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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在美国的朋友兜底买到一栋很得意的房子,算是栋“豪宅”吧。地处附近一个镇最贵的一条街,甚至有公司定期上门收洗衣服。他买的时候还来咨询过我的意见,说公司里一些同事警告他不要搬到那里去,理由是那里全是百万富翁,你没那个经济实力,住在这么富的邻居中间不舒服。我是个坚定的贫富混居派,一听这个就说:“人家富人家的,你过你的日子。井水不犯河水。况且,邻居彼此交往很少,你家的院子有一个英亩多(相当于一个标准足球场),和邻居也彼此很难看见,谁碍谁的事儿了?只要房子值,在你的购买力之内,当然就可以买了。”他也点头称是。
房子买下来,我第一时间去看,才知道这条百万富翁的街里为什么会有百万以下的房子。整個一条街安安静静、一尘不染,但街的一个出口连接着一条主要的公路,车辆繁忙。就在这里把口的四栋房子,因为能听见那条干路的交通声音,价钱一下子就低了许多。我四下看看,见他前院是非常开阔的草坪,漫无遮拦,马上建议:“你应该在临街处种一排灌木丛,遮挡一下,这样噪音小了,隐私性也好多了。”他马上说:“我得看看这里的规矩。这条街没有一家这样做的。栅栏是肯定不能建的,灌木丛能否种,还得查查条文。”
要知道,我们谈论的根本不涉及公共绿地,而是能不能在自己院子里种些灌木丛。有人说:“这实在岂有此理,私有产权在哪里?”这也是中国公众对私有产权最大的误解。在美国买个房子,你的私有产权当然受到严格的保护。但是,任何私有产权都必须在公共资源的框架中才能成立。所以,你也必须考虑你的私有产权对公共资源的影响。比如,在有些地方,你买了房子,但不能在前院围栅栏,不能在户外晾晒衣服,甚至不能晚上把车停在车房外面,哪怕停在自家院子里也不行……各地的规矩宽严不一。甚至一个镇里,每条街的规矩也不同。这些规矩,在法律上叫bylaws,或可译为“地方法规”。但这里的“地方”,所指则可以各有不同,有的指镇政府,有的就是你所在的街或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大家自行立法,并有强制实施的权力。
为什么会如此?私有产权的概念在西方源远流长,并且从来没有脱离公共资源和公共秩序的框架。《大宪章》里重要的内容,就是对森林等公共资源的规约。比如,你可以割地自立,说你拥有某块土地,并有诸多的权利。但是,如果这块地不联通公路、水源等等公共资源,全被别人的“私有产权”所包围,那么你人都走不出家门,也就没有利用之可能。所以,任何私有产权,都付着某种公共的义务或责任。
那么,这些公共义务和责任由谁来界定呢?并不是全由国家的法律界定。欧洲在国家结构未熟之前,地方的自治体纷纷自定规则,维持公共秩序。所以,有这种制定地方法规权力的自治体非常多。影响所及,现在的美国就是联邦有套法律,州里有套法律,城市或镇也有许多地方法规,而在一个几千人的小镇中,一条几十户人家的街,也可以有自己的法规。这些法规之间当然有相互冲突的地方。但是,在漫长的历史中,通过一系列的判决、先例,使各层级的法律法规相互切合,奠定了复杂的公共秩序。一般而言,上级的法律都非常尊重基层的地方法规,不敢轻易侵犯,更有以基层地方法规否定上方法律的例子。
中国人的私有产权观念其实很强烈,公共的观念才是最缺乏的。这一点,费孝通的《乡土中国》里就曾提到。比如,江南的河流之脏是有名的,因为河不属于任何人,大家有垃圾就往里扔。这种公共意识的缺乏,关键原因还是缺乏自治的传统。自古以来,中国的国家权力就很大。大家有事等着国家处理,不知道如何自我组织起来,结果凡国家管不到的地方,就可以随便乱来。这种问题不解决,中国就永远不可能有健康的公共秩序。
房子买下来,我第一时间去看,才知道这条百万富翁的街里为什么会有百万以下的房子。整個一条街安安静静、一尘不染,但街的一个出口连接着一条主要的公路,车辆繁忙。就在这里把口的四栋房子,因为能听见那条干路的交通声音,价钱一下子就低了许多。我四下看看,见他前院是非常开阔的草坪,漫无遮拦,马上建议:“你应该在临街处种一排灌木丛,遮挡一下,这样噪音小了,隐私性也好多了。”他马上说:“我得看看这里的规矩。这条街没有一家这样做的。栅栏是肯定不能建的,灌木丛能否种,还得查查条文。”
要知道,我们谈论的根本不涉及公共绿地,而是能不能在自己院子里种些灌木丛。有人说:“这实在岂有此理,私有产权在哪里?”这也是中国公众对私有产权最大的误解。在美国买个房子,你的私有产权当然受到严格的保护。但是,任何私有产权都必须在公共资源的框架中才能成立。所以,你也必须考虑你的私有产权对公共资源的影响。比如,在有些地方,你买了房子,但不能在前院围栅栏,不能在户外晾晒衣服,甚至不能晚上把车停在车房外面,哪怕停在自家院子里也不行……各地的规矩宽严不一。甚至一个镇里,每条街的规矩也不同。这些规矩,在法律上叫bylaws,或可译为“地方法规”。但这里的“地方”,所指则可以各有不同,有的指镇政府,有的就是你所在的街或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大家自行立法,并有强制实施的权力。
为什么会如此?私有产权的概念在西方源远流长,并且从来没有脱离公共资源和公共秩序的框架。《大宪章》里重要的内容,就是对森林等公共资源的规约。比如,你可以割地自立,说你拥有某块土地,并有诸多的权利。但是,如果这块地不联通公路、水源等等公共资源,全被别人的“私有产权”所包围,那么你人都走不出家门,也就没有利用之可能。所以,任何私有产权,都付着某种公共的义务或责任。
那么,这些公共义务和责任由谁来界定呢?并不是全由国家的法律界定。欧洲在国家结构未熟之前,地方的自治体纷纷自定规则,维持公共秩序。所以,有这种制定地方法规权力的自治体非常多。影响所及,现在的美国就是联邦有套法律,州里有套法律,城市或镇也有许多地方法规,而在一个几千人的小镇中,一条几十户人家的街,也可以有自己的法规。这些法规之间当然有相互冲突的地方。但是,在漫长的历史中,通过一系列的判决、先例,使各层级的法律法规相互切合,奠定了复杂的公共秩序。一般而言,上级的法律都非常尊重基层的地方法规,不敢轻易侵犯,更有以基层地方法规否定上方法律的例子。
中国人的私有产权观念其实很强烈,公共的观念才是最缺乏的。这一点,费孝通的《乡土中国》里就曾提到。比如,江南的河流之脏是有名的,因为河不属于任何人,大家有垃圾就往里扔。这种公共意识的缺乏,关键原因还是缺乏自治的传统。自古以来,中国的国家权力就很大。大家有事等着国家处理,不知道如何自我组织起来,结果凡国家管不到的地方,就可以随便乱来。这种问题不解决,中国就永远不可能有健康的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