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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报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已日益为反洗钱工作实践所证明。源于西方国家反洗钱实践的金融情报机构,从诞生之日起便以相应的法律规定作为其独立履行职责的保障。与国际标准相比,我国金融情报机构存在着法律地位未予突出、法定职权保障不足、法律属性未能厘清、报告范围较为狭窄等法律问题。应借鉴金融情报机构国际立法的有益经验,从金融情报机构自身建设及以特定非金融行业促进金融情报机构建设两方面着手,加强我国金融情报机构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