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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行合一”会对司法权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其一 ,由于“议行合一”将司法权视为行政权的组成部分 ,不可避免地会带来司法权行政化的弊端 ;其二 ,“议行合一”试图将民主原则、民主程序贯彻到司法中来 ,违背了司法权的本质规律 ,使得法官在作出判决时不得不屈从于波动化的民意 ;其三 ,根据“议行合一”原则及其观念所设置的由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的方式来承担政治责任、由人大选任与罢免法官、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权与质询权等一系列问题与审判独立的原则也有不相容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