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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将就互联网医疗公司数据库资料的保护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剖析窃取他人数据库资料并为自己所用这一行为可能带来的危害,进而主要从知识产权出发有针对性地提出遏制该种侵权行为的对策。
关键词:知识产权;移动医疗;数据库保护;侵权行为
现如今互联网医疗产业的迅速兴起,弥补了以线下实体医院为主导的传统医疗模式的不足,有助于实现“足不出户医病疗伤”的愿景,许多深受医患纷争的群众纷纷表示这将有利于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从而在根本上改善国计民生。而移动医疗的普及化和专业化如能实现,将成为互联网技术惠及千家万户的又一范例和里程碑。然而,在互联网医疗这块新生的业务领域内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法律规制尚不完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尤其在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情况尤为不乐观。
一、窃取、盗用他人数据库资料行为的法律解读
知识产权领域中对于数据库(Database)的解释是:主要按照数据结构来组织、存储以及管理数据的仓库,这个仓库可以为相关法人带来技术支持和盈利條件。
以我国著名移动医疗公司“春雨医生”为例,当患者在服务系统内提出问题时,系统会默认给出两种选择,普通问题用户可以选择机器人作答或医生作答,涉及疑难杂症或是特殊病患时系统会推荐选择具有资质的真实医生在线作答,但同时保留系统作答这一选项。机器人作答所使用的数据集成和排列组合即本文要讨论的“数据库”,与其他功能用途的APP相类似,“春雨医生”APP的数据库也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医生对不同病症所做出的专业回答以及用户反馈进行自我扩容、整理和排列组合进而实现自我更新,最终提高诊断的准确率。
在线下实体医院的诊断过程中,医生要为自己所做出的诊断、出具的处方负一定法律责任,这毫无争议。但线上平台的介入。使得原本清晰的法律关系变得模糊和脆弱,究其根源,在于线上医疗平台除了在医患之间搭建求医问诊的渠道和桥梁以外,还赋予了自身一定的诊断功能。而这个诊断功能就来自于运算中枢对数据集成所作出的实时更新的归纳和排列组合。如果将来自医患的海量数据比作专业医学培训和书籍,那么运算中枢就是这个“机器人医生”的“大脑”,运算中枢所使用的运算方法也就成为了这个“大脑”思考问题的方式。由于系统内数据来源和种类以及运算方法编程的特殊性(患者的地域分布和求诊偏好,医生的资质等级分布和科室来源),“大脑”所做出的“诊断”也就如同真实医生一样,具备了不同的特质。而这种特质将使得“机器人医生”的诊断水平在不同医学领域之间产生波动,而这种波动如同不同学者对同一法律问题有不同的研究方法、侧面和水准一样具备了自身的特殊性。
本文认为,数据来源的成本投入性加上运算方法的技术性使得春雨医生APP在线问诊机器人构成的数据库具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但是,商业秘密与一般知识产权中主要涉及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相比,具有其特殊性。商业秘密权是通过“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产生的,这种权利是在保密范围内相对特定人的一种权利而没有面世性。它不能对抗特定人外采用正当手段掌握该秘密的人,不具有专有性和独占性,不是绝对权,是一种相对权。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是权利人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第二是侵权人实施了获取、披露并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第三是侵权人涉及第二条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春雨医生在激烈的移动医疗领域得以立身靠得很大是其在线问诊机器人以及实时更新的医患问答构成的数据库,应当灵活运用以上对窃取、盗用他人数据库资料这一行为的构成三要件积极进行数据库保护和对可能侵权行为的防范。
二、窃取、盗用他人数据库资料行为可能招致的危害
移动医疗数据库是移动医疗企业通过前期的算法构建,中期的数据采集,后期的数据统计分析并且导入而形成的一个庞大且无形的排列组合。这些数据看似可以通用的,但实则是移动医疗企业基于企业前景规划、医疗指导权限的自觉设定、医患关系的后期架设等很多细杂的因素而最终构成的,一味盲目地窃取和盗用他人的数据库会带来诸多风险。对此行为可能招致的风险和危害,本文将从侵权主体和权利客体两方面进行归纳分析。
从侵权主体的角度,由于数据库是企业自发保护起来的商业秘密,对其的侵犯必然会提前构成行为违法的前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规定“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对数据库的窃取、盗用行为必然让侵权方在多方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医疗领域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方面,在此前提下形成的数据库具有高度涉密性和严格把控的容错率,而仅仅简单地窃取和盲目盗用移动医疗数据库不仅会给企业带来诸多潜在法律风险,而且会对人民生命健康权带来极大的威胁。
从权利客体的角度进行分析,用户群体的几何式增长使进行大数据分析成为必然,合理的数据分析和优化的数据库在公司面临重大战略决策时尤为重要。在移动医疗领域,数据库的存在不是一个单纯的商业秘密,数据库里的信息往往决定了公司高层在决策会议上制定的公司未来发展方向,从而影响了公司在未来的人员调整、市场布局、企业盈利甚至能影响企业的生死存亡。被他人窃取和盗用相关的数据库信息必然大大削减公司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的核心竞争力。因此移动医疗企业在如何防范和规制他人窃取、盗用数据库行为上应当投入足够多的重视。
三、窃取、盗用他人数据库资料行为应当如何防范和规制
移动医疗公司在对数据库的保护问题上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缺陷。一是对保护范围的非系统化。知识产权领域的商业秘密主要设计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企业会根据自身的发展状况确定对经营和技术信息的商业保护,但却往往会忽视或者弱化对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界定,由此导致了对重要环节审查的忽视,移动互联网企业往往能不自觉地对其经营信息进行保护而与之相应的技术领域却缺乏足够多的重视和监管,技术人员外流而导致的数据库外流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缺少制度或者合同明文规定的保护措施,即使是春雨医生这样占据移动医疗大部分市场份额的公司,仍是出于融资轮的新兴创业公司,其组织结构,规章制度,劳工合同等方面依然存在诸多问题,落实在数据库保护问题上体现为缺少分区域、分层次、分部门的点面结合型保护。三是对缺少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库的认知和能力,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企业的认知中往往包括商业秘密保护的被动性即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的追偿可能,而忽视了运用知识产权可为数据库保护提前搭设的“防火墙”,例如对不易被产品所反映的工艺程序、结构等信息,企业完全可以针对特有的创新点去申请专利的保护;对于产品开发时以图纸、算法报告等有形的载体表现出来的无形技术知识加以著作权法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徐家力.知识产权在网络及电子商务中的保护〔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2]吴汉东.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与发展〔J〕.法学研究,2005,(3).
[3]郑成思.经济全球化国际竞争中的知识产权战略与策略〔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6
(作者单位:英国伯明翰大学)
关键词:知识产权;移动医疗;数据库保护;侵权行为
现如今互联网医疗产业的迅速兴起,弥补了以线下实体医院为主导的传统医疗模式的不足,有助于实现“足不出户医病疗伤”的愿景,许多深受医患纷争的群众纷纷表示这将有利于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从而在根本上改善国计民生。而移动医疗的普及化和专业化如能实现,将成为互联网技术惠及千家万户的又一范例和里程碑。然而,在互联网医疗这块新生的业务领域内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法律规制尚不完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尤其在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情况尤为不乐观。
一、窃取、盗用他人数据库资料行为的法律解读
知识产权领域中对于数据库(Database)的解释是:主要按照数据结构来组织、存储以及管理数据的仓库,这个仓库可以为相关法人带来技术支持和盈利條件。
以我国著名移动医疗公司“春雨医生”为例,当患者在服务系统内提出问题时,系统会默认给出两种选择,普通问题用户可以选择机器人作答或医生作答,涉及疑难杂症或是特殊病患时系统会推荐选择具有资质的真实医生在线作答,但同时保留系统作答这一选项。机器人作答所使用的数据集成和排列组合即本文要讨论的“数据库”,与其他功能用途的APP相类似,“春雨医生”APP的数据库也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医生对不同病症所做出的专业回答以及用户反馈进行自我扩容、整理和排列组合进而实现自我更新,最终提高诊断的准确率。
在线下实体医院的诊断过程中,医生要为自己所做出的诊断、出具的处方负一定法律责任,这毫无争议。但线上平台的介入。使得原本清晰的法律关系变得模糊和脆弱,究其根源,在于线上医疗平台除了在医患之间搭建求医问诊的渠道和桥梁以外,还赋予了自身一定的诊断功能。而这个诊断功能就来自于运算中枢对数据集成所作出的实时更新的归纳和排列组合。如果将来自医患的海量数据比作专业医学培训和书籍,那么运算中枢就是这个“机器人医生”的“大脑”,运算中枢所使用的运算方法也就成为了这个“大脑”思考问题的方式。由于系统内数据来源和种类以及运算方法编程的特殊性(患者的地域分布和求诊偏好,医生的资质等级分布和科室来源),“大脑”所做出的“诊断”也就如同真实医生一样,具备了不同的特质。而这种特质将使得“机器人医生”的诊断水平在不同医学领域之间产生波动,而这种波动如同不同学者对同一法律问题有不同的研究方法、侧面和水准一样具备了自身的特殊性。
本文认为,数据来源的成本投入性加上运算方法的技术性使得春雨医生APP在线问诊机器人构成的数据库具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但是,商业秘密与一般知识产权中主要涉及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相比,具有其特殊性。商业秘密权是通过“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产生的,这种权利是在保密范围内相对特定人的一种权利而没有面世性。它不能对抗特定人外采用正当手段掌握该秘密的人,不具有专有性和独占性,不是绝对权,是一种相对权。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是权利人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第二是侵权人实施了获取、披露并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第三是侵权人涉及第二条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春雨医生在激烈的移动医疗领域得以立身靠得很大是其在线问诊机器人以及实时更新的医患问答构成的数据库,应当灵活运用以上对窃取、盗用他人数据库资料这一行为的构成三要件积极进行数据库保护和对可能侵权行为的防范。
二、窃取、盗用他人数据库资料行为可能招致的危害
移动医疗数据库是移动医疗企业通过前期的算法构建,中期的数据采集,后期的数据统计分析并且导入而形成的一个庞大且无形的排列组合。这些数据看似可以通用的,但实则是移动医疗企业基于企业前景规划、医疗指导权限的自觉设定、医患关系的后期架设等很多细杂的因素而最终构成的,一味盲目地窃取和盗用他人的数据库会带来诸多风险。对此行为可能招致的风险和危害,本文将从侵权主体和权利客体两方面进行归纳分析。
从侵权主体的角度,由于数据库是企业自发保护起来的商业秘密,对其的侵犯必然会提前构成行为违法的前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规定“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对数据库的窃取、盗用行为必然让侵权方在多方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医疗领域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方面,在此前提下形成的数据库具有高度涉密性和严格把控的容错率,而仅仅简单地窃取和盲目盗用移动医疗数据库不仅会给企业带来诸多潜在法律风险,而且会对人民生命健康权带来极大的威胁。
从权利客体的角度进行分析,用户群体的几何式增长使进行大数据分析成为必然,合理的数据分析和优化的数据库在公司面临重大战略决策时尤为重要。在移动医疗领域,数据库的存在不是一个单纯的商业秘密,数据库里的信息往往决定了公司高层在决策会议上制定的公司未来发展方向,从而影响了公司在未来的人员调整、市场布局、企业盈利甚至能影响企业的生死存亡。被他人窃取和盗用相关的数据库信息必然大大削减公司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的核心竞争力。因此移动医疗企业在如何防范和规制他人窃取、盗用数据库行为上应当投入足够多的重视。
三、窃取、盗用他人数据库资料行为应当如何防范和规制
移动医疗公司在对数据库的保护问题上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缺陷。一是对保护范围的非系统化。知识产权领域的商业秘密主要设计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企业会根据自身的发展状况确定对经营和技术信息的商业保护,但却往往会忽视或者弱化对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界定,由此导致了对重要环节审查的忽视,移动互联网企业往往能不自觉地对其经营信息进行保护而与之相应的技术领域却缺乏足够多的重视和监管,技术人员外流而导致的数据库外流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缺少制度或者合同明文规定的保护措施,即使是春雨医生这样占据移动医疗大部分市场份额的公司,仍是出于融资轮的新兴创业公司,其组织结构,规章制度,劳工合同等方面依然存在诸多问题,落实在数据库保护问题上体现为缺少分区域、分层次、分部门的点面结合型保护。三是对缺少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库的认知和能力,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企业的认知中往往包括商业秘密保护的被动性即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的追偿可能,而忽视了运用知识产权可为数据库保护提前搭设的“防火墙”,例如对不易被产品所反映的工艺程序、结构等信息,企业完全可以针对特有的创新点去申请专利的保护;对于产品开发时以图纸、算法报告等有形的载体表现出来的无形技术知识加以著作权法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徐家力.知识产权在网络及电子商务中的保护〔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2]吴汉东.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与发展〔J〕.法学研究,2005,(3).
[3]郑成思.经济全球化国际竞争中的知识产权战略与策略〔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6
(作者单位:英国伯明翰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