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世纪6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问题日渐突出。我国面对着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相继出台了多种措施加大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本文立足于我国刑法338条、2013年、2016年两个关于审理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之规定分析梳理环境污染罪立法发展,提出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应为故意或过失择一之罪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