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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将“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之一,明确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公平正义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准心。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公平正义,即人们常说的公正,是一种道义性价值。公平正义的朴素含义包括惩恶扬善、是非分明、处事公道、态度公允、利益平衡、多寡相匀等内容。与西方国家倡导的公平正义不同的是,我国是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的公平正义。公平是社会稳定的天平,正义是人类良知的声音。简单地理解,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我国在普及义务教育、实现男女平等、扶贫济困等各项事业上都取得了巨大成就,人民生存和发展的各项基本权利得到了切实保障。但是,也应看到发展过程中一度向效率倾斜,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社会公平,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老百姓“念不起书、看不起病、买不起房”正是社会公平正义水平亟待提高的现实写照。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认定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5,贫富差距已突破合理的限度。这将影响消费增长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增加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严重的还会干扰社会稳定,不利于形成橄榄型的社会阶层结构。如若不正视受教育、就业、享受社会保障机会不平等,收入分配、司法的不公等社会问题并予以切实解决,必将严重影响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判断,挫伤其参与社会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乃至动摇对社会主义的信念。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经济良性运行、社会有序发展、人们和谐相处和安居乐业的社会。胡锦涛主席在界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要素“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时,将公平正义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温家宝总理明确地把维护公平正义视作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两大任务之一。这表明,公平正义既是我们追求的长远价值,更是在社会主义发展阶段要努力实现的紧迫任务,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价值取向和评价标准。“以人为本”,以人的共同需要为本,人的共同需要往往体现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为本,当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成为其他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之时,便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之时。“以人为本”的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要素,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与支持,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关系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只有在充分保障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切实尊重和实现公民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使每个人都平等地拥有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保障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生态上的各项权益,让国家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才能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和谐大厦,实现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景。
二、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
公平正义是人类追求的普遍理想。先哲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中提出,“正义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美国当代著名思想家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正义对全人类文明而言,具有普适的进步意义。社会主义不是一种固定不变的模式,更多地是一种制度文化——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体现社会公平。制度是手段,是可调节的,公平是目的,是永恒的追求。社会主义社会一定是以公平为基本特征、以正义为最终价值的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目标,是社会价值判断的最后准心,是社会主义的精髓。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温家宝总理在《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我国对外政策的几个问题》的重要文章中,首度定义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两大任务是实现公平正义和发展生产力。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中外记者招待会上,温总理进一步强调指出,“推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特别是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
没有正义的制度就没有真正的公平,制度的公平正义是公平正义的核心。制度系统的程序与规则不是为少数人制定,而是为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制定的。每个人都能在制度规则的正常运行中受益,同时也都受到制度规则的约束。通过制度的调节避免严重的社会分化,使社会健康、持续地发展,最终造福每一个社会成员,使人与人之间更加和谐。制度的公平正义性在于促进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公权力与公权力之间以及公民权利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和谐。制度的本质在于调整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关系。如果各个权力机关不能从实现公平正义社会的高度上把握权力的性质,实现和谐运行,社会的公平正义难以实现。公平正义的实现有赖于制度的公正和谐,制度的公正和谐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和根本保证。只有制度和谐有效,社会公平正义才可能是现实的。马克思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秉承了人类关于社会公平的理想,并使之内化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全面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从法律、制度、政策上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保证社会成员能够比较平等地享有教育、医疗、福利、就业、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接受法律保护等权利,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通过社会主义实践,不断推进公平正义的实现,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精神和生命之魂。
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终极目标。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法治具有制约国家权力,保障人民主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崇尚法律精神,统合民众理念;构建诚信体系,维护经济秩序;规范人的行为,调整人际关系;保护资源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等功能。法治的价值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和谐,是和谐社会的价值诉求。利益与正义、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生存与发展、和谐与安全等,都是和谐社会所需的价值,法治是将这些价值进行排列组合的制度安排。在社会所需的多种价值中,处于基础与引领地位的始终是公平与正义,它也渗透在法律实施的全过程。
社会主义法治是公平正义的实现途径和保障。法治的意义在于将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通过法的制定、法的适用、实施,在实践中得到实现、彰显和弘扬。将人的利益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依靠法治,建立完善和谐的权利义务体系,保持法律主体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限度上的均衡;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入宪,切实尊重和实现每个人的生存、发展权利,使每个人都平等地拥有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保障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生态上的各项权益;通过立法、司法、执法等各种手段努力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司法是各类社会关系、矛盾、纠纷冲突的调节器,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窗口,也是实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执法,理念先行。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平衡、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化解、消除社会矛盾,才能减少和避免社会冲突,让公平正义的价值精髓渗透在法律实施的全过程,使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实实在在感受得到的结果,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综上所述,公平正义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是和谐社会的价值准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实现公平正义是全社会的责任,更离不开法治和制度的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任重道远,公平正义使人与人之间的纽带更为紧密,关系更为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越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越能得到切实保障和真正实现,“民主法治、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景就会越加美好。(作者单位:武汉工业学院)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公平正义,即人们常说的公正,是一种道义性价值。公平正义的朴素含义包括惩恶扬善、是非分明、处事公道、态度公允、利益平衡、多寡相匀等内容。与西方国家倡导的公平正义不同的是,我国是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的公平正义。公平是社会稳定的天平,正义是人类良知的声音。简单地理解,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我国在普及义务教育、实现男女平等、扶贫济困等各项事业上都取得了巨大成就,人民生存和发展的各项基本权利得到了切实保障。但是,也应看到发展过程中一度向效率倾斜,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社会公平,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老百姓“念不起书、看不起病、买不起房”正是社会公平正义水平亟待提高的现实写照。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认定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5,贫富差距已突破合理的限度。这将影响消费增长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增加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严重的还会干扰社会稳定,不利于形成橄榄型的社会阶层结构。如若不正视受教育、就业、享受社会保障机会不平等,收入分配、司法的不公等社会问题并予以切实解决,必将严重影响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判断,挫伤其参与社会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乃至动摇对社会主义的信念。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经济良性运行、社会有序发展、人们和谐相处和安居乐业的社会。胡锦涛主席在界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要素“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时,将公平正义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温家宝总理明确地把维护公平正义视作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两大任务之一。这表明,公平正义既是我们追求的长远价值,更是在社会主义发展阶段要努力实现的紧迫任务,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价值取向和评价标准。“以人为本”,以人的共同需要为本,人的共同需要往往体现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为本,当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成为其他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之时,便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之时。“以人为本”的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要素,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与支持,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关系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只有在充分保障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切实尊重和实现公民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使每个人都平等地拥有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保障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生态上的各项权益,让国家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才能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和谐大厦,实现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景。
二、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
公平正义是人类追求的普遍理想。先哲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中提出,“正义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美国当代著名思想家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正义对全人类文明而言,具有普适的进步意义。社会主义不是一种固定不变的模式,更多地是一种制度文化——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体现社会公平。制度是手段,是可调节的,公平是目的,是永恒的追求。社会主义社会一定是以公平为基本特征、以正义为最终价值的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目标,是社会价值判断的最后准心,是社会主义的精髓。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温家宝总理在《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我国对外政策的几个问题》的重要文章中,首度定义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两大任务是实现公平正义和发展生产力。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中外记者招待会上,温总理进一步强调指出,“推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特别是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
没有正义的制度就没有真正的公平,制度的公平正义是公平正义的核心。制度系统的程序与规则不是为少数人制定,而是为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制定的。每个人都能在制度规则的正常运行中受益,同时也都受到制度规则的约束。通过制度的调节避免严重的社会分化,使社会健康、持续地发展,最终造福每一个社会成员,使人与人之间更加和谐。制度的公平正义性在于促进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公权力与公权力之间以及公民权利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和谐。制度的本质在于调整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关系。如果各个权力机关不能从实现公平正义社会的高度上把握权力的性质,实现和谐运行,社会的公平正义难以实现。公平正义的实现有赖于制度的公正和谐,制度的公正和谐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和根本保证。只有制度和谐有效,社会公平正义才可能是现实的。马克思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秉承了人类关于社会公平的理想,并使之内化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全面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从法律、制度、政策上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保证社会成员能够比较平等地享有教育、医疗、福利、就业、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接受法律保护等权利,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通过社会主义实践,不断推进公平正义的实现,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精神和生命之魂。
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终极目标。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法治具有制约国家权力,保障人民主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崇尚法律精神,统合民众理念;构建诚信体系,维护经济秩序;规范人的行为,调整人际关系;保护资源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等功能。法治的价值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和谐,是和谐社会的价值诉求。利益与正义、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生存与发展、和谐与安全等,都是和谐社会所需的价值,法治是将这些价值进行排列组合的制度安排。在社会所需的多种价值中,处于基础与引领地位的始终是公平与正义,它也渗透在法律实施的全过程。
社会主义法治是公平正义的实现途径和保障。法治的意义在于将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通过法的制定、法的适用、实施,在实践中得到实现、彰显和弘扬。将人的利益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依靠法治,建立完善和谐的权利义务体系,保持法律主体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限度上的均衡;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入宪,切实尊重和实现每个人的生存、发展权利,使每个人都平等地拥有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保障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生态上的各项权益;通过立法、司法、执法等各种手段努力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司法是各类社会关系、矛盾、纠纷冲突的调节器,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窗口,也是实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执法,理念先行。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平衡、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化解、消除社会矛盾,才能减少和避免社会冲突,让公平正义的价值精髓渗透在法律实施的全过程,使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实实在在感受得到的结果,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综上所述,公平正义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是和谐社会的价值准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实现公平正义是全社会的责任,更离不开法治和制度的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任重道远,公平正义使人与人之间的纽带更为紧密,关系更为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越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越能得到切实保障和真正实现,“民主法治、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景就会越加美好。(作者单位:武汉工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