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刑法》第18条就是关于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造成危害结果,如何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常见精神障碍和精神病辩护
变态心理学和精神病学将常见的心理异常分为认知障碍、情绪障碍和意志行为障碍,患者是否存在上述障碍,在法律上直观的对应"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否降低甚至丧失。因此,不同的精神障碍患者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程度不同,这也就导致了司法鉴定中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不同。
ICD-10(国际疾病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ICD),是依据疾病的某些特征,按照规则将疾病分门别类,并用编码的方法来表示的系统。目前全世界通用的是第10次修订本《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仍保留了ICD的简称,并被统称为ICD-10。)将精神和行为障碍分为如下十一类:一是器质性精神障碍;二是使用精神活性物质引起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三是精神分裂症、分裂型障碍和妄想性障碍;四是心境障碍;五是神经症性、应激相关的以及躯体形式障碍;六是与生理紊乱和躯体因素有关的行为综合症;七是成人人格和行为障碍;八是精神发育迟滞;九是心理发育障碍;十是通常起病于童年和青少年期的行为和情绪障碍;十一是未特指的精神障碍。
精神病辩护(insanity defense)是英美法国家刑法实践中的重要制度之一,然而自从精神病辩护制度确立以来,关于该制度必要性的争议就没有停止过。
主张废除精神病辩护制度的学派常常使用如下广为人知的案例:1981年3月30日,约翰·欣克利(John Hinckley)刺杀美国总统罗纳德·里根(Ronald Reagan),1982年欣克利被指控13项罪名,但6月21日,他因查出有精神病而被法庭裁定无罪。公众对欣克利的无罪判决十分愤怒,民意调查表明,约90%的公众赞同取消精神病辩护,主张惩罚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告人。相关事件之后美国国会和很多州议会修改法律,为以后法庭上采信精神病加上了更加严格的条件,有几个州甚至废止了精神病可以作为无罪理由的规定,例如:爱达荷州、蒙大拿州、犹他州和堪萨斯州。
然而,主张保留精神病辩护制度的学派也提出了针锋相对的理由:首先,惩罚那些不是在自由意志下实施错误行为的人是不人道的,也就是本文反复提到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降低甚至丧失;其次,因精神病而被裁定无罪者并不都被直接无罪释放,如果行为人危及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或行为人危及自身安全时,均应当被移交给精神病管理机构或监狱,这实际上就可以起到保护社会的作用。例如,前文提到的欣克利被判无罪后在华盛顿一家精神病医院就医至今,我国《刑法》第18条也就此做了明文规定。
Curt R.Bartol和Anne M.Bartol在他们的著作《犯罪心理学》一书中指出:被告在力争免除刑事责任,或者证明自己的能力或责任能力降低时,常使用几种特殊的精神障碍作辩护,包括:创伤后应激障碍(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PTSD)、病态赌博综合症(compulsive gambling)、多重人格障碍(multiple personality disorder, MPD)(现称分裂性认同障碍(dissociative identity disorder, DID))、遗忘症(amnesia)、受虐妇女综合症(有时被看成创伤后应激障碍的一种变体)和性成瘾。
下面结合中国司法实践,介绍精神分裂症及其他妄想性障碍的概念,患者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水平,以及精神病辩护效果。
精神分裂症及其他妄想性障碍
精神分裂症及其他妄想性障碍又可以细分为三类:精神分裂症(schizophrenia)、妄想性障碍(delusional disorder)和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acute and brief psychotic disorders)。
精神分裂症是一种病因未明的常见精神障碍,具有感知、思维、情绪、意志和行为等多方面的障碍,以精神活动的不协调和脱离现实为特征。精神分裂症发作期自知力基本丧失,因此严重影响刑事责任能力。例如,2011年湖南省朱某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朱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现症期),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人,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妄想性障碍又称偏执性精神障碍(paranoid mental disorders),突出的临床表现是出现单一的或一整套相关的妄想,并且这种妄想通常是持久的,甚至终生存在的。个别可伴有幻觉,但历时短暂而不突出。因此相对精神分裂症而言,妄想性障碍不常被用于精神病辩护。例如,2011年安徽省郑某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郑某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且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共同特点主要有:在一两周内急性起病;以精神病症状为主;起病前有相应的心因;在2至3个月内可完全恢复。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用于精神病辩护的案例极为少见。例如,2003年广东省邓某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邓某系酒精所致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部分责任能力,可对其从轻处罚。
以上案例来源于在北大法律信息数据库。该数据库中,判定罪名为故意杀人罪的刑事案件共收录2613条,其中:涉及精神分裂症的案件82条;涉及偏执性精神障碍的案件22条;涉及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案件1条。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
常见精神障碍和精神病辩护
变态心理学和精神病学将常见的心理异常分为认知障碍、情绪障碍和意志行为障碍,患者是否存在上述障碍,在法律上直观的对应"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否降低甚至丧失。因此,不同的精神障碍患者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程度不同,这也就导致了司法鉴定中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不同。
ICD-10(国际疾病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ICD),是依据疾病的某些特征,按照规则将疾病分门别类,并用编码的方法来表示的系统。目前全世界通用的是第10次修订本《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仍保留了ICD的简称,并被统称为ICD-10。)将精神和行为障碍分为如下十一类:一是器质性精神障碍;二是使用精神活性物质引起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三是精神分裂症、分裂型障碍和妄想性障碍;四是心境障碍;五是神经症性、应激相关的以及躯体形式障碍;六是与生理紊乱和躯体因素有关的行为综合症;七是成人人格和行为障碍;八是精神发育迟滞;九是心理发育障碍;十是通常起病于童年和青少年期的行为和情绪障碍;十一是未特指的精神障碍。
精神病辩护(insanity defense)是英美法国家刑法实践中的重要制度之一,然而自从精神病辩护制度确立以来,关于该制度必要性的争议就没有停止过。
主张废除精神病辩护制度的学派常常使用如下广为人知的案例:1981年3月30日,约翰·欣克利(John Hinckley)刺杀美国总统罗纳德·里根(Ronald Reagan),1982年欣克利被指控13项罪名,但6月21日,他因查出有精神病而被法庭裁定无罪。公众对欣克利的无罪判决十分愤怒,民意调查表明,约90%的公众赞同取消精神病辩护,主张惩罚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告人。相关事件之后美国国会和很多州议会修改法律,为以后法庭上采信精神病加上了更加严格的条件,有几个州甚至废止了精神病可以作为无罪理由的规定,例如:爱达荷州、蒙大拿州、犹他州和堪萨斯州。
然而,主张保留精神病辩护制度的学派也提出了针锋相对的理由:首先,惩罚那些不是在自由意志下实施错误行为的人是不人道的,也就是本文反复提到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降低甚至丧失;其次,因精神病而被裁定无罪者并不都被直接无罪释放,如果行为人危及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或行为人危及自身安全时,均应当被移交给精神病管理机构或监狱,这实际上就可以起到保护社会的作用。例如,前文提到的欣克利被判无罪后在华盛顿一家精神病医院就医至今,我国《刑法》第18条也就此做了明文规定。
Curt R.Bartol和Anne M.Bartol在他们的著作《犯罪心理学》一书中指出:被告在力争免除刑事责任,或者证明自己的能力或责任能力降低时,常使用几种特殊的精神障碍作辩护,包括:创伤后应激障碍(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PTSD)、病态赌博综合症(compulsive gambling)、多重人格障碍(multiple personality disorder, MPD)(现称分裂性认同障碍(dissociative identity disorder, DID))、遗忘症(amnesia)、受虐妇女综合症(有时被看成创伤后应激障碍的一种变体)和性成瘾。
下面结合中国司法实践,介绍精神分裂症及其他妄想性障碍的概念,患者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水平,以及精神病辩护效果。
精神分裂症及其他妄想性障碍
精神分裂症及其他妄想性障碍又可以细分为三类:精神分裂症(schizophrenia)、妄想性障碍(delusional disorder)和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acute and brief psychotic disorders)。
精神分裂症是一种病因未明的常见精神障碍,具有感知、思维、情绪、意志和行为等多方面的障碍,以精神活动的不协调和脱离现实为特征。精神分裂症发作期自知力基本丧失,因此严重影响刑事责任能力。例如,2011年湖南省朱某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朱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现症期),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人,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妄想性障碍又称偏执性精神障碍(paranoid mental disorders),突出的临床表现是出现单一的或一整套相关的妄想,并且这种妄想通常是持久的,甚至终生存在的。个别可伴有幻觉,但历时短暂而不突出。因此相对精神分裂症而言,妄想性障碍不常被用于精神病辩护。例如,2011年安徽省郑某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郑某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且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共同特点主要有:在一两周内急性起病;以精神病症状为主;起病前有相应的心因;在2至3个月内可完全恢复。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用于精神病辩护的案例极为少见。例如,2003年广东省邓某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邓某系酒精所致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部分责任能力,可对其从轻处罚。
以上案例来源于在北大法律信息数据库。该数据库中,判定罪名为故意杀人罪的刑事案件共收录2613条,其中:涉及精神分裂症的案件82条;涉及偏执性精神障碍的案件22条;涉及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案件1条。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