识由注重物质向注重文化、注重精神领域的进步密切相关。在此基础上,我们还要注意一个理念的变化,就是保护对象的问题,这就是著名的“两个转变”:即《国家文物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7年公布)提出由注重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转变;由注重文物本体保护向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文化生态的整体保护转变,确保文物安全。由此可以得出,环境和周边正式纳入到文物保护的范畴。基于此,我们可以判断,文物保护单位制度和世界文化遗产的管理理念是有一定不同的,这是一个认知的过程,是一个由浅入深、由点到面的过程。成为世界文化遗产后,按照《公约》和《操作指南》,应当保护文物本体和周边环境,还包括利益相关者和民众。也就是说视角不单纯放在文物保护上面,而是综合考量,还要考虑文物的价值以及文物和周边物、人、环境的一个互动过程。这是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和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的一个理论上的区别。两种管理理念作用到一个文物点的时候,就会有一些交叉。
2.管理制度及效果。世界文化遗产的管理制度是有别于文物保护单位制度的,其最重要的一个区别之处就是所依据的上位法构成不同。世界文化遗产是在《公约》《操作指南》为总的框架,还包括国际上一些条约和相关标准,具体到我国就是通过文物保护法以及相关办法来实施这些国际法的内容。在这一点上,世界文化遗产的管理所包含的内容是比较多的,比如: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价值评估、管理、监测以及相应的措施等。具体到麦积山石窟,则是按照《操作指南》制定申遺文本,并根据申遗要求编制《管理规划》和《管理办法》,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世界文化遗产管理的相对独立的运行体系。据此,麦积山石窟成为世界文化遗产后的管理形成了以《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划》为基础管理模式,这和申遗前以《文物保护法》《麦积山石窟保护规划》为基础的管理模式在一些范围是不相同的。 3.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相比较文物保护管理制度,世界文化遗产管理理念更为先进。比如,世界文化遗产强调的是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但是对真实性和完整性更多的是一种评价标准,而非一种硬性要求,或者说不像文物保护单位那样提出具体的“四有”工作要求,以至于会产生对不同的世界文化遗产有不同的要求。比如《麦积山石窟管理规划》中对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要求是有别于其他石窟的,这样就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不同的要求。另外,这种真实性和完整性一方面是根据麦积山石窟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另一方面,更多的是一种理念上的要求,而非实际上的落地,从而对保护人员来说还比较局限于直观上的理解,需要进一步深化。
三、麦积山石窟申遗前后管理的对比
1.称呼的变化。麦积山石窟在申遗前称呼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遗后称为世界文化遗产。在当前还没有统一标准的前提下,经常采取在什么场合下使用什么称呼。比如:在申报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时候,以文物单位称呼,在进行相关宣传的时候,以世界文化遗产称呼,或者两者并行。因为名称的变化,在申遗前后需要对名称的使用和场合进一步规范,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尤其是当前学界对文物和文化遗产的关系的表述尚未有定论,比如文物和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定义、内涵是否完全一致有不同表述。有学者认为文物就是物质文化遗产,也有学者认为文物是文化遗产的核心和精华。在文物保护法没有修订以前,笔者认为在不同场合适用不同称呼比较契合实际情况。
2.管理理念上的变化。前文提及理念变化,总体上可以这样概括一个变化:文物保护单位重在强调对文物本体以及载体的保护,近些年扩展到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比如两个重要转变的提出,把文物本体保护和周边环境保护并重就是重要体现。而世界文化遗产在强调本体、载体和环境的基础上还强调了价值和社会关系的互动。随着人们价值观的调整,遗产涵盖的范围日益丰富,其性质也从单纯受保护的对象逐渐转变为与社会现实有互动的复杂实体。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随着麦积山石窟成为世界文化遗产,对麦积山石窟价值的发掘以及关注的视角和维度有了很大的变化,总体来说是从理念上有了一个较大的变化。
3.管理遵循的法律法规方面的变化。在申遗成功之前,麦积山石窟遵循以《文物保护法》为上位法的法律法规体系,包含《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对来说形成一个完整的纵向的法律保护体系。而申遗成功后,麦积山石窟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在遵循我国文物保护法律体系的框架下,还需要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为总指导,依照《操作指南》以及多年来形成的多个条约、宣言、宪章、共识,还包括国内为世界文化遗产制定的《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办法》《世界文化遗产检测巡视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法律法规变化上面是比较大的,文物保护单位是相对单纯的国内法,而世界文化遗产有较多的国际法内容,当然,我国对国际法的内容选择了审慎的态度。根据我国现有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方式大体上采用了混合式的做法,既包括并入式也包括转化式。当前,我国在《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中对世界文化遗产的管理没有采取并入式,而是由《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办法》来实现,说明采取的是转化式。则可以推断一方面理念上可以借鉴,另一方面实际落实国际法的内容必须以国内法的形式来实现,国际法不可以直接在国内适用。这给我们研究、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带来一定的压力,需要有国内相应的文化遗产法或者继续修订文物保护法。
4.管理制度上的变化。在厘清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管理制度相应就明确了。麦积山石窟的管理制度,从大的方面来说可以从规划看出。在申遗成功前,制定并实施了《麦积山石窟保护规划》,申遗过程中制定了《麦积山石窟管理规划》《麦积山石窟保护管理办法》,这两个规划就是申遗前后管理的显著变化。当前,两个规划和办法都在发生作用,这就要求我们注意这些有效力的文件之间是否契合,有无冲突。笔者对两部规划作了初步梳理,从宏观上看,两者在保护文物上是一致的,文物是规划的核心,这一点不容置疑。但是在保护的方向上略有差异,保护规划偏于技术性规划,而管理规划偏向于管理性规划。从微观上,两者规划范围、规划对象、规划理念以及规划依据存在诸多不同之处。由此,申遗前后基本形成两套管理体系,从具体管理上体现得不是很明显,但是保护、研究、弘扬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不确定性,源于管理制度有了很大的变化。
5.管理范围方面的变化。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边界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而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边界为遗产区和缓冲区。这两个范围的性质和管理区划内容要求不尽相同,但是有学者指出: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国内法律法规的要求,遗产区和缓冲区分别对应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基于上述麦积山石窟的两个规划,实际情况是,麦积山石窟的这两个边界是不完全一致的,这就要求我们在今后的修规和保护条例指定中注意协调,让这两个边界逐步靠拢,并达到一致程度,以减少这种管理范围变化带来的影响。另外,也可根据刘保山先生提出的设置背景环境思路,进而形成对保护边界进行有效保护,使得更远的文化景观能和麦积山石窟进行全面的融合。在管理范围上,更为明显的是范围的确定和实际范围的落地,从实践中来看,文物保护单位实行的是界碑、界桩落地模式,对内部不再进一步区分。而世界文化遗产则在遗产区范围内进一步细分管理分区,更为细致。
四、两种管理模式分析
通过以上对麦积山石窟申遗成功前后管理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和世界文化遗产管理是有一定的区别的。我们可以從国内国外两个维度进行观察,两者区别的根本原因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模式更多的是行政主导模式,而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在国外多为行政与社会共同参与模式,且社会参与比重比较高;我国的文物保护单位更多为国有或者说全民所有,而国外文化遗产多为私有,国家予以登记;我国的文物具有更多的公益属性,而国外文化遗产多具有社会属性;从保护资金来源,我国对文物保护的经费主要以财政保障为主,而国外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多为社会基金保障。从以上国内国外角度分析,两个制度有不同的社会背景和实践。概而言之,两者之间的关系基本可以归纳为两种理念、两种方法、两种体系、两种举措、两种范围、两种内核、两种保护、两种利用作用于同一个客体(文物/文化遗产)上的关系。麦积山石窟申遗前实行的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制度,申遗成功后实行文物保护单位制度和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制度,目前是两种规划反映着两种制度,并在实践中交叉发展。文物保护单位规划主要是以文物保护法为基础,结合麦积山石窟的实际,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修订稿草案)》要求: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管理规划的核心内容是针对不断变化的影响因素而做出相应保护决策的协调管理机制。从两个规划的基本要求,两者有较大的不同,本文主要是针对实际观察麦积山石窟申遗前后的变化,此部分主要说明对两者管理模式亟须进行融合。 五、总结
通过对麦积山石窟申遗前后的变化,结合对相关理论的初步梳理和分析,笔者认为,麦积山石窟申遗前后的管理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亟须采取措施进行管理方面的调整。从宏观方面,麦积山石窟需要尽快制定《麦积山石窟保护条例》,重点对麦积山石窟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的法律地位和关系进行明确规定。基于上述分析,國家层面也要考虑将《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办法》上升到条例层面,并持续完善,最终和文物保护法形成良好的衔接。从微观层面,麦积山石窟亦要对保护规划和管理规划进行合并修编,当前这项工作已经开展,建议在规划调整过程中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管理两种管理体系进行一次充分融合。
参考文献:
1. 单霁翔.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文化建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1(1):P222.
2.http://www.ncha.gov.cn/art/2017/2/21/art_722_137348.html.
3. 这里的国际法是一个代称,根据当前资料汇编和国际法概念,有些可称为国际法,有些尚不是,比如《奈良宣言》《西安宣言》等宣言类国际文献.
4. 阮家新.文物是文化遗产的精华——兼论文物的“门槛”和价值[J].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10(02):P23-28.
5.黄明玉.文化遗产概念与价值的表述——兼论我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问题[J].敦煌研究,2015(03):P140-146.
6. 江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思考[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4,16(003):P43-45.
7. 刘保山.走向新遗产.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20.04.P138.
8. 刘保山.世界文化遗产视角下的“三个文化带”意义、价值界定及其管理工作的思考[J].北京文博文丛,2017(2):P12-21.
9.http://www.ncha.gov.cn/art/2018/1/15/art_1966_146429.html.
10. 王喆.世界文化遗产地管理规划的主要特征——相比于文物保护规划的区别与对策[J].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16,000(004):P70-75.
作者简介:
李亮,甘肃庆阳人,在北石窟寺文物保护研究所工作,现为西北大学文化遗产学院在职硕士生,从事文化遗产管理研究
薛林,甘肃兰州人,在甘肃省文物资料信息中心工作,现为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在职博士研究生,从事中国史研究
杨楚譞,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北大学考古学硕士,现就职于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研究院。从事文化遗产管理研究
刘宇星,甘肃庆阳人,在北石窟寺文物保护研究所工作,现为西北大学文化遗产学院在职硕士生,从事文化遗产管理研究
关键词:麦积山石窟;申遗;管理;对比;研究
麦积山石窟是中国四大石窟之一,是见证丝绸之路东西方文化交融的重要遗存,位于天水市麦积区麦积镇麦积村,距城区约25公里。始建于十六国后秦(384—417)时期,经北魏、西魏、北周、隋、唐、宋、元、明、清等十多个朝代的不断兴建和修缮,现存窟龛221个,各类雕塑总计12182身,壁画共计1065.2㎡,其中泥塑最为著名,素有“东方雕塑陈列馆”的美誉。1961年麦积山石窟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1982年被国务院公布为首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2010年被国家旅游局批准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2014年6月22日,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迄今为止,申遗成功已经过去了8个年头,在这7年时间里麦积山石窟的管理方面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本文将予以梳理,并和申遗前的管理进行对比,在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策略。
一、麦积山石窟申遗成功前的管理
1.管理理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通过文物保护单位制度构建起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机制。麦积山石窟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文物保护单位所构成级别体系里最高的级别。其贯彻的理念是我国自主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理念。我们可以从这个理念的形成、内容和实施进行观察。文物保护理念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因此我们对其认识应该结合不同的历史背景进行认识,比如战争年代,把文物保护住就是成就;经济建设年代,不干预文物也是成就;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怎么保护好的标准进一步提升,也是理所当然的。如果从动态的角度观察文物保护理念,有很多问题就可以很好地回答了。麦积山石窟申遗前是基于全国文物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要求而进行管理的,其秉承的理念是在保护范围内对文物载体及本体保护好研究好,对社会发挥作用相对来说涉及的比较少。概括来说主要是围绕着“四有”开展工作,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被动性,比如和环境的关系,和原住民的关系,尤其价值部分没有进行充分挖掘。
2.管理制度和效果。从法律层面,文物保护单位制度是依据文物保护法建立起来的一个相对独立的文物保护体系,明确具体,相对刚性。从行政管理层面来说,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认知:宏观方面,采取的是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履行管理职责,上级文物行政部门采取监管措施。这样形成一个相对单一和封闭的管理制度,其特点更多是一种偏行政化的管理制度。微观方面,保护管理机构内部采取的是保护、研究部门为主体的偏向资料积累和学术研究的过程。在这种管理框架下,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比较集中,和周边和民众交集比较少,容易造成自我封闭的现象,以至于民众对文物、文物保护单位充满神秘感,一方面确实是有利于文物保护,但是不利于民众对文物价值的认知,也不利于发动社会力量对文物进行保护。
3.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在申遗前,麦积山石窟保护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文物的认知不够深入,就文物认知文物,容易导致文物研究的目标产生偏移;二是对文物的保护产生一个绝对保护的概念,以至于产生为了保护好文物,可以不让公众观看了解文物的潜在意识;三是对文物的全民所有属性降低,基于第二个问题,导致我们专业机构在保护文物时和民众毫无关系的假象。
二、麦积山石窟申遗成功后的管理
1.管理理念。2014年,“丝绸之路:长安—天山走廊的路网”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麦积山石窟作为路网重要节点组成,成为世界文化遗产。在这里直接探讨对麦积山石窟管理理念不能独立强调申遗之后的管理理念,而是要从准备申遗和申遗成功一个时期内结合起来去认知其管理理念。这个管理理念突出强调的是一个认知变化过程,最重要的核心点应该是与人类认识由注重物质向注重文化、注重精神领域的进步密切相关。在此基础上,我们还要注意一个理念的变化,就是保护对象的问题,这就是著名的“两个转变”:即《国家文物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7年公布)提出由注重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转变;由注重文物本体保护向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文化生态的整体保护转变,确保文物安全。由此可以得出,环境和周边正式纳入到文物保护的范畴。基于此,我们可以判断,文物保护单位制度和世界文化遗产的管理理念是有一定不同的,这是一个认知的过程,是一个由浅入深、由点到面的过程。成为世界文化遗产后,按照《公约》和《操作指南》,应当保护文物本体和周边环境,还包括利益相关者和民众。也就是说视角不单纯放在文物保护上面,而是综合考量,还要考虑文物的价值以及文物和周边物、人、环境的一个互动过程。这是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和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的一个理论上的区别。两种管理理念作用到一个文物点的时候,就会有一些交叉。
2.管理制度及效果。世界文化遗产的管理制度是有别于文物保护单位制度的,其最重要的一个区别之处就是所依据的上位法构成不同。世界文化遗产是在《公约》《操作指南》为总的框架,还包括国际上一些条约和相关标准,具体到我国就是通过文物保护法以及相关办法来实施这些国际法的内容。在这一点上,世界文化遗产的管理所包含的内容是比较多的,比如: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价值评估、管理、监测以及相应的措施等。具体到麦积山石窟,则是按照《操作指南》制定申遺文本,并根据申遗要求编制《管理规划》和《管理办法》,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世界文化遗产管理的相对独立的运行体系。据此,麦积山石窟成为世界文化遗产后的管理形成了以《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划》为基础管理模式,这和申遗前以《文物保护法》《麦积山石窟保护规划》为基础的管理模式在一些范围是不相同的。 3.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相比较文物保护管理制度,世界文化遗产管理理念更为先进。比如,世界文化遗产强调的是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但是对真实性和完整性更多的是一种评价标准,而非一种硬性要求,或者说不像文物保护单位那样提出具体的“四有”工作要求,以至于会产生对不同的世界文化遗产有不同的要求。比如《麦积山石窟管理规划》中对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要求是有别于其他石窟的,这样就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不同的要求。另外,这种真实性和完整性一方面是根据麦积山石窟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另一方面,更多的是一种理念上的要求,而非实际上的落地,从而对保护人员来说还比较局限于直观上的理解,需要进一步深化。
三、麦积山石窟申遗前后管理的对比
1.称呼的变化。麦积山石窟在申遗前称呼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遗后称为世界文化遗产。在当前还没有统一标准的前提下,经常采取在什么场合下使用什么称呼。比如:在申报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时候,以文物单位称呼,在进行相关宣传的时候,以世界文化遗产称呼,或者两者并行。因为名称的变化,在申遗前后需要对名称的使用和场合进一步规范,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尤其是当前学界对文物和文化遗产的关系的表述尚未有定论,比如文物和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定义、内涵是否完全一致有不同表述。有学者认为文物就是物质文化遗产,也有学者认为文物是文化遗产的核心和精华。在文物保护法没有修订以前,笔者认为在不同场合适用不同称呼比较契合实际情况。
2.管理理念上的变化。前文提及理念变化,总体上可以这样概括一个变化:文物保护单位重在强调对文物本体以及载体的保护,近些年扩展到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比如两个重要转变的提出,把文物本体保护和周边环境保护并重就是重要体现。而世界文化遗产在强调本体、载体和环境的基础上还强调了价值和社会关系的互动。随着人们价值观的调整,遗产涵盖的范围日益丰富,其性质也从单纯受保护的对象逐渐转变为与社会现实有互动的复杂实体。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随着麦积山石窟成为世界文化遗产,对麦积山石窟价值的发掘以及关注的视角和维度有了很大的变化,总体来说是从理念上有了一个较大的变化。
3.管理遵循的法律法规方面的变化。在申遗成功之前,麦积山石窟遵循以《文物保护法》为上位法的法律法规体系,包含《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对来说形成一个完整的纵向的法律保护体系。而申遗成功后,麦积山石窟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在遵循我国文物保护法律体系的框架下,还需要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为总指导,依照《操作指南》以及多年来形成的多个条约、宣言、宪章、共识,还包括国内为世界文化遗产制定的《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办法》《世界文化遗产检测巡视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法律法规变化上面是比较大的,文物保护单位是相对单纯的国内法,而世界文化遗产有较多的国际法内容,当然,我国对国际法的内容选择了审慎的态度。根据我国现有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方式大体上采用了混合式的做法,既包括并入式也包括转化式。当前,我国在《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中对世界文化遗产的管理没有采取并入式,而是由《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办法》来实现,说明采取的是转化式。则可以推断一方面理念上可以借鉴,另一方面实际落实国际法的内容必须以国内法的形式来实现,国际法不可以直接在国内适用。这给我们研究、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带来一定的压力,需要有国内相应的文化遗产法或者继续修订文物保护法。
4.管理制度上的变化。在厘清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管理制度相应就明确了。麦积山石窟的管理制度,从大的方面来说可以从规划看出。在申遗成功前,制定并实施了《麦积山石窟保护规划》,申遗过程中制定了《麦积山石窟管理规划》《麦积山石窟保护管理办法》,这两个规划就是申遗前后管理的显著变化。当前,两个规划和办法都在发生作用,这就要求我们注意这些有效力的文件之间是否契合,有无冲突。笔者对两部规划作了初步梳理,从宏观上看,两者在保护文物上是一致的,文物是规划的核心,这一点不容置疑。但是在保护的方向上略有差异,保护规划偏于技术性规划,而管理规划偏向于管理性规划。从微观上,两者规划范围、规划对象、规划理念以及规划依据存在诸多不同之处。由此,申遗前后基本形成两套管理体系,从具体管理上体现得不是很明显,但是保护、研究、弘扬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不确定性,源于管理制度有了很大的变化。
5.管理范围方面的变化。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边界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而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边界为遗产区和缓冲区。这两个范围的性质和管理区划内容要求不尽相同,但是有学者指出: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国内法律法规的要求,遗产区和缓冲区分别对应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基于上述麦积山石窟的两个规划,实际情况是,麦积山石窟的这两个边界是不完全一致的,这就要求我们在今后的修规和保护条例指定中注意协调,让这两个边界逐步靠拢,并达到一致程度,以减少这种管理范围变化带来的影响。另外,也可根据刘保山先生提出的设置背景环境思路,进而形成对保护边界进行有效保护,使得更远的文化景观能和麦积山石窟进行全面的融合。在管理范围上,更为明显的是范围的确定和实际范围的落地,从实践中来看,文物保护单位实行的是界碑、界桩落地模式,对内部不再进一步区分。而世界文化遗产则在遗产区范围内进一步细分管理分区,更为细致。
四、两种管理模式分析
通过以上对麦积山石窟申遗成功前后管理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和世界文化遗产管理是有一定的区别的。我们可以從国内国外两个维度进行观察,两者区别的根本原因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模式更多的是行政主导模式,而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在国外多为行政与社会共同参与模式,且社会参与比重比较高;我国的文物保护单位更多为国有或者说全民所有,而国外文化遗产多为私有,国家予以登记;我国的文物具有更多的公益属性,而国外文化遗产多具有社会属性;从保护资金来源,我国对文物保护的经费主要以财政保障为主,而国外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多为社会基金保障。从以上国内国外角度分析,两个制度有不同的社会背景和实践。概而言之,两者之间的关系基本可以归纳为两种理念、两种方法、两种体系、两种举措、两种范围、两种内核、两种保护、两种利用作用于同一个客体(文物/文化遗产)上的关系。麦积山石窟申遗前实行的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制度,申遗成功后实行文物保护单位制度和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制度,目前是两种规划反映着两种制度,并在实践中交叉发展。文物保护单位规划主要是以文物保护法为基础,结合麦积山石窟的实际,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修订稿草案)》要求: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管理规划的核心内容是针对不断变化的影响因素而做出相应保护决策的协调管理机制。从两个规划的基本要求,两者有较大的不同,本文主要是针对实际观察麦积山石窟申遗前后的变化,此部分主要说明对两者管理模式亟须进行融合。 五、总结
通过对麦积山石窟申遗前后的变化,结合对相关理论的初步梳理和分析,笔者认为,麦积山石窟申遗前后的管理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亟须采取措施进行管理方面的调整。从宏观方面,麦积山石窟需要尽快制定《麦积山石窟保护条例》,重点对麦积山石窟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的法律地位和关系进行明确规定。基于上述分析,國家层面也要考虑将《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办法》上升到条例层面,并持续完善,最终和文物保护法形成良好的衔接。从微观层面,麦积山石窟亦要对保护规划和管理规划进行合并修编,当前这项工作已经开展,建议在规划调整过程中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管理两种管理体系进行一次充分融合。
参考文献:
1. 单霁翔.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文化建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1(1):P222.
2.http://www.ncha.gov.cn/art/2017/2/21/art_722_137348.html.
3. 这里的国际法是一个代称,根据当前资料汇编和国际法概念,有些可称为国际法,有些尚不是,比如《奈良宣言》《西安宣言》等宣言类国际文献.
4. 阮家新.文物是文化遗产的精华——兼论文物的“门槛”和价值[J].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10(02):P23-28.
5.黄明玉.文化遗产概念与价值的表述——兼论我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问题[J].敦煌研究,2015(03):P140-146.
6. 江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思考[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4,16(003):P43-45.
7. 刘保山.走向新遗产.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20.04.P138.
8. 刘保山.世界文化遗产视角下的“三个文化带”意义、价值界定及其管理工作的思考[J].北京文博文丛,2017(2):P12-21.
9.http://www.ncha.gov.cn/art/2018/1/15/art_1966_146429.html.
10. 王喆.世界文化遗产地管理规划的主要特征——相比于文物保护规划的区别与对策[J].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16,000(004):P70-75.
作者简介:
李亮,甘肃庆阳人,在北石窟寺文物保护研究所工作,现为西北大学文化遗产学院在职硕士生,从事文化遗产管理研究
薛林,甘肃兰州人,在甘肃省文物资料信息中心工作,现为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在职博士研究生,从事中国史研究
杨楚譞,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北大学考古学硕士,现就职于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研究院。从事文化遗产管理研究
刘宇星,甘肃庆阳人,在北石窟寺文物保护研究所工作,现为西北大学文化遗产学院在职硕士生,从事文化遗产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