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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年轻的小伙子,通过当地妇联婚介机构参加了“万人相亲大会”,并在相亲大会上接受了媒体的采访。谁知,小伙子却发现,自己的照片被贴在别人的简历和征婚资料中,而自己的简历和征婚资料中却贴的是别人的照片。小伙子认为,妇联婚介机构的过错给自己的征婚活动带来了很大的不便,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为此,小伙子以妇联婚介机构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妇联婚介机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那么,妇联婚介机构好心办错了事,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万人相亲大会”上去相亲
朱文斌生于1983年2月,于2006年1月毕业于某著名大学法学本科专业,大学毕业后在连云港市某行政机关工作。朱文斌英俊潇洒,身边不乏女孩子的追求,也有热心的同事、朋友忙着帮他张罗介绍对象。可是,朱文斌对这些女孩始终没有来电的感觉,加之考虑到自己的年龄还小,对于自己的终身大事,朱文斌相信缘分会来的。
自2005年以来,江苏省的一些主要媒体与全省大、中城市的妇联联手共同打造“万人相亲大会”。连云港市妇联巾帼联佳服务中心(简称联佳服务中心)作为连云港市妇女联合会主办的,以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就业咨询、家政服务、婚姻介绍等为服务项目的单位,认为“万人相亲大会”可以为征婚者提供更大的空间和更多的选择机会,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便决定与省级有关媒体合作,在连云港市也举行一次“万人相亲大会”。
朱文斌作为家中的独子,父母早就为他准备好了结婚的房子。见儿子迟迟没有带回一个女朋友,朱文斌的父母十分着急,不停地在朱文斌的耳旁念叨。在得知市里要举办“万人相亲大会”后,朱文斌的父母便不断催促朱文斌也去报名。朱文斌拗不过父母,便报名参加了“万人相亲大会”活动。
2007年5月6日,经过前期轰轰烈烈的造势,连云港首届“万人相亲大会”如期在市体育馆举办。此次的活动是免费的,朱文斌作为一个新会员留下了会员资料和照片,但在个人资料中没有要求粘贴个人照片。在活动现场,朱文斌没有刻意把这次活动放在心上,只是在活动现场逗留了一会儿便走了。
举办“万人相亲大会”虽说消耗了联佳服务中心大量的人力物力,但让他们感到欣慰的是,首届“万人相亲大会”受到广大市民的一致好评,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要求经常举办这样活动的呼声很高。为了满足广大征婚者的要求,同年10月2日,第二届“万人相亲大会”又在连云港的城市乐园隆重开幕。由于“万人相亲大会”是一个公益性活动,报名人数众多,联佳服务中心已无足够的财力承担庞大的费用支出。为此,他们在举办第二届“万人相亲大会”活动时,要求每人需交纳刊登征婚广告工本费10元,并成为联佳服务中心所属的婚介部会员。同时,联佳服务中心要求凡报名参加相亲大会的人,将个人的简历和征婚条件填报给联佳服务中心,在征得报名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添加个人照片。联佳服务中心将资料编号汇总后刊印成册,在参加相亲大会的人进入会场之前,发送到每个人的手中。朱文斌按要求交纳了工本费10元,并同意在个人资料上添加个人照片。
相亲不成反惹烦心事
10月2日这天,朱文斌略作打扮,早早地来到会场,领取了属于自己的号牌427和当天征婚广告手册。见许多征婚者仔细地阅读着征婚广告手册,对适合自己征婚条件的,便留下自己的征婚广告牌号码和联系方法,希望被相中者能和自己联系。朱文斌按捺不住激动的心情,心急地翻开属于自己的那页资料,只见427号的个人简历和征婚条件为:男,81年,未婚,1.75米,专科,外企,觅年龄相当、身高1.60米以上有固定职业,品貌端庄,气质佳的女孩为伴。这哪是自己?这究竟是谁?朱文斌被眼前的资料弄得满头雾水,正思索着接下来怎么办时,主持当天活动的主持人的话筒不知何时已送到他的嘴边。就这样,朱文斌作为征婚会员糊里糊涂地接受了采访,在近万名征婚会员的面前出了风头。随后朱文斌翻遍了整个征婚广告宣传册,发现406号的个人简历和征婚条件为:男,83年,未婚,1.70米,本科,事业单位,独生子女,条件优,现有住房,真诚而有强烈责任心。如果你是个温柔体贴、勤劳朴实的本地女孩,那我们就携手共创美好的未来。这才是自己的简历和征婚条件。可是,让他愤怒的是,406号资料上粘贴的照片又不是自己的。显然,自己的照片被婚介部贴错了,用在了别人的资料上。
因为对照个人的简历和征婚条件,自己应是406号而非427号,而且还不得已将错就错地接受了主持人的采访,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为此,朱文斌认为联佳服务中心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纠纷遂起,在交涉未果之下,朱文斌一怒之下将联佳服务中心告上法庭。
朱文斌诉称,自己是联佳服务中心的会员,资料和照片都保存在联佳服务中心处,自己交纳了会费,属有偿服务,服务期二年。妇联婚介部未经本人同意,两次把我的照片用在别的会员资料上,使我的照片与本人的实际情况不符,侵犯了我的肖像权,给我的征婚活动带来巨大的不便,使我受到很大的伤害。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联佳服务中心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误工损失500元。
联佳服务中心好心做好事,却惹上一场官司,觉得十分委屈。他们说认为:朱文斌仅向联佳服务中心交纳10元会员费,其所诉本中心是有偿服务不符合事实。本中心使用朱文斌的肖像,是经过朱文斌同意的,刊登的征婚广告是为朱文斌服务的,属于公益性活动,不存在侵犯其肖像权的事实和行为。”为此,联佳服务中心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朱文斌的诉讼请求。
心结难解法院定是非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经公民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的是构成侵权的基本要件。本案中朱文斌允许联佳服务中心在第二次相亲大会的征婚广告宣传册上添加其肖像,联佳服务中心使用其肖像的目的是为朱文斌服务,为他交友提供便利,属于公益性活动。另外,虽然联佳服务中心在收录朱文斌征婚广告资料时,仅根据其个人填报,即印刷征婚广告宣传册,朱文斌在领取427号牌后,还接受了主持人的现场采访,并未提出照片添加错误,根据朱文斌的身份证与其添加照片的征婚广告词上所显示的出生年月确有错误,但并未影响朱文斌参加征婚活动,也未造成后果,因此,联佳服务中心并不具备侵犯朱文斌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朱文斌要求联佳服务中心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及误工费500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联佳服务中心今后再举办类似活动时,应当严格审查,确保无误。
2008年7月3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朱文斌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一方好心举行万人相亲活动,一方满怀欣喜去相亲,却因贴错照片引发了一场罕见的相亲官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可见,构成肖像侵权的要件之一就是行为人要以营利为目的。联佳服务中心举办的首届“万人相亲大会”是免费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对此没有任何争议。举办第二届“万人相亲大会”时,联佳服务中心对每位报名者收取了10元的工本费,对此有人认为,联佳服务中心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但联佳服务中心收取的10元钱,与联佳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可以说是相当的,联佳服务中心收取的工本费全部用于为征婚者的服务上,主观上不具有营利目的,其行为是属于公益行为。联佳服务中心贴错照片的行为与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营利目的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联佳服务中心的行为不具有肖像侵权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侵权。
相亲,虽是一个很古老的话题,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都市人都选择相亲这种方式来开始自己的婚姻。从“玫瑰之约”到“万人相亲大会”,从羞羞答答到大胆追求,相亲逐渐成了一种时尚,有人因此称这个时代为“新相亲时代”。“万人相亲大会”以其新颖性、特定性、公益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但在举行这样的有益活动时,举办方也应当加强责任心,尽可能地减少错误。 (文中人名系化名。)
责编/紫君
“万人相亲大会”上去相亲
朱文斌生于1983年2月,于2006年1月毕业于某著名大学法学本科专业,大学毕业后在连云港市某行政机关工作。朱文斌英俊潇洒,身边不乏女孩子的追求,也有热心的同事、朋友忙着帮他张罗介绍对象。可是,朱文斌对这些女孩始终没有来电的感觉,加之考虑到自己的年龄还小,对于自己的终身大事,朱文斌相信缘分会来的。
自2005年以来,江苏省的一些主要媒体与全省大、中城市的妇联联手共同打造“万人相亲大会”。连云港市妇联巾帼联佳服务中心(简称联佳服务中心)作为连云港市妇女联合会主办的,以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就业咨询、家政服务、婚姻介绍等为服务项目的单位,认为“万人相亲大会”可以为征婚者提供更大的空间和更多的选择机会,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便决定与省级有关媒体合作,在连云港市也举行一次“万人相亲大会”。
朱文斌作为家中的独子,父母早就为他准备好了结婚的房子。见儿子迟迟没有带回一个女朋友,朱文斌的父母十分着急,不停地在朱文斌的耳旁念叨。在得知市里要举办“万人相亲大会”后,朱文斌的父母便不断催促朱文斌也去报名。朱文斌拗不过父母,便报名参加了“万人相亲大会”活动。
2007年5月6日,经过前期轰轰烈烈的造势,连云港首届“万人相亲大会”如期在市体育馆举办。此次的活动是免费的,朱文斌作为一个新会员留下了会员资料和照片,但在个人资料中没有要求粘贴个人照片。在活动现场,朱文斌没有刻意把这次活动放在心上,只是在活动现场逗留了一会儿便走了。
举办“万人相亲大会”虽说消耗了联佳服务中心大量的人力物力,但让他们感到欣慰的是,首届“万人相亲大会”受到广大市民的一致好评,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要求经常举办这样活动的呼声很高。为了满足广大征婚者的要求,同年10月2日,第二届“万人相亲大会”又在连云港的城市乐园隆重开幕。由于“万人相亲大会”是一个公益性活动,报名人数众多,联佳服务中心已无足够的财力承担庞大的费用支出。为此,他们在举办第二届“万人相亲大会”活动时,要求每人需交纳刊登征婚广告工本费10元,并成为联佳服务中心所属的婚介部会员。同时,联佳服务中心要求凡报名参加相亲大会的人,将个人的简历和征婚条件填报给联佳服务中心,在征得报名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添加个人照片。联佳服务中心将资料编号汇总后刊印成册,在参加相亲大会的人进入会场之前,发送到每个人的手中。朱文斌按要求交纳了工本费10元,并同意在个人资料上添加个人照片。
相亲不成反惹烦心事
10月2日这天,朱文斌略作打扮,早早地来到会场,领取了属于自己的号牌427和当天征婚广告手册。见许多征婚者仔细地阅读着征婚广告手册,对适合自己征婚条件的,便留下自己的征婚广告牌号码和联系方法,希望被相中者能和自己联系。朱文斌按捺不住激动的心情,心急地翻开属于自己的那页资料,只见427号的个人简历和征婚条件为:男,81年,未婚,1.75米,专科,外企,觅年龄相当、身高1.60米以上有固定职业,品貌端庄,气质佳的女孩为伴。这哪是自己?这究竟是谁?朱文斌被眼前的资料弄得满头雾水,正思索着接下来怎么办时,主持当天活动的主持人的话筒不知何时已送到他的嘴边。就这样,朱文斌作为征婚会员糊里糊涂地接受了采访,在近万名征婚会员的面前出了风头。随后朱文斌翻遍了整个征婚广告宣传册,发现406号的个人简历和征婚条件为:男,83年,未婚,1.70米,本科,事业单位,独生子女,条件优,现有住房,真诚而有强烈责任心。如果你是个温柔体贴、勤劳朴实的本地女孩,那我们就携手共创美好的未来。这才是自己的简历和征婚条件。可是,让他愤怒的是,406号资料上粘贴的照片又不是自己的。显然,自己的照片被婚介部贴错了,用在了别人的资料上。
因为对照个人的简历和征婚条件,自己应是406号而非427号,而且还不得已将错就错地接受了主持人的采访,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为此,朱文斌认为联佳服务中心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纠纷遂起,在交涉未果之下,朱文斌一怒之下将联佳服务中心告上法庭。
朱文斌诉称,自己是联佳服务中心的会员,资料和照片都保存在联佳服务中心处,自己交纳了会费,属有偿服务,服务期二年。妇联婚介部未经本人同意,两次把我的照片用在别的会员资料上,使我的照片与本人的实际情况不符,侵犯了我的肖像权,给我的征婚活动带来巨大的不便,使我受到很大的伤害。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联佳服务中心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误工损失500元。
联佳服务中心好心做好事,却惹上一场官司,觉得十分委屈。他们说认为:朱文斌仅向联佳服务中心交纳10元会员费,其所诉本中心是有偿服务不符合事实。本中心使用朱文斌的肖像,是经过朱文斌同意的,刊登的征婚广告是为朱文斌服务的,属于公益性活动,不存在侵犯其肖像权的事实和行为。”为此,联佳服务中心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朱文斌的诉讼请求。
心结难解法院定是非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经公民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的是构成侵权的基本要件。本案中朱文斌允许联佳服务中心在第二次相亲大会的征婚广告宣传册上添加其肖像,联佳服务中心使用其肖像的目的是为朱文斌服务,为他交友提供便利,属于公益性活动。另外,虽然联佳服务中心在收录朱文斌征婚广告资料时,仅根据其个人填报,即印刷征婚广告宣传册,朱文斌在领取427号牌后,还接受了主持人的现场采访,并未提出照片添加错误,根据朱文斌的身份证与其添加照片的征婚广告词上所显示的出生年月确有错误,但并未影响朱文斌参加征婚活动,也未造成后果,因此,联佳服务中心并不具备侵犯朱文斌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朱文斌要求联佳服务中心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及误工费500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联佳服务中心今后再举办类似活动时,应当严格审查,确保无误。
2008年7月3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朱文斌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一方好心举行万人相亲活动,一方满怀欣喜去相亲,却因贴错照片引发了一场罕见的相亲官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可见,构成肖像侵权的要件之一就是行为人要以营利为目的。联佳服务中心举办的首届“万人相亲大会”是免费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对此没有任何争议。举办第二届“万人相亲大会”时,联佳服务中心对每位报名者收取了10元的工本费,对此有人认为,联佳服务中心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但联佳服务中心收取的10元钱,与联佳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可以说是相当的,联佳服务中心收取的工本费全部用于为征婚者的服务上,主观上不具有营利目的,其行为是属于公益行为。联佳服务中心贴错照片的行为与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营利目的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联佳服务中心的行为不具有肖像侵权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侵权。
相亲,虽是一个很古老的话题,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都市人都选择相亲这种方式来开始自己的婚姻。从“玫瑰之约”到“万人相亲大会”,从羞羞答答到大胆追求,相亲逐渐成了一种时尚,有人因此称这个时代为“新相亲时代”。“万人相亲大会”以其新颖性、特定性、公益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但在举行这样的有益活动时,举办方也应当加强责任心,尽可能地减少错误。 (文中人名系化名。)
责编/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