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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加入世贸组织标志着中国对外开放进入到一个新阶段,同时,也标志着中国在WTO规则框架下,更加广泛和深入地参与到国际贸易竞争中。
在中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和对外贸易不断扩大的过程中,“倾销与反倾销”的话题一直牵动着国人的视线。“中国成为反倾销最大受害国”“一旦遭遇反倾销,对于一些企业无疑是灭顶之灾”……中国政府、民间团体、专家学者、企业组织乃至所有的中国人越来越关注“反倾销”带给参与国际竞争的企业乃至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本刊“反倾销备忘”专栏设立一年来,为广大读者提供有关反倾销方面的最新动态、专业知识、案例解析等内容,力图让遭受反倾销调查的企业谙熟反倾销之道,让未遭受反倾销企业规避反倾销风险。
2005年,本刊特邀请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等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和有关机构合作建设“反倾销备忘”专栏。该专栏将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研究优势,充分利用专业机构的实践经验,致力于成为国内媒体中关于反倾销报道最权威、最专业、最具影响力的栏目。
“反倾销备忘”专栏将全面报道中国主要贸易伙伴的反倾销政策、对华反倾销案件进展的最新动态,充分分析反倾销典型案件始末,提供专业机构关于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案件以及如何规避反倾销风险的相关建议。
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许可的贸易救济措施,迄今已有100多年历史。自改革开放初期开始,我国产品输出欧美等市场不断遭遇反倾销,不少企业被迫退出市场乃至最终转产或破产。与此同时,自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也针对外国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和采取反倾销措施。
本期分美国对华反倾销、欧盟对华反倾销、中国对外反倾销、WTO反倾销贸易争端和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等几个方面,概述2004年反倾销基本情况。
美国对华反倾销调查一览
美国是最早制定反倾销法和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国家之一,也是采取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根据美国商务部统计,1980年至2003年期间,美国商务部共发起981起反倾销调查,作出初步裁定的案件有809起,作出最终裁定716起,发布反倾销税令的案件447起。自1980年7月2日对薄荷醇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至今,美国已经针对中国产品发起了110多起反倾销调查,其中多数以征收反倾销税结案。根据2005年1月4日统计数据,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产品发布的反倾销税令共有59个生效。
2004年美国针对进口产品共发起29起反倾销调查(包括2003年12月31日起诉但商务部在2004年1月才决定发起调查的针对中国、越南、印度、泰国、巴西和厄瓜多尔六国的对虾案,但不包括2004年12月27日提起诉讼的针对巴西进口的苹果汁案)。其中,针对中国产品发起调查案件6起,位居各国之首。这些案件包括:冷藏或罐装对虾,薄纸,绉纸,金属镁,钢板和三氯乙氢尿酸。
典型案例:木制卧房组家具案
该案实际发起于2003年,但它是2004年最大的,同时也是我国企业在国外遭遇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最大的反倾销案。据美国进口统计,2003年美国自中国进口该产品金额达14亿美元。
2003年10月31日,美国家具制造商合法贸易委员会连同木柜制造商委员会、工厂工人委员会和本地木匠721委员会(以下合称“申诉人”),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和美国商务部(USDOC)递交了反倾销诉讼书,要求对中国进口的木制房间组家具征收相当于出口价格158.74%到440.96%的关税。在对申诉人资格进行调查后,USDOC于2003年12月10日决定发起反倾销调查。2004年1月9日,USITC初步裁定:从中国进口的木制房间组家具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2004年6月17日,USDOC发布公告,初步裁定倾销成立。2004年11月8日,USDOC做出倾销成立的最终裁定。2004年12月10日,USITC最终裁定:从中国进口的家具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为此,USDOC于2005年1月4日发布公告,决定对中国进口的木制卧房组家具征收反倾销税。(见表1)
冷藏或罐装对虾
2003年12月31日,美国对虾贸易特别委员会向USDOC和USITC提出申请,要求对巴西、厄瓜多尔、印度、印度、泰国和中国等6个国家进口的冷藏或者罐装对虾展开反倾销调查。由于涉及大量的中国出口企业和数亿美元的产品出口,本案再次引起我国政府部门的关注。2004年1月20日,USDOC决定发起调查。2005年1月6日,USITC做出最终裁定:从中国等国家进口的冷藏对虾对美国国内造成实质性损害,但罐装对虾没有构成实质性损害。(见表2)
欧盟对华反倾销
截止2004年12月31日, 欧盟共有137起正在执行的反倾销措施。2004年,欧盟反倾销调查、采取措施情况见表3、表4。
如上表所示,2004年欧盟共对中国发起9起新的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和立案日期见表5:
从以下历年欧盟对华反倾销立案数量统计表可以看出,2004年欧盟对华反倾销立案数量比过去几年明显增多,而中国在欧盟反倾销所有对象国中位居首位。(见表6)
就被欧盟反倾销立案的产品类别方面来看,2004年欧盟反倾销的目标产品主要是钢铁产品和化工产品,分别发起了13起和8起反倾销调查。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中,情况也是一样,对中国立案的9起反倾销调查中有4起针对化工产品,2起针对钢铁产品。欧盟对其他国家反倾销涉案产品情况明细表如表7:
2004年内欧盟在3起对华反倾销案件中作出了征收临时或最终反倾销税的决定,包括聚乙烯对苯二酸酯胶片(PET)、胶合板和糖精钠反倾销调查案。在这些裁定中,欧委会同意给予部分企业市场经济地位。(见表8)
中国对外反倾销
自1997年12月10中国对外发起第一例反倾销调查以来,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中国已经对外发起反倾销调查共计34起。其中肯定性裁决21起,否定性裁决3起,未结案件10起。(见表9)
典型案例: 三氯甲烷反倾销案
中国商务部于2003年3月20日正式收到四川鸿鹤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三氯甲烷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资格、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申请调查国内同类产品、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倾销情况及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原产国和地区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2002年上述2家申请企业和其他支持本调查申请的国内企业产量之和占全国同期总产量的比例为93.34%,符合《反倾销条例》第11条、第13条和第17条的有关规定,有资格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14、15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16条规定,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15号公告,决定自2003年5月3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商务部于2004年4月8日发布2004年第9号公告,初裁决定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存在倾销(倾销幅度见表9),中国三氯甲烷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8条和第29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4年 4月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三氯甲烷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初裁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最终裁定(反倾销税率见表9)。
苯酚反倾销案
2002年6月18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中国石化北京燕化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化工销售中心、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向原外经贸部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原外经贸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11条及第13条和第17条有关中国大陆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苯酚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经原国家经贸委同意后,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8月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开始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进行反倾销调查。原外经贸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1年4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原国家经贸委确定的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
2003年6月9日,商务部就本案调查发布了初步裁定,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存在倾销(倾销幅度见表9),中国大陆产业存在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步裁定结果,原外经贸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03年6月9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经过继续调查,商务部终裁决定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存在倾销,中国大陆苯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依据《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苯酚征收反倾销税。
WTO反倾销争端解决
WTO秘书处统计资料显示,WTO《反倾销协定》生效并没有减少各国发起反倾销调查和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案件数目。其中,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更是逐年上升。
与之相对应,WTO各成员之间就反倾销法规和具体调查行动及采取的措施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的案件也不在少数。据统计,WTO成立10年来各成员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请解决的反倾销争端共有58起,占所有争端解决案件总数的17.9%。在所有成员中,美国被提起诉讼的案件最多,高达28起。申诉国主要包括欧盟、巴西、墨西哥、印度、加拿大等。2004年,各成员涉及反倾销方面的贸易争端有8起,及2004年12月14日获得最终解决的泰国诉美国对泰进口对虾临时反倾销措施(案号DS324)
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长期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被认为是我国企业海外反倾销应诉的最大障碍,因为在此之前我国企业往往不得不面临艰难的自我证明和难以预见的定价方法,这无疑增大了反倾销应诉的难度,增加了应诉风险。为此,中国政府、商会、行业协会、企业和其他中介机构进行了大量艰苦的努力,意在促使一些贸易伙伴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为我国企业创造良好的反倾销应诉环境,降低国际贸易风险。尽管存在15年非市场经济规则的过渡期条款,但是中国政府没有放弃这方面的努力。相反,近年来更是加大了这方面的工作力度。
2004年4月14日,中国与新西兰政府签订《中国-新西兰贸易与经济合作框架》,其中新西兰正式承认中国已经建立市场经济体制。随后,东盟10国、吉尔吉斯斯坦、格鲁吉亚、巴巴多斯、南非、俄罗斯、贝宁、安提瓜和巴布达、多哥、亚美尼亚、智利、阿根廷、巴西、圭亚那和秘鲁等37个国家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不过,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谈判在与欧盟和美国两个主要贸易伙伴的谈判却远没有上述各国顺利。2003年9月,中国向欧盟委员会递交《2003年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要求欧盟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欧盟委员会对中方报告进行评估之后,2004年2月要求中方提供进一步的信息,以进行第二步评估。2004年6月28日,欧盟委员会公布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初步评估报告结果。根据披露的报告内容,欧盟委员会主要评估了5项标准,认为只有其中一项“在与私有化相关的企业运作中没有政府引起的扭曲现象”和“没有易货贸易”方面符合要求,而在其他4个方面都没有“达标”。促进美国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工作虽然进展缓慢,但是也在有序地推进。2004年4月,中美双方在中美商贸联委会会议上达成协议,联合成立结构性问题工作组,讨论和处理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6月3日,美国商务部就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议题举行听证会。会上,中国政府代表阐述了中方立场和要求,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美国森林与纸业协会、美国铸造业协会、美国家具制造商委员会、美国炊具制造商协会、纺织品团体全国委员会、钢筋贸易行动联盟、半导体业协会等美国国内产业代表则表明了反对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意见。严格地说,此次听政会只是商务部的一次初步试探。
(作者单位: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
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简介:
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East Associates) 是国内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有近70名执业律师,总所在北京,分所在上海,在东京和布鲁塞尔有代表处和联络办公室,主要业务领域涵盖公司、证券、融资租赁、WTO与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和诉讼仲裁等。该所律师本着敬业求实的宗旨,以热忱和真诚的态度及丰富的业务经验,一直为中外客户提供高质有效的专业服务,被《亚太法律500强》评为亚洲五百强律师事务所。由王磊律师、余盛兴律师带领的团队在WTO和贸易法领域、尤其是反倾销案件的海外应诉和反倾销法律问题的研究方面处于领先地位。
在中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和对外贸易不断扩大的过程中,“倾销与反倾销”的话题一直牵动着国人的视线。“中国成为反倾销最大受害国”“一旦遭遇反倾销,对于一些企业无疑是灭顶之灾”……中国政府、民间团体、专家学者、企业组织乃至所有的中国人越来越关注“反倾销”带给参与国际竞争的企业乃至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本刊“反倾销备忘”专栏设立一年来,为广大读者提供有关反倾销方面的最新动态、专业知识、案例解析等内容,力图让遭受反倾销调查的企业谙熟反倾销之道,让未遭受反倾销企业规避反倾销风险。
2005年,本刊特邀请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等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和有关机构合作建设“反倾销备忘”专栏。该专栏将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研究优势,充分利用专业机构的实践经验,致力于成为国内媒体中关于反倾销报道最权威、最专业、最具影响力的栏目。
“反倾销备忘”专栏将全面报道中国主要贸易伙伴的反倾销政策、对华反倾销案件进展的最新动态,充分分析反倾销典型案件始末,提供专业机构关于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案件以及如何规避反倾销风险的相关建议。
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许可的贸易救济措施,迄今已有100多年历史。自改革开放初期开始,我国产品输出欧美等市场不断遭遇反倾销,不少企业被迫退出市场乃至最终转产或破产。与此同时,自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也针对外国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和采取反倾销措施。
本期分美国对华反倾销、欧盟对华反倾销、中国对外反倾销、WTO反倾销贸易争端和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等几个方面,概述2004年反倾销基本情况。
美国对华反倾销调查一览
美国是最早制定反倾销法和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国家之一,也是采取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根据美国商务部统计,1980年至2003年期间,美国商务部共发起981起反倾销调查,作出初步裁定的案件有809起,作出最终裁定716起,发布反倾销税令的案件447起。自1980年7月2日对薄荷醇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至今,美国已经针对中国产品发起了110多起反倾销调查,其中多数以征收反倾销税结案。根据2005年1月4日统计数据,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产品发布的反倾销税令共有59个生效。
2004年美国针对进口产品共发起29起反倾销调查(包括2003年12月31日起诉但商务部在2004年1月才决定发起调查的针对中国、越南、印度、泰国、巴西和厄瓜多尔六国的对虾案,但不包括2004年12月27日提起诉讼的针对巴西进口的苹果汁案)。其中,针对中国产品发起调查案件6起,位居各国之首。这些案件包括:冷藏或罐装对虾,薄纸,绉纸,金属镁,钢板和三氯乙氢尿酸。
典型案例:木制卧房组家具案
该案实际发起于2003年,但它是2004年最大的,同时也是我国企业在国外遭遇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最大的反倾销案。据美国进口统计,2003年美国自中国进口该产品金额达14亿美元。
2003年10月31日,美国家具制造商合法贸易委员会连同木柜制造商委员会、工厂工人委员会和本地木匠721委员会(以下合称“申诉人”),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和美国商务部(USDOC)递交了反倾销诉讼书,要求对中国进口的木制房间组家具征收相当于出口价格158.74%到440.96%的关税。在对申诉人资格进行调查后,USDOC于2003年12月10日决定发起反倾销调查。2004年1月9日,USITC初步裁定:从中国进口的木制房间组家具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2004年6月17日,USDOC发布公告,初步裁定倾销成立。2004年11月8日,USDOC做出倾销成立的最终裁定。2004年12月10日,USITC最终裁定:从中国进口的家具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为此,USDOC于2005年1月4日发布公告,决定对中国进口的木制卧房组家具征收反倾销税。(见表1)
冷藏或罐装对虾
2003年12月31日,美国对虾贸易特别委员会向USDOC和USITC提出申请,要求对巴西、厄瓜多尔、印度、印度、泰国和中国等6个国家进口的冷藏或者罐装对虾展开反倾销调查。由于涉及大量的中国出口企业和数亿美元的产品出口,本案再次引起我国政府部门的关注。2004年1月20日,USDOC决定发起调查。2005年1月6日,USITC做出最终裁定:从中国等国家进口的冷藏对虾对美国国内造成实质性损害,但罐装对虾没有构成实质性损害。(见表2)
欧盟对华反倾销
截止2004年12月31日, 欧盟共有137起正在执行的反倾销措施。2004年,欧盟反倾销调查、采取措施情况见表3、表4。
如上表所示,2004年欧盟共对中国发起9起新的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和立案日期见表5:
从以下历年欧盟对华反倾销立案数量统计表可以看出,2004年欧盟对华反倾销立案数量比过去几年明显增多,而中国在欧盟反倾销所有对象国中位居首位。(见表6)
就被欧盟反倾销立案的产品类别方面来看,2004年欧盟反倾销的目标产品主要是钢铁产品和化工产品,分别发起了13起和8起反倾销调查。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中,情况也是一样,对中国立案的9起反倾销调查中有4起针对化工产品,2起针对钢铁产品。欧盟对其他国家反倾销涉案产品情况明细表如表7:
2004年内欧盟在3起对华反倾销案件中作出了征收临时或最终反倾销税的决定,包括聚乙烯对苯二酸酯胶片(PET)、胶合板和糖精钠反倾销调查案。在这些裁定中,欧委会同意给予部分企业市场经济地位。(见表8)
中国对外反倾销
自1997年12月10中国对外发起第一例反倾销调查以来,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中国已经对外发起反倾销调查共计34起。其中肯定性裁决21起,否定性裁决3起,未结案件10起。(见表9)
典型案例: 三氯甲烷反倾销案
中国商务部于2003年3月20日正式收到四川鸿鹤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三氯甲烷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资格、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申请调查国内同类产品、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倾销情况及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原产国和地区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2002年上述2家申请企业和其他支持本调查申请的国内企业产量之和占全国同期总产量的比例为93.34%,符合《反倾销条例》第11条、第13条和第17条的有关规定,有资格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14、15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16条规定,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15号公告,决定自2003年5月3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商务部于2004年4月8日发布2004年第9号公告,初裁决定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存在倾销(倾销幅度见表9),中国三氯甲烷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8条和第29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4年 4月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三氯甲烷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初裁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最终裁定(反倾销税率见表9)。
苯酚反倾销案
2002年6月18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中国石化北京燕化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化工销售中心、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向原外经贸部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原外经贸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11条及第13条和第17条有关中国大陆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苯酚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经原国家经贸委同意后,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8月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开始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进行反倾销调查。原外经贸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1年4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原国家经贸委确定的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
2003年6月9日,商务部就本案调查发布了初步裁定,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存在倾销(倾销幅度见表9),中国大陆产业存在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步裁定结果,原外经贸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03年6月9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经过继续调查,商务部终裁决定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存在倾销,中国大陆苯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依据《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苯酚征收反倾销税。
WTO反倾销争端解决
WTO秘书处统计资料显示,WTO《反倾销协定》生效并没有减少各国发起反倾销调查和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案件数目。其中,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更是逐年上升。
与之相对应,WTO各成员之间就反倾销法规和具体调查行动及采取的措施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的案件也不在少数。据统计,WTO成立10年来各成员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请解决的反倾销争端共有58起,占所有争端解决案件总数的17.9%。在所有成员中,美国被提起诉讼的案件最多,高达28起。申诉国主要包括欧盟、巴西、墨西哥、印度、加拿大等。2004年,各成员涉及反倾销方面的贸易争端有8起,及2004年12月14日获得最终解决的泰国诉美国对泰进口对虾临时反倾销措施(案号DS324)
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长期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被认为是我国企业海外反倾销应诉的最大障碍,因为在此之前我国企业往往不得不面临艰难的自我证明和难以预见的定价方法,这无疑增大了反倾销应诉的难度,增加了应诉风险。为此,中国政府、商会、行业协会、企业和其他中介机构进行了大量艰苦的努力,意在促使一些贸易伙伴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为我国企业创造良好的反倾销应诉环境,降低国际贸易风险。尽管存在15年非市场经济规则的过渡期条款,但是中国政府没有放弃这方面的努力。相反,近年来更是加大了这方面的工作力度。
2004年4月14日,中国与新西兰政府签订《中国-新西兰贸易与经济合作框架》,其中新西兰正式承认中国已经建立市场经济体制。随后,东盟10国、吉尔吉斯斯坦、格鲁吉亚、巴巴多斯、南非、俄罗斯、贝宁、安提瓜和巴布达、多哥、亚美尼亚、智利、阿根廷、巴西、圭亚那和秘鲁等37个国家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不过,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谈判在与欧盟和美国两个主要贸易伙伴的谈判却远没有上述各国顺利。2003年9月,中国向欧盟委员会递交《2003年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要求欧盟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欧盟委员会对中方报告进行评估之后,2004年2月要求中方提供进一步的信息,以进行第二步评估。2004年6月28日,欧盟委员会公布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初步评估报告结果。根据披露的报告内容,欧盟委员会主要评估了5项标准,认为只有其中一项“在与私有化相关的企业运作中没有政府引起的扭曲现象”和“没有易货贸易”方面符合要求,而在其他4个方面都没有“达标”。促进美国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工作虽然进展缓慢,但是也在有序地推进。2004年4月,中美双方在中美商贸联委会会议上达成协议,联合成立结构性问题工作组,讨论和处理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6月3日,美国商务部就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议题举行听证会。会上,中国政府代表阐述了中方立场和要求,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美国森林与纸业协会、美国铸造业协会、美国家具制造商委员会、美国炊具制造商协会、纺织品团体全国委员会、钢筋贸易行动联盟、半导体业协会等美国国内产业代表则表明了反对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意见。严格地说,此次听政会只是商务部的一次初步试探。
(作者单位: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
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简介:
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East Associates) 是国内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有近70名执业律师,总所在北京,分所在上海,在东京和布鲁塞尔有代表处和联络办公室,主要业务领域涵盖公司、证券、融资租赁、WTO与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和诉讼仲裁等。该所律师本着敬业求实的宗旨,以热忱和真诚的态度及丰富的业务经验,一直为中外客户提供高质有效的专业服务,被《亚太法律500强》评为亚洲五百强律师事务所。由王磊律师、余盛兴律师带领的团队在WTO和贸易法领域、尤其是反倾销案件的海外应诉和反倾销法律问题的研究方面处于领先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