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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充分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条例》以及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