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后现代主义是二战以后西方社会最主要的文学艺术思潮和文化现象,它是当代西方社会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代西方社会物质文明发展到后工业化阶段的必然产物。随着文化的冲击,人类不断追求理性,法制在与众多其他手段冲突、交锋后,作为治理国家主张的唯一胜出者,被越来越多地推向政治舞台前沿,它也承载着太多人类对美好未来的期许。
关键词:法治;后现代主义;理性;人性;信仰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7-0314-02
导语——法治的精神意蕴在于信仰,一种宗教般虔诚而真挚的对法的信仰。
人类总是对未来怀着美好的憧憬和希望,正是这些美好的憧憬和希望鼓舞着我们不断地进行追问和探索。在西方,自希腊时代柏拉图的“理想国”理论起,历经伟大的罗马和辉煌的中世纪文明,直至近现代的资本主义经济进步和文化繁荣,先哲们一直在探求实现善治之道。在以中华文明为代表的东方,我们的祖先也早就开始了对治国方略的探讨,并由此而有先秦诸子的争鸣,直至不断地革新。虽然人类历史饱经磨难和辛酸,人们却从未放弃过对善治的希冀和探求。正是这些眼泪和鲜血激励着今天的人们,共同为限制强权、消除不义、实现公正而谋取治理之道。
1 扭曲发展亵渎法治的灵魂,不泯希望插上理想的翅膀
后现代主义文艺的商品化倾向是与当代社会的高度商品化和高度媒介化相呼应的。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手机等通讯工具的普遍使用,进入信息时代以后,以电视、广告、摇滚乐为代表,凭借高科技电子声光媒介手段而出现的文艺新样式占据了传统文艺市场,形成了一个利润极为可观的“文化产业”,一批批以愉悦性精神解脱为目标的短暂性“消费文化”扩张和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文艺的商品化使文艺不再成为人类精神产物,在更大程度上进入了物质生产领域,好莱坞的电影、流行歌曲、商品广告等产业化的文艺作品是工业产品而绝非精神产品这一点应该是全人类的共识。
法兰克福学派的马尔库塞对后现代主义商品化和反艺术两种极化运动的相互关系有过下面这段描述:“现代科技成果使人陶醉于流光溢彩的声色享受而沾沾自喜;非审美的反艺术则因揭示繁荣后面的矛盾而发人猛醒。以技术为中介的现代资本主义统治的特色是理性精心设计的反理性,而反艺术的非审美倾向却是在反理性形态中包含着理性。然而反艺术的最终结局却往往逃避不了被技术社会同化的命运,常被市场吸收和改造而变得毫无锋芒,反抗本身成为一种滑稽的自嘲。”这正是在多重对立的极化运动中矛盾发展的后现代主义文艺的真实面貌,这种发展对文学艺术存在的合理性构成威胁,文学艺术在商品化的蓬勃生机和反艺术的生存危机中一步步走向消亡。
当我们还沉浸在后现代主义普遍流行的奢靡财富里时,它也在悄然使得西方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受到冲击并趋于崩溃。如果没有健康发展的精神文明建设,如果没有完善规范的社会秩序,如果没有条分理析的法律体系,一个社会纵然拥有再丰富的物质基础也是没有发展前途的,这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决定的。
可因为后现代主义也试图建立起与现代社会混乱的精神价值观相适应的精神文明体系,我们不能完全提出它是没有前途的片面观点,至少在今日的美国它已经成为艺术的象征,后现代主义完成了毁灭传统价值观的第一步,它宣布了腐朽没落的文化是可以在后工业化社会合理存在的,也许这种文化是人类绝望情绪的真实反映,也许在破坏后的精神废墟上能诞生新的文明,也许我们就能翻开最黑暗的一页,迎向新文明的曙光。
2 文化冲击点燃理性火把,心存信仰吹响人性集结
文化问题,往往会引起国人无限自豪。中华五千年优秀文化历史,伴随着数不清的岁月风雨同舟走到今天。现代文化的多元主体性和自由个性不断自我调适和重建,离不开先哲们及其追随者对人类感知方式坚持不懈地探索和符号建构。
在正常的文明社会中,文化系统是有着相对独立自由的组织逻辑的“流运动体”,所谓主流是社会自组织复杂性机制“自然”选择的结果。而在权力总体化社会(就是“极权”社会),政治全能,文化并非相对独立的社会系统。因此文化中的所谓主流就是因为政治全能选择机制而成为主流的。
但随着现实社会的进步,人文思想认识的改变,主流文化已满足不了当今人们对生活的需求,所以出现了我们所说的“非主流”。非主流文化的出现,其实就是针对主流文化。它以随意的搭配形象风靡全球,并运用非主流文化的优点弥补主流文化的不足。
人类在进步,教育让人脱离了蒙昧,信仰却在不断的缺失。亲情,友情,爱情,利益,名誉,尊严,甚至自我在价值的权衡间可以完全的放弃,纵观历史,有许许多多的人都做到了这一点的,承受了所有的不公正,挑战所谓的权威。每个新学说的诞生,每个新时代的来临,每个新思想被公众的接受,其实都是有一批默默无闻的人为之奋斗终生,都只为坚守着深深植根于心的那份最为崇高至上的信仰。
“理性是基础,时间是尺度,发展是方向,价值是最终衡量决断的标准。”
理性具有丰富的内涵,也可能包含着相互对立的理论指向和变革。特别是近代以来,韦伯对形式合理性法律的经典表述,已经昭示了现代法律制度的内在矛盾。从那时开始,如何克服工具理性和形式合理性的弊端和缺陷,就成为所有有远见的法律思想家无法回避并且试图努力超越的难题。
我们可约略概括东西方社会因于人性之善恶的判断不同所导致的社会与国家治道的差别,即传统中国社会→圣人→道德→乌托邦:西方社会→俗人→法治→现实邦。因为传统中国治道模式表现为将人人塑造成圣人,并以人类行为无法再提升的至高规范的道德为标准。而这一标准无法让人人实现。但是西方社会,首先把人摆在世俗的层面,人具有自私性与恶,但是这种欲人的生活在社会行动中有一最低底线,即不能违背法律。而任何一个俗人是否成为圣人,则在法律上面留下了无限的道德提升空间,因而这一社会是符合日常生活饯行的,是可行的,也是人性的。因此,对人性的善恶判定不同,实乃影响社会之治道,也是一个社会选择人治与礼治抑或选择法治与制序的原因之一。
3 法治魂来把人治情苦难化解、人治情更将法治魂弘扬
法治的优势,首先来自于对人性的深刻观察和法律的透彻了悟。在社会资源有限和人类需求无限的矛盾世界里,法律从人是自身利益最佳判断者和利益最大化追求者的“经济人”假设出发设立规则,定分止争,惩恶扬善。法律鼓励善、引导善,却不强制善。因为法律的主要功能是抑制恶、法律主要正视与面对的是人性的灰暗面与社会的消极面。因而法律恪守的是人的道德底线,法律就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既然法治最后胜出,就好比战争的胜者虽然获胜仍不免要付出胜利的代价,那么,法治就要为自己的胜利付出代价,并且这些代价是法治内在的因素。例如,规则的平等适用往往忽视对象个体的差异性,规则的相对稳定往往忽视社会形势的变化,因而人们说:“法律的威严不可侵犯,但却抹煞了对人性的追求。”也有人说:“法律从制定时起就已经过时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内在的利益未必符合社会利益。只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成人员不是社会的全体成员就必定不会存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在的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符合性。
相反的,人治认为贤明的统治者在给每个人分配权利资源、财产和荣誉时,可能理性地实现正义。例如,英国衡平法的创立就是基于人对人的考量,衡平法法官以公正、良心审判。可以说衡平制本身就是人治。人治论者相信,贤明政治决策可以不受僵化规则的约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而在当事人存在个体差异时就可以因人而异,在具体环境不同时就可以因地制宜,在时势不同时就可以“与时俱进”。也许这也是理想法治国的最高境界,但是根据哈耶克“分立的个人知识”的观点,“我们所必须利用的关于各种具体情况的知识,从未以集中的或完整的形式存在,而只是以不全面而且时常矛盾的形式为各自独立的个人所掌握。”即便是英明神武的万代明君也有他不知道的、尚未掌握的治理国家的知识与技能,因而将治理国家的希望寄于个人的知识则不是一个合理的“知识运用”。
以现时法治话语论,法治一般与人治对称,前者倍受宠爱,后者屡遭贬斥,宛如善恶分明的孪生兄弟。然而法治的发展,实际上是为了纠正人治的失败,同时人治在很大程度上针对法治的缺陷提出了自己的主张。由此,若固执于事事皆依法治,则违背了法治的初衷。法治与人治的结合当是不同层次的结合,人治的范围必须受法治的划定。
法治化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一个法的神圣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在法的神圣性(也就是法的宗教性)被强化的同时,法的价值蕴含得到了极大的提高。正如伯尔曼所说的,“所有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倡导的合法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所以,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飞跃,我们才能使法律的理想与原则具有普遍性。”实际上,在任何一个社会,法律本身都促成对其自身神圣性的信念。它以各种方式要求人们的服从,不但付诸他们物质的、客观的、有限的和合理的利益,而且还向他们对超越社会功利的真理、正义的信仰呼吁。
4 坚毅探求 光荣荆棘路 臻于至善 绚烂彼岸花
虽然我们一直在追求法治与自由的和谐,但从抽象意义上或许很难对“集体本位的刚性法治”和“个人本位的柔性法治”作优劣比较,然若将其放置于中国乃至东方文化传统中,甚或是现今社会秩序越来越更加规范的全球大发展进程中,则“柔性秩序”科学建构的不完善,使得必要法律维护迫在眉睫,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法律意义。然而,法治情感的培育和法治精神的形成又实在不是一蹴而就或者短时期就能见效的,它需要长期地、一点一滴地生成、积累。在法治化的过程中,物质的、技术性的法律制度,相对而言是比较容易构建或引进的,但它们若要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则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精神、意识和观念,予以奠基和支撑。因此,培养全体社会公众的法治情感和心态,使之成为普遍的社会民情,这是法治化进程中非常重要而艰巨的任务。可以肯定,只有物质的、制度化的“硬件”系统而缺乏相应的精神意识、观念和情感等“软件”系统支持的所谓“法治”,只有法治的外表和骨架而没有内在的灵魂,它不是真正的法治。
对此,梁治平先生曾对我国法治现实的真实情况作过如下分析:“我们的现代法律制度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许多门类,它们被设计来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建构一个现代社会奠定基础,同时,它们也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于是,当我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即就陷入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如何能够唤起我们对于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又怎么能够激发我们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与激情?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这法律。因为它与我们五千年来一贯尊行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有着同样久长之传统的文化格格不入。”
由此可见,中国的法治之路的确还相当遥远,它艰辛而漫长。法治社会的建立绝不仅限于其物质层面的制度建设,绝不仅限于其技术性“硬件”系统的完备周详。法治社会的有效建立,最为基础、也最为关键的,乃是作为其基础以支撑整个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的意识与观念的确立,是作为其内在灵魂的“软件”系统的开发。
参考文献
[1]夏勇,李林.法治与21世纪(The Rule of Law and the 21st Century) [瑞士]丽狄娅·芭斯塔·弗莱纳[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2]葛洪义.法律与理性——法的现代性问题解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高中.后现代法学思潮[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4]徐爱国.思想史视野下的法治现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5][美]哈罗德·J·伯尔曼,梁治平.法律与宗教[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
关键词:法治;后现代主义;理性;人性;信仰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7-0314-02
导语——法治的精神意蕴在于信仰,一种宗教般虔诚而真挚的对法的信仰。
人类总是对未来怀着美好的憧憬和希望,正是这些美好的憧憬和希望鼓舞着我们不断地进行追问和探索。在西方,自希腊时代柏拉图的“理想国”理论起,历经伟大的罗马和辉煌的中世纪文明,直至近现代的资本主义经济进步和文化繁荣,先哲们一直在探求实现善治之道。在以中华文明为代表的东方,我们的祖先也早就开始了对治国方略的探讨,并由此而有先秦诸子的争鸣,直至不断地革新。虽然人类历史饱经磨难和辛酸,人们却从未放弃过对善治的希冀和探求。正是这些眼泪和鲜血激励着今天的人们,共同为限制强权、消除不义、实现公正而谋取治理之道。
1 扭曲发展亵渎法治的灵魂,不泯希望插上理想的翅膀
后现代主义文艺的商品化倾向是与当代社会的高度商品化和高度媒介化相呼应的。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手机等通讯工具的普遍使用,进入信息时代以后,以电视、广告、摇滚乐为代表,凭借高科技电子声光媒介手段而出现的文艺新样式占据了传统文艺市场,形成了一个利润极为可观的“文化产业”,一批批以愉悦性精神解脱为目标的短暂性“消费文化”扩张和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文艺的商品化使文艺不再成为人类精神产物,在更大程度上进入了物质生产领域,好莱坞的电影、流行歌曲、商品广告等产业化的文艺作品是工业产品而绝非精神产品这一点应该是全人类的共识。
法兰克福学派的马尔库塞对后现代主义商品化和反艺术两种极化运动的相互关系有过下面这段描述:“现代科技成果使人陶醉于流光溢彩的声色享受而沾沾自喜;非审美的反艺术则因揭示繁荣后面的矛盾而发人猛醒。以技术为中介的现代资本主义统治的特色是理性精心设计的反理性,而反艺术的非审美倾向却是在反理性形态中包含着理性。然而反艺术的最终结局却往往逃避不了被技术社会同化的命运,常被市场吸收和改造而变得毫无锋芒,反抗本身成为一种滑稽的自嘲。”这正是在多重对立的极化运动中矛盾发展的后现代主义文艺的真实面貌,这种发展对文学艺术存在的合理性构成威胁,文学艺术在商品化的蓬勃生机和反艺术的生存危机中一步步走向消亡。
当我们还沉浸在后现代主义普遍流行的奢靡财富里时,它也在悄然使得西方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受到冲击并趋于崩溃。如果没有健康发展的精神文明建设,如果没有完善规范的社会秩序,如果没有条分理析的法律体系,一个社会纵然拥有再丰富的物质基础也是没有发展前途的,这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决定的。
可因为后现代主义也试图建立起与现代社会混乱的精神价值观相适应的精神文明体系,我们不能完全提出它是没有前途的片面观点,至少在今日的美国它已经成为艺术的象征,后现代主义完成了毁灭传统价值观的第一步,它宣布了腐朽没落的文化是可以在后工业化社会合理存在的,也许这种文化是人类绝望情绪的真实反映,也许在破坏后的精神废墟上能诞生新的文明,也许我们就能翻开最黑暗的一页,迎向新文明的曙光。
2 文化冲击点燃理性火把,心存信仰吹响人性集结
文化问题,往往会引起国人无限自豪。中华五千年优秀文化历史,伴随着数不清的岁月风雨同舟走到今天。现代文化的多元主体性和自由个性不断自我调适和重建,离不开先哲们及其追随者对人类感知方式坚持不懈地探索和符号建构。
在正常的文明社会中,文化系统是有着相对独立自由的组织逻辑的“流运动体”,所谓主流是社会自组织复杂性机制“自然”选择的结果。而在权力总体化社会(就是“极权”社会),政治全能,文化并非相对独立的社会系统。因此文化中的所谓主流就是因为政治全能选择机制而成为主流的。
但随着现实社会的进步,人文思想认识的改变,主流文化已满足不了当今人们对生活的需求,所以出现了我们所说的“非主流”。非主流文化的出现,其实就是针对主流文化。它以随意的搭配形象风靡全球,并运用非主流文化的优点弥补主流文化的不足。
人类在进步,教育让人脱离了蒙昧,信仰却在不断的缺失。亲情,友情,爱情,利益,名誉,尊严,甚至自我在价值的权衡间可以完全的放弃,纵观历史,有许许多多的人都做到了这一点的,承受了所有的不公正,挑战所谓的权威。每个新学说的诞生,每个新时代的来临,每个新思想被公众的接受,其实都是有一批默默无闻的人为之奋斗终生,都只为坚守着深深植根于心的那份最为崇高至上的信仰。
“理性是基础,时间是尺度,发展是方向,价值是最终衡量决断的标准。”
理性具有丰富的内涵,也可能包含着相互对立的理论指向和变革。特别是近代以来,韦伯对形式合理性法律的经典表述,已经昭示了现代法律制度的内在矛盾。从那时开始,如何克服工具理性和形式合理性的弊端和缺陷,就成为所有有远见的法律思想家无法回避并且试图努力超越的难题。
我们可约略概括东西方社会因于人性之善恶的判断不同所导致的社会与国家治道的差别,即传统中国社会→圣人→道德→乌托邦:西方社会→俗人→法治→现实邦。因为传统中国治道模式表现为将人人塑造成圣人,并以人类行为无法再提升的至高规范的道德为标准。而这一标准无法让人人实现。但是西方社会,首先把人摆在世俗的层面,人具有自私性与恶,但是这种欲人的生活在社会行动中有一最低底线,即不能违背法律。而任何一个俗人是否成为圣人,则在法律上面留下了无限的道德提升空间,因而这一社会是符合日常生活饯行的,是可行的,也是人性的。因此,对人性的善恶判定不同,实乃影响社会之治道,也是一个社会选择人治与礼治抑或选择法治与制序的原因之一。
3 法治魂来把人治情苦难化解、人治情更将法治魂弘扬
法治的优势,首先来自于对人性的深刻观察和法律的透彻了悟。在社会资源有限和人类需求无限的矛盾世界里,法律从人是自身利益最佳判断者和利益最大化追求者的“经济人”假设出发设立规则,定分止争,惩恶扬善。法律鼓励善、引导善,却不强制善。因为法律的主要功能是抑制恶、法律主要正视与面对的是人性的灰暗面与社会的消极面。因而法律恪守的是人的道德底线,法律就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既然法治最后胜出,就好比战争的胜者虽然获胜仍不免要付出胜利的代价,那么,法治就要为自己的胜利付出代价,并且这些代价是法治内在的因素。例如,规则的平等适用往往忽视对象个体的差异性,规则的相对稳定往往忽视社会形势的变化,因而人们说:“法律的威严不可侵犯,但却抹煞了对人性的追求。”也有人说:“法律从制定时起就已经过时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内在的利益未必符合社会利益。只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成人员不是社会的全体成员就必定不会存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在的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符合性。
相反的,人治认为贤明的统治者在给每个人分配权利资源、财产和荣誉时,可能理性地实现正义。例如,英国衡平法的创立就是基于人对人的考量,衡平法法官以公正、良心审判。可以说衡平制本身就是人治。人治论者相信,贤明政治决策可以不受僵化规则的约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而在当事人存在个体差异时就可以因人而异,在具体环境不同时就可以因地制宜,在时势不同时就可以“与时俱进”。也许这也是理想法治国的最高境界,但是根据哈耶克“分立的个人知识”的观点,“我们所必须利用的关于各种具体情况的知识,从未以集中的或完整的形式存在,而只是以不全面而且时常矛盾的形式为各自独立的个人所掌握。”即便是英明神武的万代明君也有他不知道的、尚未掌握的治理国家的知识与技能,因而将治理国家的希望寄于个人的知识则不是一个合理的“知识运用”。
以现时法治话语论,法治一般与人治对称,前者倍受宠爱,后者屡遭贬斥,宛如善恶分明的孪生兄弟。然而法治的发展,实际上是为了纠正人治的失败,同时人治在很大程度上针对法治的缺陷提出了自己的主张。由此,若固执于事事皆依法治,则违背了法治的初衷。法治与人治的结合当是不同层次的结合,人治的范围必须受法治的划定。
法治化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一个法的神圣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在法的神圣性(也就是法的宗教性)被强化的同时,法的价值蕴含得到了极大的提高。正如伯尔曼所说的,“所有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倡导的合法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所以,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飞跃,我们才能使法律的理想与原则具有普遍性。”实际上,在任何一个社会,法律本身都促成对其自身神圣性的信念。它以各种方式要求人们的服从,不但付诸他们物质的、客观的、有限的和合理的利益,而且还向他们对超越社会功利的真理、正义的信仰呼吁。
4 坚毅探求 光荣荆棘路 臻于至善 绚烂彼岸花
虽然我们一直在追求法治与自由的和谐,但从抽象意义上或许很难对“集体本位的刚性法治”和“个人本位的柔性法治”作优劣比较,然若将其放置于中国乃至东方文化传统中,甚或是现今社会秩序越来越更加规范的全球大发展进程中,则“柔性秩序”科学建构的不完善,使得必要法律维护迫在眉睫,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法律意义。然而,法治情感的培育和法治精神的形成又实在不是一蹴而就或者短时期就能见效的,它需要长期地、一点一滴地生成、积累。在法治化的过程中,物质的、技术性的法律制度,相对而言是比较容易构建或引进的,但它们若要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则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精神、意识和观念,予以奠基和支撑。因此,培养全体社会公众的法治情感和心态,使之成为普遍的社会民情,这是法治化进程中非常重要而艰巨的任务。可以肯定,只有物质的、制度化的“硬件”系统而缺乏相应的精神意识、观念和情感等“软件”系统支持的所谓“法治”,只有法治的外表和骨架而没有内在的灵魂,它不是真正的法治。
对此,梁治平先生曾对我国法治现实的真实情况作过如下分析:“我们的现代法律制度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许多门类,它们被设计来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建构一个现代社会奠定基础,同时,它们也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于是,当我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即就陷入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如何能够唤起我们对于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又怎么能够激发我们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与激情?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这法律。因为它与我们五千年来一贯尊行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有着同样久长之传统的文化格格不入。”
由此可见,中国的法治之路的确还相当遥远,它艰辛而漫长。法治社会的建立绝不仅限于其物质层面的制度建设,绝不仅限于其技术性“硬件”系统的完备周详。法治社会的有效建立,最为基础、也最为关键的,乃是作为其基础以支撑整个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的意识与观念的确立,是作为其内在灵魂的“软件”系统的开发。
参考文献
[1]夏勇,李林.法治与21世纪(The Rule of Law and the 21st Century) [瑞士]丽狄娅·芭斯塔·弗莱纳[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2]葛洪义.法律与理性——法的现代性问题解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高中.后现代法学思潮[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4]徐爱国.思想史视野下的法治现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5][美]哈罗德·J·伯尔曼,梁治平.法律与宗教[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