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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该准则对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和持有待售处置组的核算范畴进行了界定,并对两者的减值损失确认和转回的核算标准做了明确规范。通过案例分析发现,相关规定仅说明了后续计量时可做转回处理,但未明确转回金额的具体标准,对此应予以明确,以利于CAS 42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