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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7年4月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标志着以管资本为主的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的大幕正式拉开。本文针对我国的公司监事会制度缺陷进行分析,对其在监管的独立性、职权行使、引进专职监事、外部监事等方面探索构建有效的公司监事会制度推进国有资产体制的改革。
关键词:管资产 管资本 监事会 监管体制
一、我国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改革的现实背景
2015年8月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2015年11月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2017年4月通过的《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进一步确定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加快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
笔者认为,此前的管理模式是围绕着“管人、管事、管资产”的“三管”原则为中心来运作的,但由于监督机制尚不健全,监管中越位、缺位、错位问题严重,亟须加快推进国有企业由管资产转变为管资本的监管职能转变。
未来“管资本”的重点是监管部门减少对国有企业的人事、财务等内容行政干预,国资委以股东名义参与公司管理,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出资人,公司业务管理由董事会负责,由其决定职业经理人,并制定市场化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等,其中有效构建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是其重要环节。
二、目前我国“管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和监事会制度的固有缺陷
1.目前我国“管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企业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经营决策者的权力太大,没有受到有效地约束、平衡;企业领导决策具有随意性,没有科学的决策程序和方法,企业发展战略研究很少,目光短浅,管理效率低下,员工积极性不高,服务意识差,竞争力能力不强;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不完善、成本控制不力等等一系列顽疾。
2.我国现行的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固有缺陷。
2.1监事会的职权相对单一,达不到监管要求。监事会的重要职能就是行使监管权,我国《公司法》仅给与了财务检查权,而对业务检查权、人事监督权和公司代表权等没有涉及。同时关于财务检查权规定的也显得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仅仅规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而使监事会无法对公司经营进行有效监管。
2.2监事会的监督权力没有法律保障。第一,監事会的“纠正请求权”如果不被董事、管理层采纳,那么监事会采取何种补救措施来保障监督权的行使效力?第二,若发现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重大违反《公司章程》问题,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但是召开的权利确在董事会。第三,当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其他监事因违法、失职、渎职或重大过失致时,董事会是否有权代表公司向董事、管理层主张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2.3监事会机构及人员在行使监管权缺乏相应的专业素质和独立性。我国《公司法》仅仅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但没有界定监事的任职资格,造成监事会成员缺乏监管的专业素质;同时由于监事产生于公司内部,受制于权力上的隶属关系和自身利益,监管力度大打折扣,监事的独立性无法得到制度保障。
2.4监事会激励机制不健全。在我国,国企董事、经理的薪酬水平一般明显高于监事,监事几乎不领取报酬,同时其报酬和行权费用均控制在经理层手中,这显然不利于监事会监督职能的积极行使。
三、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有效构建
我国的公司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制度上存在漏洞,导致监事职能无法在现实中真正得到落实,造成我国的公司监事与监事会制度徒具虚名。
1.应确保监事会在组织机构上的独立。
1.1要科学设置监事的准入资格。我国《公司法》应该明确规定监事会成员的准入资格,包括年龄、资历、专业、品行等进行条件限制,特别需要专业人员进入监事会。
1.2应进一步完善职工代表监事制度。我国《公司法》直接监事会中职工应占的最低比例数额,取消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做法。
1.3确定一定比例的专职监事、外部监事。设立专职监事制度。为了使监事能够独立、公正、客观、有效地行使监督权,防止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共谋而损害公司与股东的利益,监事会的日常监督职能需要专职监事人员监管公司日常工作,所以为了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设立一定比例的专职监事是非常必要的。
建立“外部监事”制度。外部监事制度的核心优势在于其与公司董事、经营管理层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可以独立、大胆、客观、公正地行使监督权,进而有效克服内部监事监管的局限性,从而增强、保障监事会的独立性、公正性、专业性和客观性。
2.应确保监事会有独立的监督权。
2.1日常重要经营业务监督权。我国《公司法》应当将诸如巨额投资、大额借款、巨额放贷等业务事项、相关部门、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员工工资福利补贴的重大变动、重大的人事变动、涉及到公司的重大或重要诉讼等事项纳入监事会监管权利,以强化监事会的职能。
2.2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我国《公司法》应当明确规定监事不仅有提议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而且更应有为了公司、股东的利益,在达到监事会成员一定比例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
2.3公司代表权。当公司与董事、管理层之间发生经济纠纷或权益纠纷,或者公司董事、管理层利用职权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时,我国法律应规定此时应由监事会代表公司行使公司代表权。
3.应明确监事的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于监事违反监事职责,诸如提供虚假的财务检查报告,或者不检举揭发董事、管理层违法行为,或造成公司、股东重大损失时,应当及时停止监事行使职责或直接免职;对于被免职者,规定在一定期间内,不得再担任公司的重要职务;若因监事的不作为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时,公司可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等等。
4.健全监事会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监事监管的积极性。良好的激励机制是监事会监督的动力,为了提高监事的积极性,我国监事的薪酬机制必须改革,基本方案为:由独立董事为主组成的薪酬委员会提出监事的薪酬方案,并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时建立监事会监督考核指标体系,保障监事的稳定报酬;条件成熟时,甚至可以实施股票期权等等激励制度,绝对不能以公司的经营业绩作为唯一的考核标准。
同时需要保证监事会有独立、足够的监管经费,确保监管的独立性,在经济利益上彻底独立于“被监督者”的董事与经理,改变他们之间的经济利益上的依附关系。
5.建立监事业协会提高监管业整体的监管水平。建立全国性国有企业监事会协会,在各省、市设立监事会分会,通过设立的自律性监事协会,制定监管行业统一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在道德上规范监事的监督行为;定期召开监事学习、经验交流大会,研讨监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方法;统一安排监事的专业职能培训、学习,促进监事执业能力的提高等等,全方位提升监事监督机制,促进监事监管职能得到有效发挥。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 (2017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年).
[3]吴建斌。日本公司法规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黄江洪(1965.06—)男。民族:汉。籍贯:湖北武汉。学历:本科。专业:工业企业管理。职称级别:讲师。研究方向:公司管理。
关键词:管资产 管资本 监事会 监管体制
一、我国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改革的现实背景
2015年8月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2015年11月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2017年4月通过的《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进一步确定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加快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
笔者认为,此前的管理模式是围绕着“管人、管事、管资产”的“三管”原则为中心来运作的,但由于监督机制尚不健全,监管中越位、缺位、错位问题严重,亟须加快推进国有企业由管资产转变为管资本的监管职能转变。
未来“管资本”的重点是监管部门减少对国有企业的人事、财务等内容行政干预,国资委以股东名义参与公司管理,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出资人,公司业务管理由董事会负责,由其决定职业经理人,并制定市场化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等,其中有效构建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是其重要环节。
二、目前我国“管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和监事会制度的固有缺陷
1.目前我国“管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企业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经营决策者的权力太大,没有受到有效地约束、平衡;企业领导决策具有随意性,没有科学的决策程序和方法,企业发展战略研究很少,目光短浅,管理效率低下,员工积极性不高,服务意识差,竞争力能力不强;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不完善、成本控制不力等等一系列顽疾。
2.我国现行的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固有缺陷。
2.1监事会的职权相对单一,达不到监管要求。监事会的重要职能就是行使监管权,我国《公司法》仅给与了财务检查权,而对业务检查权、人事监督权和公司代表权等没有涉及。同时关于财务检查权规定的也显得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仅仅规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而使监事会无法对公司经营进行有效监管。
2.2监事会的监督权力没有法律保障。第一,監事会的“纠正请求权”如果不被董事、管理层采纳,那么监事会采取何种补救措施来保障监督权的行使效力?第二,若发现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重大违反《公司章程》问题,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但是召开的权利确在董事会。第三,当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其他监事因违法、失职、渎职或重大过失致时,董事会是否有权代表公司向董事、管理层主张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2.3监事会机构及人员在行使监管权缺乏相应的专业素质和独立性。我国《公司法》仅仅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但没有界定监事的任职资格,造成监事会成员缺乏监管的专业素质;同时由于监事产生于公司内部,受制于权力上的隶属关系和自身利益,监管力度大打折扣,监事的独立性无法得到制度保障。
2.4监事会激励机制不健全。在我国,国企董事、经理的薪酬水平一般明显高于监事,监事几乎不领取报酬,同时其报酬和行权费用均控制在经理层手中,这显然不利于监事会监督职能的积极行使。
三、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有效构建
我国的公司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制度上存在漏洞,导致监事职能无法在现实中真正得到落实,造成我国的公司监事与监事会制度徒具虚名。
1.应确保监事会在组织机构上的独立。
1.1要科学设置监事的准入资格。我国《公司法》应该明确规定监事会成员的准入资格,包括年龄、资历、专业、品行等进行条件限制,特别需要专业人员进入监事会。
1.2应进一步完善职工代表监事制度。我国《公司法》直接监事会中职工应占的最低比例数额,取消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做法。
1.3确定一定比例的专职监事、外部监事。设立专职监事制度。为了使监事能够独立、公正、客观、有效地行使监督权,防止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共谋而损害公司与股东的利益,监事会的日常监督职能需要专职监事人员监管公司日常工作,所以为了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设立一定比例的专职监事是非常必要的。
建立“外部监事”制度。外部监事制度的核心优势在于其与公司董事、经营管理层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可以独立、大胆、客观、公正地行使监督权,进而有效克服内部监事监管的局限性,从而增强、保障监事会的独立性、公正性、专业性和客观性。
2.应确保监事会有独立的监督权。
2.1日常重要经营业务监督权。我国《公司法》应当将诸如巨额投资、大额借款、巨额放贷等业务事项、相关部门、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员工工资福利补贴的重大变动、重大的人事变动、涉及到公司的重大或重要诉讼等事项纳入监事会监管权利,以强化监事会的职能。
2.2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我国《公司法》应当明确规定监事不仅有提议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而且更应有为了公司、股东的利益,在达到监事会成员一定比例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
2.3公司代表权。当公司与董事、管理层之间发生经济纠纷或权益纠纷,或者公司董事、管理层利用职权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时,我国法律应规定此时应由监事会代表公司行使公司代表权。
3.应明确监事的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于监事违反监事职责,诸如提供虚假的财务检查报告,或者不检举揭发董事、管理层违法行为,或造成公司、股东重大损失时,应当及时停止监事行使职责或直接免职;对于被免职者,规定在一定期间内,不得再担任公司的重要职务;若因监事的不作为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时,公司可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等等。
4.健全监事会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监事监管的积极性。良好的激励机制是监事会监督的动力,为了提高监事的积极性,我国监事的薪酬机制必须改革,基本方案为:由独立董事为主组成的薪酬委员会提出监事的薪酬方案,并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时建立监事会监督考核指标体系,保障监事的稳定报酬;条件成熟时,甚至可以实施股票期权等等激励制度,绝对不能以公司的经营业绩作为唯一的考核标准。
同时需要保证监事会有独立、足够的监管经费,确保监管的独立性,在经济利益上彻底独立于“被监督者”的董事与经理,改变他们之间的经济利益上的依附关系。
5.建立监事业协会提高监管业整体的监管水平。建立全国性国有企业监事会协会,在各省、市设立监事会分会,通过设立的自律性监事协会,制定监管行业统一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在道德上规范监事的监督行为;定期召开监事学习、经验交流大会,研讨监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方法;统一安排监事的专业职能培训、学习,促进监事执业能力的提高等等,全方位提升监事监督机制,促进监事监管职能得到有效发挥。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 (2017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年).
[3]吴建斌。日本公司法规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黄江洪(1965.06—)男。民族:汉。籍贯:湖北武汉。学历:本科。专业:工业企业管理。职称级别:讲师。研究方向:公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