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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浙江虐童”时过一年,案件早已不像一年前那样如此轰动,当时对案件定罪的争议也不复存在,对“虐童罪”入罪的呼声似乎也微弱许多。回头看案件,当时网民只是凭借内心对孩子的同情,对颜某未被判罪而愤恨,过去一年可能也没有真正意义上对颜某的行为进行恰当合理的认识。笔者就当时案情具体分析,针对当时争议较大的罪名,即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虐待罪以及寻衅滋事罪进行简要分析,在让公众对当时判决理解,肯定当时公安机关的公正判断行为的同时,引发对此类性质案件的重视,呼吁“虐童罪”早日入罪。
【关键词】虐童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虐待罪;寻衅滋事罪
时间过去有一年了,去年十月虐童的案件多了很多,浏览新闻时看着一篇篇报道和一张张照片,心里的感受真的很难去表达。时过一年,虐童罪并没有像当初期盼的那样立马就得到增设,这种过程必然漫长,但对儿童的关注,我们却不应该有所减弱。今天,笔者就像就当时最为轰动的“浙江虐童案”进行简短的分析。
案子大概是从微博开始的,去年某日在微博上一张女幼师虐童照片被疯狂转载:一名幼童被面带微笑的老师揪着耳朵生生拉离地面,孩子痛苦的表情让人愤慨。网民们看到这组照片纷纷斥责女幼师。经过网络的作用,事发后,当地有关部门立即调查女幼师虐童事件,当天,这名虐童的女幼师就被处以开除的处分。经过调查,颜某出生于1992年,2010年开始在温岭城西街道某幼儿园从事幼师的工作,在工作期间多次对幼儿园学生以胶带封嘴、倒插垃圾桶等恶毒方式对幼儿园的孩子进行虐待,并拍照取乐,此次照片是和他一起管小二班的实习生童某帮她拍的,虽童某有制止,但颜某一意孤行,一定要拍。并且经过网友的搜索发现,颜某在其空间里放的幼儿园的照片中有许多就是虐童照,她自己对这种行为不以为然还引以为乐,虽然事后被警方控制后颜某曾向家长道歉,但她的变态行为更多的是遭到网友以及社会大众的谴责。温岭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颜某刑事拘留。自此便引发了网友的争论,纷纷都质疑以寻衅滋事罪是不是过轻,更有甚者强烈支持以故意伤人罪论处刑罚。
纵观浙江虐童案,具体分析,颜某之举可能像大多数人所主张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虐待罪以及寻衅滋事罪。但是温州警方经过深入侦查,并没有以上述任何一种罪名起诉颜某,而是认为其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了刑事案件,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本来大家还在期望可以以更高的刑罚对颜某处罚,但现在不对其起诉让本来就很迷茫的公众更是一头雾水,更有甚者谴责公安机关愚昧。笔者仔细分析案件,认为温州公安机关的做法有理有据,也就是说,这起虐童案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虐待罪以及寻衅滋事罪,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对于故意伤害罪。如果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罪,需要受害人的死伤鉴定结果,只有轻伤和重伤才能构成该罪。而轻微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按目前曝出的情况分析,当事幼童很可能构不上伤情级别,因而不能判定为故意伤害罪。
第二,关于虐待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本案是幼师和学生的关系,显然不构成家庭成员,该罪不成立。
第三,对于侮辱罪,从颜某的犯罪的动机的目的来分析,她主观上并没有通过侮辱幼童的人格和名誉使他们的人格和名誉降低的直接故意,简单说就是,颜某实施这一系列行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达到贬损他人人格,破坏儿童名誉的目的;客观上虽然有些行为是一种侮辱的行为,但是对不听话的儿童在学校同样也可以理解成一种体罚行为,对不听话的学生在上课的时间对其进行的一种惩罚,亦不看成侮辱行为。从行为模式和行为目的均不能认定为是一种当众公然侮辱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也不能判该罪。
最后,虽然寻衅滋事罪是比较接近的一种罪行,但具体分析也不合适。一方面,颜某的行为是不符合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因为所谓寻衅滋事,是指无事生非、无故挑衅,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就目前的案情来看,是对学生不听话的一种惩罚,很难认定颜某是没事找事,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颜某的行为在现有刑法里是找不到处罚依据的。另一方面,颜某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公共秩序,她侵犯的是特定的儿童的人身权利。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颜某的行为是作为特定的身份,在特定的环境下、针对特定的儿童,进行虐待,并不是破坏了公共秩序。基于以上两个反面,亦不成立寻衅滋事罪。
因而上述四种罪名都不成立,根据我国刑法的重要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她的行为并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因此不应作刑事处理。但是颜某应当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如果构成治安处罚标准的,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家长也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这也是重要的手段。除此之外,从目前情况看,拍照者童某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拍照者事先与颜某共谋以此取乐,则构成共犯,根据温州公安的调查,童某曾事前制止过颜某的行为,故可以不考虑将其列为共犯。
针对遭到社会公众强烈谴责的案件,引起温州公安机关的重视后迅速展开调查,并且严格遵守法律相关规定,不为充满感性的公众声音所左右,做到罚有所依,即实质的公平。
我们要肯定公安机关最终对颜某的定性有理有据,让颜某除承担道德上的谴责的同时可以依相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或进行行政处罚、教育系统内部的处罚等等。虽然是不入刑的后果,处罚可能没有像民意呼声那样严厉,但此类案件的层出不穷,同样引发对增设“虐童罪”的重视,早日将其列入条文之中,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让此类丧心病狂的行为得到遏制和严惩。
参考文献:
[1]孟珉.从犯罪客体看我国的婚姻家庭类犯罪——以浙江虐童案为例
[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3,7,25.
【关键词】虐童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虐待罪;寻衅滋事罪
时间过去有一年了,去年十月虐童的案件多了很多,浏览新闻时看着一篇篇报道和一张张照片,心里的感受真的很难去表达。时过一年,虐童罪并没有像当初期盼的那样立马就得到增设,这种过程必然漫长,但对儿童的关注,我们却不应该有所减弱。今天,笔者就像就当时最为轰动的“浙江虐童案”进行简短的分析。
案子大概是从微博开始的,去年某日在微博上一张女幼师虐童照片被疯狂转载:一名幼童被面带微笑的老师揪着耳朵生生拉离地面,孩子痛苦的表情让人愤慨。网民们看到这组照片纷纷斥责女幼师。经过网络的作用,事发后,当地有关部门立即调查女幼师虐童事件,当天,这名虐童的女幼师就被处以开除的处分。经过调查,颜某出生于1992年,2010年开始在温岭城西街道某幼儿园从事幼师的工作,在工作期间多次对幼儿园学生以胶带封嘴、倒插垃圾桶等恶毒方式对幼儿园的孩子进行虐待,并拍照取乐,此次照片是和他一起管小二班的实习生童某帮她拍的,虽童某有制止,但颜某一意孤行,一定要拍。并且经过网友的搜索发现,颜某在其空间里放的幼儿园的照片中有许多就是虐童照,她自己对这种行为不以为然还引以为乐,虽然事后被警方控制后颜某曾向家长道歉,但她的变态行为更多的是遭到网友以及社会大众的谴责。温岭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颜某刑事拘留。自此便引发了网友的争论,纷纷都质疑以寻衅滋事罪是不是过轻,更有甚者强烈支持以故意伤人罪论处刑罚。
纵观浙江虐童案,具体分析,颜某之举可能像大多数人所主张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虐待罪以及寻衅滋事罪。但是温州警方经过深入侦查,并没有以上述任何一种罪名起诉颜某,而是认为其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了刑事案件,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本来大家还在期望可以以更高的刑罚对颜某处罚,但现在不对其起诉让本来就很迷茫的公众更是一头雾水,更有甚者谴责公安机关愚昧。笔者仔细分析案件,认为温州公安机关的做法有理有据,也就是说,这起虐童案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虐待罪以及寻衅滋事罪,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对于故意伤害罪。如果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罪,需要受害人的死伤鉴定结果,只有轻伤和重伤才能构成该罪。而轻微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按目前曝出的情况分析,当事幼童很可能构不上伤情级别,因而不能判定为故意伤害罪。
第二,关于虐待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本案是幼师和学生的关系,显然不构成家庭成员,该罪不成立。
第三,对于侮辱罪,从颜某的犯罪的动机的目的来分析,她主观上并没有通过侮辱幼童的人格和名誉使他们的人格和名誉降低的直接故意,简单说就是,颜某实施这一系列行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达到贬损他人人格,破坏儿童名誉的目的;客观上虽然有些行为是一种侮辱的行为,但是对不听话的儿童在学校同样也可以理解成一种体罚行为,对不听话的学生在上课的时间对其进行的一种惩罚,亦不看成侮辱行为。从行为模式和行为目的均不能认定为是一种当众公然侮辱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也不能判该罪。
最后,虽然寻衅滋事罪是比较接近的一种罪行,但具体分析也不合适。一方面,颜某的行为是不符合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因为所谓寻衅滋事,是指无事生非、无故挑衅,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就目前的案情来看,是对学生不听话的一种惩罚,很难认定颜某是没事找事,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颜某的行为在现有刑法里是找不到处罚依据的。另一方面,颜某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公共秩序,她侵犯的是特定的儿童的人身权利。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颜某的行为是作为特定的身份,在特定的环境下、针对特定的儿童,进行虐待,并不是破坏了公共秩序。基于以上两个反面,亦不成立寻衅滋事罪。
因而上述四种罪名都不成立,根据我国刑法的重要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她的行为并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因此不应作刑事处理。但是颜某应当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如果构成治安处罚标准的,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家长也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这也是重要的手段。除此之外,从目前情况看,拍照者童某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拍照者事先与颜某共谋以此取乐,则构成共犯,根据温州公安的调查,童某曾事前制止过颜某的行为,故可以不考虑将其列为共犯。
针对遭到社会公众强烈谴责的案件,引起温州公安机关的重视后迅速展开调查,并且严格遵守法律相关规定,不为充满感性的公众声音所左右,做到罚有所依,即实质的公平。
我们要肯定公安机关最终对颜某的定性有理有据,让颜某除承担道德上的谴责的同时可以依相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或进行行政处罚、教育系统内部的处罚等等。虽然是不入刑的后果,处罚可能没有像民意呼声那样严厉,但此类案件的层出不穷,同样引发对增设“虐童罪”的重视,早日将其列入条文之中,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让此类丧心病狂的行为得到遏制和严惩。
参考文献:
[1]孟珉.从犯罪客体看我国的婚姻家庭类犯罪——以浙江虐童案为例
[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3,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