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历史上,腐败一度造成国家之痛、民族之耻,满清王朝的腐败无能,不仅加速了其自身衰亡,更导致中国长时期积贫积弱、山河破碎,国人深受残害、饱受屈辱,险些通通当了亡国奴;如今腐败未除,仍如“慢性毒药”一般,猖獗地侵蚀着国家肌体,给社会造成了有形的损失、无形的“内伤”。
党章和《公务员法》,都力倡廉洁自律,对执政党干部和政府官员而言,职务意味着责任,领导意味着服务,权力意味着奉献。但现实之中,我们为数不少的“人民公仆”,却在利用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力攫取私利,疯狂经营权力,为所欲为。近年来,像“上海社保基金腐败案”这样的重大经济贪腐案件,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给国家和民众造成的损失无法估量。
反腐倡廉之声并未停息,何以腐败现象频发、大案要案屡现?究其原因,关键在于这些涉案官员和相关部门的权力失控。权力一旦失控,失去应有的监督和制约,处于毫无掣肘之情势下,必然发生异变,沦为少数权力拥有者牟利的工具。
权力发生异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为权力越位,权力过分集中、没有边界或边界模糊,用权缺少规范,决策缺乏民主,干工作不能坚持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个人表态多,当场表态多,临时表态多,不能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二为权力错位,把权力当商品,搞权钱交易,力图权力的回报,同时把权力当工具,为亲戚朋友办事。在这类人看来,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为此不惜牺牲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谋取私利,但最终他们是害人又害己,不光是家破人亡或妻离子散,还给自己经营了一副枷锁、一个牢笼,乃至掉了脑袋、丢了身家性命。
腐敗必然依附权力而存。任何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扭曲。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力边界的模糊和运作程序的缺失,势必造成权力的膨胀和扩张,成为滋生权力腐败的“温床”。
笔者眼中的权力,本质上是一种责任,你一旦享有一定的权力,就意味着你同时负有相应的责任。而要做到这一点的前提条件,是权力的界限必须明确、权力的程序必须公开,只有权力明确才能责任明确。公共权力的行使,有其基本的规则:凡法律未允许的都是禁止的,“法无授权即无权力”;相反,对于私权利或者说公民权利而言,应该是:凡法律未禁止的都是允许的,“法不禁止便自由”。尽管,在法律本身还不够系统和完备的前提下,这样的界定未免有些绝对,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公共权力是有限的,它应该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公权力与私权利,两权之间制衡博弈,力求和谐、避免冲突。因而,凡应由企业、市场、社会组织决策的事情,政府不应“越俎代庖”,一旦越了界,会导致私权利受到侵害,正常的市场运作会受到干扰。因之,明晰权力的边界,使权力退出对经济的直接管理,方可从渠道上阻断“腐败链”的形成,使腐败及其催生的潜规则无从入手。
防范权力异变在于完善监督体系,一方面要加强监督和制约,另一方面则需主动接受监督和制约,从主客观两方面努力,改变监督缺位的现状。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作风,在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前提下,建立反腐保廉的长效机制,实行制度反腐,才能有效防止由权钱交易、权力寻租等所导致的制度性腐败,从而使权力规范运行,真正实现一个现代化的民本政府。
党章和《公务员法》,都力倡廉洁自律,对执政党干部和政府官员而言,职务意味着责任,领导意味着服务,权力意味着奉献。但现实之中,我们为数不少的“人民公仆”,却在利用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力攫取私利,疯狂经营权力,为所欲为。近年来,像“上海社保基金腐败案”这样的重大经济贪腐案件,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给国家和民众造成的损失无法估量。
反腐倡廉之声并未停息,何以腐败现象频发、大案要案屡现?究其原因,关键在于这些涉案官员和相关部门的权力失控。权力一旦失控,失去应有的监督和制约,处于毫无掣肘之情势下,必然发生异变,沦为少数权力拥有者牟利的工具。
权力发生异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为权力越位,权力过分集中、没有边界或边界模糊,用权缺少规范,决策缺乏民主,干工作不能坚持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个人表态多,当场表态多,临时表态多,不能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二为权力错位,把权力当商品,搞权钱交易,力图权力的回报,同时把权力当工具,为亲戚朋友办事。在这类人看来,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为此不惜牺牲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谋取私利,但最终他们是害人又害己,不光是家破人亡或妻离子散,还给自己经营了一副枷锁、一个牢笼,乃至掉了脑袋、丢了身家性命。
腐敗必然依附权力而存。任何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扭曲。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力边界的模糊和运作程序的缺失,势必造成权力的膨胀和扩张,成为滋生权力腐败的“温床”。
笔者眼中的权力,本质上是一种责任,你一旦享有一定的权力,就意味着你同时负有相应的责任。而要做到这一点的前提条件,是权力的界限必须明确、权力的程序必须公开,只有权力明确才能责任明确。公共权力的行使,有其基本的规则:凡法律未允许的都是禁止的,“法无授权即无权力”;相反,对于私权利或者说公民权利而言,应该是:凡法律未禁止的都是允许的,“法不禁止便自由”。尽管,在法律本身还不够系统和完备的前提下,这样的界定未免有些绝对,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公共权力是有限的,它应该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公权力与私权利,两权之间制衡博弈,力求和谐、避免冲突。因而,凡应由企业、市场、社会组织决策的事情,政府不应“越俎代庖”,一旦越了界,会导致私权利受到侵害,正常的市场运作会受到干扰。因之,明晰权力的边界,使权力退出对经济的直接管理,方可从渠道上阻断“腐败链”的形成,使腐败及其催生的潜规则无从入手。
防范权力异变在于完善监督体系,一方面要加强监督和制约,另一方面则需主动接受监督和制约,从主客观两方面努力,改变监督缺位的现状。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作风,在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前提下,建立反腐保廉的长效机制,实行制度反腐,才能有效防止由权钱交易、权力寻租等所导致的制度性腐败,从而使权力规范运行,真正实现一个现代化的民本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