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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自1983年施行以来,已有三十多年的时间,而恰逢《知识产权法》施行30周年之际,2013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正式挂牌成立了。机遇与挑战同时呈现在大家面前,知识产权领域也同样出现了诸多机遇与困难,本文撷取这诸多问题中的一点——就政府职能的转变问题,浅析中国(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的行政监管模式。
关键词 知识产权 行政监管 政府职能
一、政府职能在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监管中的作用
知识产权行政监管,是指相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遵循法定程序和运用法定行政手段的前提下,依法处理各种知识产权纠纷、维护知识产权秩序和提高知识产权社会监管意识,从而有利于知识产权制度扬长避短的一种监管方式。行政管理与监管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一大特色,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履行WTO成员国的义务,我国根据下称TRIPS协议规定的八种知识产权,相应划归不同的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形成了“多元、多层级”的行政保护体制特点。这种制度设计的优点在于分工较细,相应的机构职责也较为明确,加之行政执法自身高效、简便的特点。然而,由于这种分散管理形式对执法权的分配过于专业和细致,导致执法主体过多,不易协调,且行政管理成本过高,显然会影响执法的效率,这恰恰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领域存在的最大症结。“多元、多层级”的行政保护体制严重影响了各职能机构之间的横向交流与协作,一些执法机关在职能和管辖权限上存在交叉、竞合与重叠,经常出现有利争办、无利推诿的现象,导致在执法过程中极易产生因执法依据、执法主体等方面扯皮与冲突。
由于各管理机构职能单一,权力分割化、部门利益化现象较为严重,整体效能不断下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而言,遇到知识产权问题必须求助于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同时,由于每一机构均配备相应的政务、党务、财务、后勤、人事等管理和服务部门,造成大量的人力资源、设施及财政资金的浪费,增加了硬性的行政成本;又因各机构之间信息不能互通和共享,容易在授权与登记程序中造成权利冲突、重复授权、审查标准不统一等结果,无形中增加了软性的行政成本。
TRIPS协议第63条规定:成员做出的司法裁定和行政决定涉及知识产权的有效性、范围、取得、实施和防止滥用,都应以官方语言加以公布。在这一原则要求下,我国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尽量提高行政透明度,才符合TRIPS协议对各成员国的要求。在WTO框架下,知识产权领域经常需要国际协调,但是其他国家常常不确定该与我国众多管理机构中的那一个机构沟通更合适,往往会造成很多不便。总之,我国现有的分散管理模式存在明显不足,为切实提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绩效,提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水平,应适当精简管理机构,整合行政职能,合理配置行政管理资源,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
二、政府职能转变在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监督中的可行性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做出决定,在自贸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调整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部分行政审批手续在上海自贸区内暂停实施有关法律,实际是为自贸区的体制改革扫除法律障碍如果说中国加入WTO是对外贸易领域终结行政审批制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举措,那么上海自贸区的建立以及暂停三资企业法的实施,则预示着中国投资领域管理模式将进行重大改革,具有深远意义在此过程中,建设特区式的特殊政策区甚至法律豁免区,是否符合法治精神及市场逻辑?此外,在法律上会形成怎样的挑战,是否会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这都需要从法学角度认真思考应当按照严格的授权基本法的立法制度来赋予上海自贸区的管理权限,并辅以当地行政立法和行政管理地方议会监督制度和司法独立的新途径及新方法具体言之,上海市人大政府可以依据自贸区法律框架的体系和内容,积极开展地方立法创新对属于中央立法权限的事项,应积极向中央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对属于地方立法权限的事项,应尽快组织各方面力量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充分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汲取境外自由贸易区管理的成功经验,制定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通行规则相接轨的法律规范通过立法,明确自贸区的管理体制管理部门性质地位功能方向目标以及税收政策外汇政策海关监管方式企业准入制度和产业导向等,尤其要突出其境内关外的性质,落实一线放开二线管好区内宽松的监管方式,以完备的法律法规来保证自贸区的发展。
三、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中可能面临的问题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知识产权问题涉及多个方面,由于相应制度的缺失和认识的偏差,自由贸易试验区可能成为知识产权海关执法的模糊区甚至空白区。除了涉及海关行政执法问题之外,还包括对试验区内知识产权的市场监管问题、区内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建立等,涉及面广且较为复杂,需要作进一步地探讨。
试验区是一国境内实施特殊经济政策的区域,因此,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和属地原则,中国知识产权法当然适用于试验区内,依中国知识产权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应当受到保护。但是,从国外进入到试验区内的货物却并不当然进入到一国市场内。因此,根据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如果知识产权产品根本不可能进入到一国的国内市场,就不可能存在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由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一线放开”的政策,海关对试验区内货物的监管通常在保证“二线管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少对一线活动的干预,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立对传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参考文献:
[1]陈家喜,刘王裔.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大部制改革:模式与趋势深圳浦东滨海的比较研究[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67.
[2]龚柏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与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J].东方法学,131.
[3]郭信昌.关于我国保税区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思考[J].南开经济研究,7.
[4]季卫东.金融改革与法律特区:关于上海自贸区研究的一点刍议[J].东方法学,80.
关键词 知识产权 行政监管 政府职能
一、政府职能在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监管中的作用
知识产权行政监管,是指相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遵循法定程序和运用法定行政手段的前提下,依法处理各种知识产权纠纷、维护知识产权秩序和提高知识产权社会监管意识,从而有利于知识产权制度扬长避短的一种监管方式。行政管理与监管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一大特色,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履行WTO成员国的义务,我国根据下称TRIPS协议规定的八种知识产权,相应划归不同的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形成了“多元、多层级”的行政保护体制特点。这种制度设计的优点在于分工较细,相应的机构职责也较为明确,加之行政执法自身高效、简便的特点。然而,由于这种分散管理形式对执法权的分配过于专业和细致,导致执法主体过多,不易协调,且行政管理成本过高,显然会影响执法的效率,这恰恰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领域存在的最大症结。“多元、多层级”的行政保护体制严重影响了各职能机构之间的横向交流与协作,一些执法机关在职能和管辖权限上存在交叉、竞合与重叠,经常出现有利争办、无利推诿的现象,导致在执法过程中极易产生因执法依据、执法主体等方面扯皮与冲突。
由于各管理机构职能单一,权力分割化、部门利益化现象较为严重,整体效能不断下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而言,遇到知识产权问题必须求助于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同时,由于每一机构均配备相应的政务、党务、财务、后勤、人事等管理和服务部门,造成大量的人力资源、设施及财政资金的浪费,增加了硬性的行政成本;又因各机构之间信息不能互通和共享,容易在授权与登记程序中造成权利冲突、重复授权、审查标准不统一等结果,无形中增加了软性的行政成本。
TRIPS协议第63条规定:成员做出的司法裁定和行政决定涉及知识产权的有效性、范围、取得、实施和防止滥用,都应以官方语言加以公布。在这一原则要求下,我国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尽量提高行政透明度,才符合TRIPS协议对各成员国的要求。在WTO框架下,知识产权领域经常需要国际协调,但是其他国家常常不确定该与我国众多管理机构中的那一个机构沟通更合适,往往会造成很多不便。总之,我国现有的分散管理模式存在明显不足,为切实提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绩效,提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水平,应适当精简管理机构,整合行政职能,合理配置行政管理资源,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
二、政府职能转变在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监督中的可行性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做出决定,在自贸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调整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部分行政审批手续在上海自贸区内暂停实施有关法律,实际是为自贸区的体制改革扫除法律障碍如果说中国加入WTO是对外贸易领域终结行政审批制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举措,那么上海自贸区的建立以及暂停三资企业法的实施,则预示着中国投资领域管理模式将进行重大改革,具有深远意义在此过程中,建设特区式的特殊政策区甚至法律豁免区,是否符合法治精神及市场逻辑?此外,在法律上会形成怎样的挑战,是否会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这都需要从法学角度认真思考应当按照严格的授权基本法的立法制度来赋予上海自贸区的管理权限,并辅以当地行政立法和行政管理地方议会监督制度和司法独立的新途径及新方法具体言之,上海市人大政府可以依据自贸区法律框架的体系和内容,积极开展地方立法创新对属于中央立法权限的事项,应积极向中央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对属于地方立法权限的事项,应尽快组织各方面力量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充分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汲取境外自由贸易区管理的成功经验,制定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通行规则相接轨的法律规范通过立法,明确自贸区的管理体制管理部门性质地位功能方向目标以及税收政策外汇政策海关监管方式企业准入制度和产业导向等,尤其要突出其境内关外的性质,落实一线放开二线管好区内宽松的监管方式,以完备的法律法规来保证自贸区的发展。
三、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中可能面临的问题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知识产权问题涉及多个方面,由于相应制度的缺失和认识的偏差,自由贸易试验区可能成为知识产权海关执法的模糊区甚至空白区。除了涉及海关行政执法问题之外,还包括对试验区内知识产权的市场监管问题、区内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建立等,涉及面广且较为复杂,需要作进一步地探讨。
试验区是一国境内实施特殊经济政策的区域,因此,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和属地原则,中国知识产权法当然适用于试验区内,依中国知识产权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应当受到保护。但是,从国外进入到试验区内的货物却并不当然进入到一国市场内。因此,根据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如果知识产权产品根本不可能进入到一国的国内市场,就不可能存在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由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一线放开”的政策,海关对试验区内货物的监管通常在保证“二线管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少对一线活动的干预,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立对传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参考文献:
[1]陈家喜,刘王裔.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大部制改革:模式与趋势深圳浦东滨海的比较研究[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67.
[2]龚柏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与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J].东方法学,131.
[3]郭信昌.关于我国保税区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思考[J].南开经济研究,7.
[4]季卫东.金融改革与法律特区:关于上海自贸区研究的一点刍议[J].东方法学,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