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乞讨儿童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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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人在研究生学习的三年时间,除了领略到秀美的风景、淳朴的民风之外,也在平时的生活中发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在学校周边吃饭时,经常会有衣着褴褛、蓬头垢面的未成年人来乞讨,如果不施乞,这些未成年乞讨者就会一直站着不走,更有一部分乞讨者还会目露凶光,出口不逊。在愤怒的同时对他们也充满了同情与怜悯,本该在校园读书、家里撒娇的年纪却走向街头、成为乞丐。身为法学专业的学生,笔者在反思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现状,又该如何减少或避免这种现象,该如何更有效地保护乞讨儿童的权益,带着这些问题与困惑选定该题目,希望通过研究提出方案,改善权益被侵害的未成年人的生活现状,保护其合法权益。
  关键词:乞讨儿童;发展权;生存权
  引言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但同时也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随着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状况发生了很大的改善,但是由于部分地区监护人文化程度较低、家庭经济状况较差以及历史原因造成的落后观念,就有许多沿街乞讨流浪的儿童。该论文就是针对乞讨儿童这一特殊人群,提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方法及设想。从法律角度对未成年乞讨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从而保护乞讨儿童的成长和身心健康,就长远来看同样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法治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乞讨儿童的现状
  (一)乞讨儿童的基本情况
  根据笔者调研获知,就地域分布而言,乞讨儿童主要集中于繁华地带,是游客和市民旅游、购物的最佳场所。在乞讨地点上主要分为沿街乞讨和进入街边饭店乞讨两种。
  在季节分布上,乞讨高峰期一般在每年的3月到5月较多,11月到次年一月次之,6到10月为最少。
  就乞讨儿童年龄分布而言,多为8岁以下,其中4—8岁儿童最多,也就是说,在乞讨儿童当中,学龄前儿童的人数最多,且这一年龄段的乞讨儿童多为单独或结伴乞讨,但一般都和父母分离。与此相反0—3岁的儿童跟随父母乞讨者占多数,单独或结伴者为少。
  就乞讨儿童乞讨方式而言,一般采用跟随方式较多,有一部分儿童采用进入饭店挨桌乞讨的方式,另外也有极个别儿童采用卖唱方式乞讨。而乞讨的物品多以金钱为主,如果被乞讨者明确表示没有零钱,那么也会索要随身所带的食品。
  (二)乞讨儿童进行乞讨的原因分析
  根据笔者对乞讨儿童的询问、调研得知,乞讨儿童进行乞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经济原因。经济的贫困,一部分家庭生活潦倒的儿童被迫走上街头进行乞讨,满足基本的温饱需求。
  第二,宗教因素。在佛教中,讲究福慧双修,转经是获得“福”的主要途径,而“慧”则需要通过布施来得到。如此观之,乞讨则是给了众生一个布施的机会,因此乞讨并不是一种可耻的行为,相反同样是一种修功德的方式。由此观之这亦是乞讨的一个原因之一。
  第三,教育观念因素。根据调研得知,乞讨儿童主要来源于一些偏远地区,而在这些区域大多以农业种植或放牧业为主,虽然政府已经制定了一些列优惠政策来鼓励学龄前儿童入学进行教育,但由于这些地区仍然以主要人力劳动为主,因此劳动力对于一些家庭而言相当重要,片面重视劳动力的使用忽视教育,也成为儿童乞讨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乞讨儿童被侵犯的权益分析
  乞讨儿童大多为4-12岁儿童,本该在父母怀中撒娇、在校园接受教育的他们却走上街头,成了乞讨大军中的一员,这背后让人反思的不仅仅是社会现象,更是他们缺失的权益。长期的乞讨生活让他们过早的接触到了社会,不但影响他们的童年记忆,对习惯的养成同样危害甚大,大大提高了其犯罪的可能性。
  在民法当中把人的基本权利分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所谓生存权,就是人的生存得到保障,能够满足最基本的生活要求,显然乞讨儿童的生存权部分被侵犯。而再说发展权,发展权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受教育权,适龄儿童无法上学,致使其教育权无法实现。
  二、针对乞讨儿童法律保护的对比研究
  在本部分我们主要与该对比的对象是澳大利亚,之所以与澳大利亚作对比是由于澳大利亚在儿童权益保护尚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故其许多方法与措施值得借鉴。
  澳大利亚对儿童的治理措施及法律保护。澳大利亚于1990年12月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之后分别于1995年、1996年、2001年颁布、修改了《家庭法改革法》和《澳大利亚儿童法》。特别是在1995年颁布的《家庭法改革法》中明文规定“子女最大利益是父母和法院的首要考虑因素”,从而确立了“子女最大利益原则”。2001年《儿童法》重申了“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并新增相关规定。此外,还颁布了以《儿童抚养(登记和收取)法》为首的一系列配套法律,方便儿童权益保护的切实履行。而早在1901年澳大利亚就建立了儿童法院,来处理涉及儿童的纠纷,更好地保护儿童权益。
  与澳大利亚相对比,我国关于儿童权益的特殊保护则显得很薄弱,目前为止,就该自治区而言涉及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该城市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上几部规范性文件,而对于乞讨儿童的救助也仅限于救助站、儿童福利站等方式,截至目前为止,以L市为例,全市有救助站1所,儿童福利站4所。
  三、关于乞讨儿童合法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儿童权益保护的立法
  目前,现行关于儿童的立法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而关于乞讨儿童的规范性文件只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此外还有一些关于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办法和通知,通过阅读这些文件可知,这些文件只是规定了大的方针和原则,而具体操作性内容则规定得很少,无法真正有针对性、指向性的法律。因此想要解决乞讨儿童的问题,首先要从立法上有保障,颁布专门的,针对想乞讨儿童的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做到有法可依,才可以执法必严。   (二)深入偏远地区进行普法教育双语宣传
  “如果法律不被信仰,那么他将如同虚设”,信仰的前提则法治深入人心。只有让人民具有法律意识才能更好的遵守法律,也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建立长期的、固定的普法点,让人民真正明白法律的涵义及要求。
  (三)改进对侵犯乞讨儿童权益的对象的执法方式
  最后一个保障性环节则是执法,过去对于乞讨儿童监护人的执法措施只是进行批评教育,而不能从根本上使其监护人意识到乞讨行为对儿童带来的危害。只有加大执法力度,对其进行罚款或其他强制性措施,使之明白法律的强制性,从而减少儿童乞讨的数量。
  少年强则国家强,切莫让烂漫儿童背负乞讨之殇。(作者单位:西藏大学政法学院)
  该论文由西藏大学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科研基金资助 项目编号201324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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