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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多岁的老张,与我结婚才两年又遇新欢,要和我离婚。我不同意,他决定“高价买断”,把我们现住的楼房给了我,同时又给了我30万。我与他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不到一年,他的姘妇找了一个更有钱的,甩了他。鸡飞蛋打的老张找我复婚,我不同意,他就说以前我们所签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在我“不同意离婚的胁迫下”签订的,现在他要我返还部分财产,否则请求法院认定协议无效。他的请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大庆金铃
老张的说法不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胁迫,主要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婚姻自由是公民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
在离婚的问题上,他有权提出离婚,你有权表示不同意,不构成对他的胁迫。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分割共同财产,处分个人财产除了纯粹利益的考虑外,常常难免掺杂着许多感情的因素,其形成的分割财产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有不尽相同之处。一方少分财产,甚至全部放弃财产,有多种因素,不能以民事合同的等价有偿为唯一标准。你们双方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协议是在你们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应予肯定,所以他无权要回财产。
捐给孩子的钱不该属于孩子吗?
我的女儿晓鹂不幸得了白血病,所在学校为她发起募捐,得款近15万元。虽然有众人的关怀,但孩子依然不幸去世。为孩子治病我们花去近10万元捐款,还剩5万来元。孩子去世后,学校一直没有把余款转给我们。几次去要,都说研究研究。款是捐给孩子的,孩子去了,此款自然应当给孩子的父母,这还有啥研究的?
沈阳 刘丽
问题不那么简单。这里涉及到捐赠人与募捐人、募捐人与受赠人、捐赠人与受赠人的关系。学校为学生发起募捐,捐赠人与募捐人形成的是募捐合同关系,此合同以第三人的利益为目的,是为受赠的学生签订的。这不同于赠与合同,赠与人直接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
募捐合同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捐赠人不交付捐赠物,募捐人可以要求其交付,募捐人不履行募捐合同特定义务向第三人转移捐赠物,捐赠人有权要求募捐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募捐人在不履行募捐合同特定义务向第三人转移捐赠物时,第三人也有权要求募捐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现在的问题是受赠人已经死亡,其募捐人与捐赠人设定的第三人利益已不存在,其募捐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捐赠人可以根据这一情况,撤销或者变更合同,如合同撤销,剩余的捐赠款,应当返还给捐赠人,孩子的家长不能以剩余的捐款是孩子的遗产而要求继承。
欠条也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姐夫老张为一油田职工,月收入3000元,我姐姐为家庭妇女,婚后家中小有积蓄。3个月前我父亲不幸患脑溢血住院,急需钱,姐姐欲拿出家中5万元存款中的1万元给父亲治病,张不同意,两口子大吵后,张同意出1万元,但要求姐姐必须开借条。因此两口子之间产生隔阂,多次争吵直至感情破裂,最近姐姐提出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张拿出了欠条,要求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扣还。请问,他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东营 求益
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12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等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因此,双方离婚分割财产中,一方拿欠条要求另一方还款,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zhaozhen1996@sina.com
(编辑:赵真)
大庆金铃
老张的说法不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胁迫,主要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婚姻自由是公民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
在离婚的问题上,他有权提出离婚,你有权表示不同意,不构成对他的胁迫。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分割共同财产,处分个人财产除了纯粹利益的考虑外,常常难免掺杂着许多感情的因素,其形成的分割财产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有不尽相同之处。一方少分财产,甚至全部放弃财产,有多种因素,不能以民事合同的等价有偿为唯一标准。你们双方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协议是在你们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应予肯定,所以他无权要回财产。
捐给孩子的钱不该属于孩子吗?
我的女儿晓鹂不幸得了白血病,所在学校为她发起募捐,得款近15万元。虽然有众人的关怀,但孩子依然不幸去世。为孩子治病我们花去近10万元捐款,还剩5万来元。孩子去世后,学校一直没有把余款转给我们。几次去要,都说研究研究。款是捐给孩子的,孩子去了,此款自然应当给孩子的父母,这还有啥研究的?
沈阳 刘丽
问题不那么简单。这里涉及到捐赠人与募捐人、募捐人与受赠人、捐赠人与受赠人的关系。学校为学生发起募捐,捐赠人与募捐人形成的是募捐合同关系,此合同以第三人的利益为目的,是为受赠的学生签订的。这不同于赠与合同,赠与人直接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
募捐合同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捐赠人不交付捐赠物,募捐人可以要求其交付,募捐人不履行募捐合同特定义务向第三人转移捐赠物,捐赠人有权要求募捐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募捐人在不履行募捐合同特定义务向第三人转移捐赠物时,第三人也有权要求募捐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现在的问题是受赠人已经死亡,其募捐人与捐赠人设定的第三人利益已不存在,其募捐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捐赠人可以根据这一情况,撤销或者变更合同,如合同撤销,剩余的捐赠款,应当返还给捐赠人,孩子的家长不能以剩余的捐款是孩子的遗产而要求继承。
欠条也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姐夫老张为一油田职工,月收入3000元,我姐姐为家庭妇女,婚后家中小有积蓄。3个月前我父亲不幸患脑溢血住院,急需钱,姐姐欲拿出家中5万元存款中的1万元给父亲治病,张不同意,两口子大吵后,张同意出1万元,但要求姐姐必须开借条。因此两口子之间产生隔阂,多次争吵直至感情破裂,最近姐姐提出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张拿出了欠条,要求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扣还。请问,他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东营 求益
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12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等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因此,双方离婚分割财产中,一方拿欠条要求另一方还款,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zhaozhen1996@sina.com
(编辑:赵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