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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教科书认为数罪并罚时,我国《刑法》第69条第1款的规定即是采纳了限制加重原则,这与限制加重原则的本意存在冲突,是不全面的。刑法教科书认为在决定的刑期前应将总和刑期减为20年或者25年,同样是对《刑法》第69条第1款的错误理解。对于新罪并罚的犯罪人进行刑罚处罚时,应综合全面考虑限制加重原则的本意,使犯罪人所受的刑法处罚符合我国刑法的罪刑均衡原则及刑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