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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融资租赁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涌现出了一批互联网融资租赁平台。互联网融资租赁的出现为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在一定程度上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资金来源。然而,在互联网融资租赁的发展道路上仍然存在着许多阻碍。
关键词:融资租赁;互联网+;互联网金融;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26-0133-02
“e租宝”事件的爆发,给其相关投资者敲响了警钟,使互联网融资租赁的安全性问题突显出来。在“e租宝”事件中,为了获得投资者的投资,互联网平台夸大项目的收益率,吹嘘公司的经济实力。这些都导致了“e租宝”的轰然倒塌,而全国数百家互联网融资租赁平台都可能会面临同样的问题[1]。因此,针对互联网融资租赁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
1 “互联网+”融资租赁概述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生产制造设备的需要,由出租人出资购买设备,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支付租金的一种融资活动。然而,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公司的资金来源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融资租赁应运而生。目前,互联网融资租赁模式主要有三种。
1.1 网贷模式
在网贷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投资者融资,投资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借出资金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将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利率支付给投资者。
在这种模式当中,投资者和融资租赁公司之间只是最简单的借贷关系。其中,互联网平台扮演着撮合者,促使双方合作的形成。
1.2 债权转让模式
债权转让模式与网贷模式相比,增加了融资租赁合同债权转让的环节,即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后再将其债权转让给个人投资者。
在这个过程当中,互联网平台将审核通过的融资租赁债权转让信息发布在平台上,由投资者决定是否投资。之后,融资租赁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投资者代替融资租赁公司成为新的债权人,投资者和承租人之间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确定。
1.3 收益转让模式
在收益转让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公司将其项目应收租金的收益权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公布,投资者根据个人需要进行购买,融资租赁公司与投资者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
与债权转让模式相比,收益转让模式的特点在于,融资租赁公司并未退出债权债务关系,租金的收取与追偿仍需由融资租赁公司负责[2]。
从以上互联网融资租赁的三种主要模式当中可以看出,互联网融资租赁离不开互联网平台的参与,互联网平台作为信息的传递者,将融资租赁项目与个人投资者联系起来,并且有第三方支付公司对资金进行托管。
2 “互联网+”融资租赁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异军突起,许多传统行业都搭上了“互联网+”的快车。但是,有些企业只是打着“互联网+”的旗号招摇撞骗,特别是2015年底“e租宝”的事件,使互联网金融界的丑闻再度引起人们的关注。互联网和融资租赁行业的相结合,也出现了其特殊的风险和问题。
2.1 行业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本身不确定性和风险大
互联网融资租赁实质上是融资租赁行业与“互联网+”金融的结合,这两个行业目前在我国发展的时间都不是很长,仍处于发展和探索阶段。
互联网融资租赁行业具体来说存在着以下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一是资金收益率的问题,由于融资租赁项目一般都是一些规模大、周期长的项目,给投资者带来的收益率一般不会很高,但是互联网平台往往标榜较高的投资收益率,这就增加了资金的风险;
二是期限错配问题,融资租赁项目的标的物一般都是大型的制造设备,期限较长,而互联网融资平台上的投资者大多是个人投资者,对收益期的要求一般少于一年,这就产生了期限错配的问题,容易引起资金链的断裂,发生流动性风险;
三是信用和征信问题,互联网交易平台由于存在于虚拟世界当中不确定性较大,而各方的征信系统也尚未建立,一旦出现信用危机,将会对整个行业造成巨大的影响[3]。
2.2 互联网融资租赁项目模式繁杂,监管不善
自从互联网金融与融资租赁相结合之后,就出现了P2L、P2A、P2P、P2C、P2G等各式各样的名号和模式,业务类型也有直租、售后回租、杠杆租赁、风险租赁等等。而许多互联网融资租赁企业并不关心其核心业务的内容,只是打着互联网金融的名号,进行各种虚假宣传。
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与融资租赁行业日新月异的发展,关于该领域的相关的行业标准和规范却未完善。“一行三会”的监管往往无法有效的实施,对于违法犯罪行为无法及时发现、制止甚至做出有效的惩处。
2.3 第三方托管制度不健全
在我国互联网融资租赁的过程当中,法律明确规定不管是融资租赁企业还是互联网金融平台均不能吸纳投资人的资金,必须选择有资历的合格的银行金融机构来进行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有些互联网融资租赁企业并未将资金交与第三方托管机构管理,私设资金池,甚至存在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进行洗钱交易的现象。
2.4 投资者风险意识淡薄
互联网融资租赁的投资者大多数为分散的个人投资者,他们往往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系统分析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个人投资者容易受到对方高收益率宣传的影响,进而进行盲目投资,却对其所投资的项目一无所知,或者是受到其他人影响跟风投资,渴望获得高额回报。投资者的这些特征,给某些互联网融资租赁企业带来了可乘之机。 3 “互联网+”融资租赁的应对措施
针对互联网融资租赁出现的上述问题,为了规范互联网融资租赁业,促进该行业的健康发展。使互联网融资租赁业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其重要的作用,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从各方面加以完善。
3.1 规范行业制度,完善风险管理
建立规范的互联网融资租赁的行业制度,完善行业准入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互联网融资租赁从本质上来说是属于金融行业,而金融行业的核心就在于对风险的管控。互联网平台在引入租赁项目时,要对承租人、出租人和项目本身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将项目的真实情况以及风险和收益告知投资者。
融资租赁企业更要对承租人进行信用调查,禁止将不良项目引入互联网平台。各主管部门、融资租赁的各方参与者要相互配合,收集各方数据,利用大数据的优势,建立征信系统平台,建立企业和个人数据化的评分机制,做到信息透明化,平台数据共享化,信息对等,从而降低风险,提高决策的准确性。
3.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线上线下同时监管
国家应出台专门针对互联网融资租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统一的规范和标准,使每个相关参与者都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运行[4]。我国现行互联网融资租赁行业实行的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这种多主体的监管模式很容易出现监管空白和效率低下的问题。
因此,应该确立一个监管主体,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加大监管力度,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严惩。还应对互联网融资租赁进行线上线下的统一监管,防止出现非法套利的现象。
3.3 规范第三方托管制度,提取风险准备金
互联网融资租赁业要加强自身的自律性,同时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根据规定互联网融资租赁业必须将资金交由合格的第三方金融机构进行托管。监管机构要定期不定期展开排查,杜绝互联网平台私设资金池现象的出现。
严格监控资金池内资金的使用,针对每一个租赁标的设立一个账户,做到专款专用,严禁不同账户之间相互挪用资金。由融资租赁公司、互联网平台以及第三方托管机构分别出资提取相应的风险准备金,防范风险的发生。必须引入独立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并由其承担连带责任。
3.4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
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对互联网融资租赁的宣传,使投资者对互联网融资租赁有一个理性的认识。投资时,应将重点放在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标的物的类型以及承租人信用上,而不应该只关注其承诺的收益率的高低。如果承租人无法履约,是否有担保公司的担保以及相应的弥补措施都是投资人需要关注的问题。
4 结 语
当前,将融资租赁与互联网金融相结合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趋势,互联网融资租赁能够解决企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资金不足的问题。虽然我国“互联网+”融资租赁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但是只要能够扫清其发展过程当中的障碍,“互联网+”融资租赁必然有巨大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 武江,马伟利,许井荣.从“e租宝”事件看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监管[J].金 融论坛,2016(04).
[2] 尹振涛.互联网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风险防范与发展建议[J].农村金 融研究,2015(12).
[3] 马萧萧.互联网融资租赁的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J].企业改革与管理,
2016(03).
[4] 陶浩,郭寒冰,崔傅成.互联网+融资租赁业新机遇与挑战[J].山东社会 科学,2015(12).
关键词:融资租赁;互联网+;互联网金融;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26-0133-02
“e租宝”事件的爆发,给其相关投资者敲响了警钟,使互联网融资租赁的安全性问题突显出来。在“e租宝”事件中,为了获得投资者的投资,互联网平台夸大项目的收益率,吹嘘公司的经济实力。这些都导致了“e租宝”的轰然倒塌,而全国数百家互联网融资租赁平台都可能会面临同样的问题[1]。因此,针对互联网融资租赁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
1 “互联网+”融资租赁概述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生产制造设备的需要,由出租人出资购买设备,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支付租金的一种融资活动。然而,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公司的资金来源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融资租赁应运而生。目前,互联网融资租赁模式主要有三种。
1.1 网贷模式
在网贷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投资者融资,投资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借出资金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将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利率支付给投资者。
在这种模式当中,投资者和融资租赁公司之间只是最简单的借贷关系。其中,互联网平台扮演着撮合者,促使双方合作的形成。
1.2 债权转让模式
债权转让模式与网贷模式相比,增加了融资租赁合同债权转让的环节,即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后再将其债权转让给个人投资者。
在这个过程当中,互联网平台将审核通过的融资租赁债权转让信息发布在平台上,由投资者决定是否投资。之后,融资租赁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投资者代替融资租赁公司成为新的债权人,投资者和承租人之间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确定。
1.3 收益转让模式
在收益转让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公司将其项目应收租金的收益权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公布,投资者根据个人需要进行购买,融资租赁公司与投资者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
与债权转让模式相比,收益转让模式的特点在于,融资租赁公司并未退出债权债务关系,租金的收取与追偿仍需由融资租赁公司负责[2]。
从以上互联网融资租赁的三种主要模式当中可以看出,互联网融资租赁离不开互联网平台的参与,互联网平台作为信息的传递者,将融资租赁项目与个人投资者联系起来,并且有第三方支付公司对资金进行托管。
2 “互联网+”融资租赁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异军突起,许多传统行业都搭上了“互联网+”的快车。但是,有些企业只是打着“互联网+”的旗号招摇撞骗,特别是2015年底“e租宝”的事件,使互联网金融界的丑闻再度引起人们的关注。互联网和融资租赁行业的相结合,也出现了其特殊的风险和问题。
2.1 行业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本身不确定性和风险大
互联网融资租赁实质上是融资租赁行业与“互联网+”金融的结合,这两个行业目前在我国发展的时间都不是很长,仍处于发展和探索阶段。
互联网融资租赁行业具体来说存在着以下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一是资金收益率的问题,由于融资租赁项目一般都是一些规模大、周期长的项目,给投资者带来的收益率一般不会很高,但是互联网平台往往标榜较高的投资收益率,这就增加了资金的风险;
二是期限错配问题,融资租赁项目的标的物一般都是大型的制造设备,期限较长,而互联网融资平台上的投资者大多是个人投资者,对收益期的要求一般少于一年,这就产生了期限错配的问题,容易引起资金链的断裂,发生流动性风险;
三是信用和征信问题,互联网交易平台由于存在于虚拟世界当中不确定性较大,而各方的征信系统也尚未建立,一旦出现信用危机,将会对整个行业造成巨大的影响[3]。
2.2 互联网融资租赁项目模式繁杂,监管不善
自从互联网金融与融资租赁相结合之后,就出现了P2L、P2A、P2P、P2C、P2G等各式各样的名号和模式,业务类型也有直租、售后回租、杠杆租赁、风险租赁等等。而许多互联网融资租赁企业并不关心其核心业务的内容,只是打着互联网金融的名号,进行各种虚假宣传。
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与融资租赁行业日新月异的发展,关于该领域的相关的行业标准和规范却未完善。“一行三会”的监管往往无法有效的实施,对于违法犯罪行为无法及时发现、制止甚至做出有效的惩处。
2.3 第三方托管制度不健全
在我国互联网融资租赁的过程当中,法律明确规定不管是融资租赁企业还是互联网金融平台均不能吸纳投资人的资金,必须选择有资历的合格的银行金融机构来进行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有些互联网融资租赁企业并未将资金交与第三方托管机构管理,私设资金池,甚至存在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进行洗钱交易的现象。
2.4 投资者风险意识淡薄
互联网融资租赁的投资者大多数为分散的个人投资者,他们往往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系统分析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个人投资者容易受到对方高收益率宣传的影响,进而进行盲目投资,却对其所投资的项目一无所知,或者是受到其他人影响跟风投资,渴望获得高额回报。投资者的这些特征,给某些互联网融资租赁企业带来了可乘之机。 3 “互联网+”融资租赁的应对措施
针对互联网融资租赁出现的上述问题,为了规范互联网融资租赁业,促进该行业的健康发展。使互联网融资租赁业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其重要的作用,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从各方面加以完善。
3.1 规范行业制度,完善风险管理
建立规范的互联网融资租赁的行业制度,完善行业准入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互联网融资租赁从本质上来说是属于金融行业,而金融行业的核心就在于对风险的管控。互联网平台在引入租赁项目时,要对承租人、出租人和项目本身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将项目的真实情况以及风险和收益告知投资者。
融资租赁企业更要对承租人进行信用调查,禁止将不良项目引入互联网平台。各主管部门、融资租赁的各方参与者要相互配合,收集各方数据,利用大数据的优势,建立征信系统平台,建立企业和个人数据化的评分机制,做到信息透明化,平台数据共享化,信息对等,从而降低风险,提高决策的准确性。
3.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线上线下同时监管
国家应出台专门针对互联网融资租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统一的规范和标准,使每个相关参与者都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运行[4]。我国现行互联网融资租赁行业实行的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这种多主体的监管模式很容易出现监管空白和效率低下的问题。
因此,应该确立一个监管主体,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加大监管力度,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严惩。还应对互联网融资租赁进行线上线下的统一监管,防止出现非法套利的现象。
3.3 规范第三方托管制度,提取风险准备金
互联网融资租赁业要加强自身的自律性,同时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根据规定互联网融资租赁业必须将资金交由合格的第三方金融机构进行托管。监管机构要定期不定期展开排查,杜绝互联网平台私设资金池现象的出现。
严格监控资金池内资金的使用,针对每一个租赁标的设立一个账户,做到专款专用,严禁不同账户之间相互挪用资金。由融资租赁公司、互联网平台以及第三方托管机构分别出资提取相应的风险准备金,防范风险的发生。必须引入独立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并由其承担连带责任。
3.4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
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对互联网融资租赁的宣传,使投资者对互联网融资租赁有一个理性的认识。投资时,应将重点放在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标的物的类型以及承租人信用上,而不应该只关注其承诺的收益率的高低。如果承租人无法履约,是否有担保公司的担保以及相应的弥补措施都是投资人需要关注的问题。
4 结 语
当前,将融资租赁与互联网金融相结合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趋势,互联网融资租赁能够解决企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资金不足的问题。虽然我国“互联网+”融资租赁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但是只要能够扫清其发展过程当中的障碍,“互联网+”融资租赁必然有巨大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 武江,马伟利,许井荣.从“e租宝”事件看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监管[J].金 融论坛,2016(04).
[2] 尹振涛.互联网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风险防范与发展建议[J].农村金 融研究,2015(12).
[3] 马萧萧.互联网融资租赁的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J].企业改革与管理,
2016(03).
[4] 陶浩,郭寒冰,崔傅成.互联网+融资租赁业新机遇与挑战[J].山东社会 科学,20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