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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些年来,我国互联网和共享经济都不断发展,网约车也一跃而起,占据有利的市场地位,然而许多问题却也随着其迅速发展而产生,网约车平台安全问题频频出现,引起了社会各界民众的恐慌。本文将从网约车运营过程中出现问题时的责任分担入手,探讨其存在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网约车责任分担居间合同共享经济
一、共享经济的内涵
共享经济是现代社会中的一种新興的经济模式,在生活中,共享经济采用将物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方法,主要是通过来以租代买、以租代售等方式来使资源的利用效率达到最大。在共享经济的模式下,供应者和消费者并没有一个十分清晰的界限,“让位”的存在很明显,例如买卖双方与产销者,产权与资源共享,所有权和使用权,市场与网络,在这些关系中,都是前者让位于后者。其实共享的理念在很早的时候就已经存在了,但是由于一些原因,例如信息不对称、缺失信任机制等,导致共享经济的成本比较高。因此共享经济也只能以区域型经济或社区经济的方式而存在。而本文所探讨的网约车问题正是共享经济的其中一种形式。
当前共享经济的监管体制不够,其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共享经济目前正极大的改进着大众的生活,为公共生活创造着便利,但我们对于新兴事物的管控还不够具体,导致共享经济带来的弊端也时刻影响着我们。
二、网约车的特点及发展现状
在2010年5月易道用车成立后,网约车行业便逐渐变得火爆起来,各种专车、快车火速发展起来,而滴滴打车、等平台也陆续进入市场,成为了此行业中的佼佼者。通过多方数据显示,可以看出我国网约车用户群体庞大。与此同时,我们也可以发现,网约车在实际运营过程中,还存在着相关机制不完善、相关规范不统一、司机个人素质高低不等的问题,在近几年网约车的发展过程中,事件问题层出不穷,我们也看到了多件网约车司机违反法律对乘客实施侵害行为的案件,这无疑引发了民众的愤怒,而民众对于网约车的信任度也随之下降。
与传统出租车相比,网约车有以下特点:
1.准入门槛低。包括运营平台门槛低和私家车接入网约平台门槛低两方面。
2.主体多元。
网约车的行为主体一般情况下有三方,即网约车平台、私家车司机及乘客。在某些情况下还会涉及到劳务派遣公司,就成为了四方主体,形成“假四方模式”。
3.交易数字化。网约车的成功与其自身的特点密切相关,网约车业务的运行需要较好地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
网约车的这些特点也决定了在其发展过程中会出现许多问题。与传统出租汽车相比,网约车的主体较多,而传统出租车所具有的优势,例如完备的救济制度,网约车并不具备,而各主体的法律定位以及相他们之间的关系也还不够明确,而这些问题也正是本文所重点探讨的问题。
三、网约车的法律结构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发现网约车经常存在着“假四方模式”,加上司机,则成为了五方。乘客如果有想要出发用车的意愿,则使用软件发出订单,平台再将乘客发出的订单发送至司机处,如果司机接单,则代表着汽车租赁公司和劳务服务公司也选择了接受。乘客乘坐专车支付的费用由平台收取,平台再按照合约的约定,以相应的比例收取适当的服务费,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服务公司和司机收取余款。我们把这种模式看做“车辆租赁+司机代驾”的结合,即“人车分离”模式。
在四方协议运营模式下,根据《合同法》第424条和第425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平台与乘客之间的关系属于居间服务合同关系,平台属于居间中介人。然而,在居间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一个很明显的问题存在,即双边道德风险问题,此问题还易引发合同纷争。网约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事故之后需要进行责任分配,而责任分配问题又经常成为纷争的关键所在。
当前,大部分专车司机为私家车的车主本身,这类车在投保的过程中,大多数是以家用为目的进行投保。依据《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很可能拒绝对在网约车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赔偿,同时这也为事故中的受害者带来了风险,即代表其在事故发生后无法得到赔偿
此外,在网约车的运行过程中,多数软件还规定了免责条款。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多数乘客不会注意到该项条款。我认为专车供应商这些不合理的条款显然是不公平的。打车软件“用户条款”中的免责声明并不应该成为平台逃避责任的理由,也不应该是其免责的抗辩依据,其作用只能发生在内部中,即在对外部进行完赔偿后,再考量对内部的责任分配。打车软件公司在运行过程中为为居间人的身份,它应该根据居间费用的收取金额在乘车费中所占比重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外,打车软件公司以其居间人的身份与乘客和司机之间订立的合同属于一种特殊契约,打车平台对于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应该进行监督,这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平台也应自觉承担好这种义务。
参考文献:
[1]王蕴卓《共享经济下互联网专车的法律规制》吉林工商学院学报第33卷第2期2017年4月
[2]李成云,游传新.在线CTOC网店初始信任的模糊综合评价[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2(3):124-128.
[3]税兵.居间合同中的双边道德风险———以“跳单”现象为例.法学,2011(11):85-92
关键词:网约车责任分担居间合同共享经济
一、共享经济的内涵
共享经济是现代社会中的一种新興的经济模式,在生活中,共享经济采用将物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方法,主要是通过来以租代买、以租代售等方式来使资源的利用效率达到最大。在共享经济的模式下,供应者和消费者并没有一个十分清晰的界限,“让位”的存在很明显,例如买卖双方与产销者,产权与资源共享,所有权和使用权,市场与网络,在这些关系中,都是前者让位于后者。其实共享的理念在很早的时候就已经存在了,但是由于一些原因,例如信息不对称、缺失信任机制等,导致共享经济的成本比较高。因此共享经济也只能以区域型经济或社区经济的方式而存在。而本文所探讨的网约车问题正是共享经济的其中一种形式。
当前共享经济的监管体制不够,其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共享经济目前正极大的改进着大众的生活,为公共生活创造着便利,但我们对于新兴事物的管控还不够具体,导致共享经济带来的弊端也时刻影响着我们。
二、网约车的特点及发展现状
在2010年5月易道用车成立后,网约车行业便逐渐变得火爆起来,各种专车、快车火速发展起来,而滴滴打车、等平台也陆续进入市场,成为了此行业中的佼佼者。通过多方数据显示,可以看出我国网约车用户群体庞大。与此同时,我们也可以发现,网约车在实际运营过程中,还存在着相关机制不完善、相关规范不统一、司机个人素质高低不等的问题,在近几年网约车的发展过程中,事件问题层出不穷,我们也看到了多件网约车司机违反法律对乘客实施侵害行为的案件,这无疑引发了民众的愤怒,而民众对于网约车的信任度也随之下降。
与传统出租车相比,网约车有以下特点:
1.准入门槛低。包括运营平台门槛低和私家车接入网约平台门槛低两方面。
2.主体多元。
网约车的行为主体一般情况下有三方,即网约车平台、私家车司机及乘客。在某些情况下还会涉及到劳务派遣公司,就成为了四方主体,形成“假四方模式”。
3.交易数字化。网约车的成功与其自身的特点密切相关,网约车业务的运行需要较好地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
网约车的这些特点也决定了在其发展过程中会出现许多问题。与传统出租汽车相比,网约车的主体较多,而传统出租车所具有的优势,例如完备的救济制度,网约车并不具备,而各主体的法律定位以及相他们之间的关系也还不够明确,而这些问题也正是本文所重点探讨的问题。
三、网约车的法律结构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发现网约车经常存在着“假四方模式”,加上司机,则成为了五方。乘客如果有想要出发用车的意愿,则使用软件发出订单,平台再将乘客发出的订单发送至司机处,如果司机接单,则代表着汽车租赁公司和劳务服务公司也选择了接受。乘客乘坐专车支付的费用由平台收取,平台再按照合约的约定,以相应的比例收取适当的服务费,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服务公司和司机收取余款。我们把这种模式看做“车辆租赁+司机代驾”的结合,即“人车分离”模式。
在四方协议运营模式下,根据《合同法》第424条和第425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平台与乘客之间的关系属于居间服务合同关系,平台属于居间中介人。然而,在居间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一个很明显的问题存在,即双边道德风险问题,此问题还易引发合同纷争。网约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事故之后需要进行责任分配,而责任分配问题又经常成为纷争的关键所在。
当前,大部分专车司机为私家车的车主本身,这类车在投保的过程中,大多数是以家用为目的进行投保。依据《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很可能拒绝对在网约车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赔偿,同时这也为事故中的受害者带来了风险,即代表其在事故发生后无法得到赔偿
此外,在网约车的运行过程中,多数软件还规定了免责条款。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多数乘客不会注意到该项条款。我认为专车供应商这些不合理的条款显然是不公平的。打车软件“用户条款”中的免责声明并不应该成为平台逃避责任的理由,也不应该是其免责的抗辩依据,其作用只能发生在内部中,即在对外部进行完赔偿后,再考量对内部的责任分配。打车软件公司在运行过程中为为居间人的身份,它应该根据居间费用的收取金额在乘车费中所占比重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外,打车软件公司以其居间人的身份与乘客和司机之间订立的合同属于一种特殊契约,打车平台对于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应该进行监督,这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平台也应自觉承担好这种义务。
参考文献:
[1]王蕴卓《共享经济下互联网专车的法律规制》吉林工商学院学报第33卷第2期2017年4月
[2]李成云,游传新.在线CTOC网店初始信任的模糊综合评价[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2(3):124-128.
[3]税兵.居间合同中的双边道德风险———以“跳单”现象为例.法学,2011(11):8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