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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自愿性信息披露是在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对公司的整体会计信息进行深化和补充,提高了公司信息质量。自愿信息披露有助于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的高度透明,消除内部人和外部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公司治理的改善。
关键词:自愿性披露公司治理结构实证研究
一、文献回顾
自愿性信息披露及其确定性从20世纪70年代起已经被认为是财务报告中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最早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确定性的研究主要在美国和其他一些发达国家进行。Jensen和Meckling在1976年将代理关系定义为“一种契约”,在这种契约下,委托人聘用代理人代表他们来履行某些服务,包括把若干决策权托付给代理人[1]。
国内关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乔旭东(2003)通过构建上市公司年报自愿披露模型,认为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程度与公司规模无关,与公司盈利能力和独立董事存密切相关[1]。王怀明,宿金香(2007)研究了董事会特征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关系,研究认为董事会规模,董事会议频率,独立董事比例均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有显著相关性[2]。
二、研究思路
本文在借鉴国外学者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选取沪深两市124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与公司治理结构之间的关系,最后分析实证结论,并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三、实证研究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以沪市上市公司为对象,剔除金融、保险,因为金融和保险类上市公司业务和风险揭示具有特殊性,证监会对这类公司的信息披露有专门规定;剔除ST类股票,因ST公司财务状况异常,公司亏损严重,完成强制性信息披露都勉强,无力进行自愿性披露,而且披露制度也不同,不适合作为研究对象。从剩下的公司中按行业进行抽样,抽样比例15%,每一个行业抽取的样本数为该行业内公司总数与这一比例的乘积取整。将这些股票按上市公司总数中的比重随机抽取124家作为研究对象。
(二)指数构建与变量设计
本文采用用自建的披露指数作为VDI的替代变量,这种方法是研究者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理解列出公司可能披露的所有自愿性信息项目,然后与公司实际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对比,用赋值法计算出自愿披露指数。将自愿性信息分为战略信息、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指标体系建立后,分别对124家样本公司的29条自愿性披露信息条目打分,打分原则是:如果样本公司对某项自愿性信息披露了,就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然后将指标体系中所有指标的得分进行加总,就得到每家样本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
依据前面所提出的假设,在本文的研究中针对公司治理结构设置的解释变量共有6个,分别如下: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BHD),最大股东的持股数占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股权集中度(THR),公司前三大股东持股数之和占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流通股比例(OUT),公司实际流通的股票数占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独立董事比例 (IND),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总人数的比例;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CEO),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由同一人担任。若是,则赋值1;否,则赋值0。
(三)实证结果
a本文以样本公司2006-2008年的数据为依据,通过指标公式得到下面描述性统计结果。
从表中的数据分析可知,样本公司2004-2008年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的最小值、最大值、标准差和样本均值都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同时可以看出,虽然我国上市公司近几年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还是很低,但存在着明显的上升趋势,上市公司开始关注并有意识的改善公司信息披露的状况。
回归系数与显著性检验表显示:第一大股东比例与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成反比;流通股比例和公司规模的P值均在0.05以下,显著性水平很高,通过了检验,分别支持了本文的假设3、5;股权集中度和独立董事比例P值均大于0.05, 在显著水平上都没有通过检验。
假设一通过了检验。这一结论很符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虽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有所降低,但其控股能力依然很强,他们可能做出一些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假设二实证结果不支持假设。假设三实证结果支持这一假设。说明流通股比例越大,公司越有动力去披露更多的信息。假设四,实证结果不支持假设,笔者认为,我国独立董事是由大股东或董事长、监事提名,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还是代表了大股东的利益,不能保证独立性,因此,当前独立董事没有发挥出应有的监督作用,没有能够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假设五,实证支持了假设。两职合一,CEO倾向于对外隐瞒不利信息,因此对监控质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不利于增强公司的信息披露。
四、政策建议
1.构建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相结合的信息披露体系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构建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相结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
2.优化股权结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越不利于自愿性信息的披露,因而要进一步提高流通股的比例。
3. 加强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规范与监管,自愿性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如只披露好消息,隐瞒坏消息或是无人监管等问题,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市场监管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减少自愿性信息披露中的信息偏差。
参考文献:
[1] 乔旭东.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的实证研究[J].当代经济学,2003,(25):74-82.
[2]王怀明,宿金香.董事会特征与企业自愿信息披露[J].2007,3:73-76.
关键词:自愿性披露公司治理结构实证研究
一、文献回顾
自愿性信息披露及其确定性从20世纪70年代起已经被认为是财务报告中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最早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确定性的研究主要在美国和其他一些发达国家进行。Jensen和Meckling在1976年将代理关系定义为“一种契约”,在这种契约下,委托人聘用代理人代表他们来履行某些服务,包括把若干决策权托付给代理人[1]。
国内关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乔旭东(2003)通过构建上市公司年报自愿披露模型,认为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程度与公司规模无关,与公司盈利能力和独立董事存密切相关[1]。王怀明,宿金香(2007)研究了董事会特征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关系,研究认为董事会规模,董事会议频率,独立董事比例均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有显著相关性[2]。
二、研究思路
本文在借鉴国外学者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选取沪深两市124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与公司治理结构之间的关系,最后分析实证结论,并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三、实证研究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以沪市上市公司为对象,剔除金融、保险,因为金融和保险类上市公司业务和风险揭示具有特殊性,证监会对这类公司的信息披露有专门规定;剔除ST类股票,因ST公司财务状况异常,公司亏损严重,完成强制性信息披露都勉强,无力进行自愿性披露,而且披露制度也不同,不适合作为研究对象。从剩下的公司中按行业进行抽样,抽样比例15%,每一个行业抽取的样本数为该行业内公司总数与这一比例的乘积取整。将这些股票按上市公司总数中的比重随机抽取124家作为研究对象。
(二)指数构建与变量设计
本文采用用自建的披露指数作为VDI的替代变量,这种方法是研究者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理解列出公司可能披露的所有自愿性信息项目,然后与公司实际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对比,用赋值法计算出自愿披露指数。将自愿性信息分为战略信息、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指标体系建立后,分别对124家样本公司的29条自愿性披露信息条目打分,打分原则是:如果样本公司对某项自愿性信息披露了,就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然后将指标体系中所有指标的得分进行加总,就得到每家样本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
依据前面所提出的假设,在本文的研究中针对公司治理结构设置的解释变量共有6个,分别如下: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BHD),最大股东的持股数占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股权集中度(THR),公司前三大股东持股数之和占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流通股比例(OUT),公司实际流通的股票数占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独立董事比例 (IND),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总人数的比例;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CEO),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由同一人担任。若是,则赋值1;否,则赋值0。
(三)实证结果
a本文以样本公司2006-2008年的数据为依据,通过指标公式得到下面描述性统计结果。
从表中的数据分析可知,样本公司2004-2008年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的最小值、最大值、标准差和样本均值都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同时可以看出,虽然我国上市公司近几年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还是很低,但存在着明显的上升趋势,上市公司开始关注并有意识的改善公司信息披露的状况。
回归系数与显著性检验表显示:第一大股东比例与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成反比;流通股比例和公司规模的P值均在0.05以下,显著性水平很高,通过了检验,分别支持了本文的假设3、5;股权集中度和独立董事比例P值均大于0.05, 在显著水平上都没有通过检验。
假设一通过了检验。这一结论很符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虽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有所降低,但其控股能力依然很强,他们可能做出一些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假设二实证结果不支持假设。假设三实证结果支持这一假设。说明流通股比例越大,公司越有动力去披露更多的信息。假设四,实证结果不支持假设,笔者认为,我国独立董事是由大股东或董事长、监事提名,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还是代表了大股东的利益,不能保证独立性,因此,当前独立董事没有发挥出应有的监督作用,没有能够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假设五,实证支持了假设。两职合一,CEO倾向于对外隐瞒不利信息,因此对监控质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不利于增强公司的信息披露。
四、政策建议
1.构建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相结合的信息披露体系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构建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相结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
2.优化股权结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越不利于自愿性信息的披露,因而要进一步提高流通股的比例。
3. 加强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规范与监管,自愿性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如只披露好消息,隐瞒坏消息或是无人监管等问题,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市场监管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减少自愿性信息披露中的信息偏差。
参考文献:
[1] 乔旭东.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的实证研究[J].当代经济学,2003,(25):74-82.
[2]王怀明,宿金香.董事会特征与企业自愿信息披露[J].2007,3:7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