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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财务会计核算遵循会计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其目的是为了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相关信息。而税法则以课税为目的,根据经济合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依据有关的税收法规,来确定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两者基于不同的目的和原则,对同一经济事项的确认与处理也存在差异。
关键词:收入会计;税务差异;税法
1 确认上的差异
(1)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的确认标准在多数情况下,与相关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标准是一致的。有差异的主要体现在下列两条:
①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
②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同时转移。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式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加或通过使用商品等形成的经济利益。
(2)税法关于收入确认的规定。
①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
②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纳税人在按照所得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时,与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会计利润往往不一致。
2 几种收入情况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1)销售商品收入。
在会计处理上,下列商品销售,按规定的时间确认为收入:一是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二是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三是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等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四是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五是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六是采用销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七是采用售后回租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直接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或租金费用的调整。有确凿证据表明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并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销售货物,一般在发出货物并取得货款或取得收款凭证时,确定为收入实现。企业已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十几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提供劳务收入。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在资产负债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一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要按照公允价值进行纳税调整。
(3)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对于利息收入金额,企业应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使用费收入金额,应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在税务处理上,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企业持有到期的长期债券或者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收入的实现。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取得的收入,这主要是指转让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收入,而不是使用权。特许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其他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另有规定外,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资产溢价收入、罚款净收入、资产评估增值、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益、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接受捐赠的资产、汇兑收益等,在税务处理上都有应计入收入总额。
(5)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不应征税:财政拨款、已发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以上收入会计处理上即使作为收入处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都应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关键词:收入会计;税务差异;税法
1 确认上的差异
(1)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的确认标准在多数情况下,与相关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标准是一致的。有差异的主要体现在下列两条:
①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
②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同时转移。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式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加或通过使用商品等形成的经济利益。
(2)税法关于收入确认的规定。
①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
②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纳税人在按照所得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时,与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会计利润往往不一致。
2 几种收入情况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1)销售商品收入。
在会计处理上,下列商品销售,按规定的时间确认为收入:一是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二是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三是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等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四是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五是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六是采用销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七是采用售后回租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直接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或租金费用的调整。有确凿证据表明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并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销售货物,一般在发出货物并取得货款或取得收款凭证时,确定为收入实现。企业已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十几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提供劳务收入。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在资产负债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一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要按照公允价值进行纳税调整。
(3)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对于利息收入金额,企业应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使用费收入金额,应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在税务处理上,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企业持有到期的长期债券或者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收入的实现。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取得的收入,这主要是指转让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收入,而不是使用权。特许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其他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另有规定外,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资产溢价收入、罚款净收入、资产评估增值、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益、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接受捐赠的资产、汇兑收益等,在税务处理上都有应计入收入总额。
(5)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不应征税:财政拨款、已发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以上收入会计处理上即使作为收入处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都应从收入总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