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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贪科研经费者 多为项目负责人
以“科研经费”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获得287个结果,其中有34份判决书与科研人员犯罪有关。
这34份判决书中,科研人员被判贪污罪的占比62%,受贿罪的占比18%,同时被判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占比9%,而贪污罪加行贿罪、贪污罪加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加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加诈骗罪等4种情况各占比3%。
在犯罪主体方面,有74%的犯罪主体为科研人员(25人),另26%是与科研相关的行政人员。在科研人员这一主体中,又有68%是高校教授(17人),32%是科研院所人员(8人)。
记者发现,在科研经费上出现“贪腐”的往往是高校名师,甚至业内权威。
针对课题负责人往往成为涉贪者的问题,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艾静认为,主要原因之一便是目前科研项目普遍实施课题负责人制。艾静说:“一般由一个比较权威的人负责整个课题组,资金拨到学校的账户上,专款专用,课题组的老师负责支配。我的当事人是两个课题的负责人和一个课题的副组长,权限比较大。”而在监管过程中,往往出现了制度的失灵。
记者发现,通过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虚列项目开支、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冲账套现资金,以及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是科研经费贪腐最常见的几种手段。
事实上,科研经费“弄虚作假”的现象在高校及科研单位里屡屡出现,不仅与作案人本身的犯罪故意相关,还与目前部分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粗放和不合理密不可分。
用垫付应对经费到账滞后现有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诸多不足,使得科研人员出现一些“迫不得已而为之”的情况,进而使得贪腐案件找到了土壤。
科研项目的立项、进行和结项涉及多个部门,课题经费到账不及时的情况并不鲜见。艾静律师说,科研项目的拨款滞后导致老师需要垫付资金,之后往往报销不及时。
艾静称,自己的当事人、北京工业大学教授高立新被指“套取科研经费”,法院认定被告人“采取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分三次将国家课题经费套出18余万元由其个人使用”。但艾静认为,高立新正是因为课题经费到账不及时,不得不用个人资金超额垫付课题组成员的劳务费,这才出现了后面虚构采购设备合同套取经费的行为。
“课题组的实际成员数量比申报时多,并且尽管学校规定给学生的补助为200元,而高立新可能會根据劳动量发300元、400元。”艾静说,“加上经费没有及时到账,这些钱都是他自己垫付的。由于超额没办法报,所以他才虚构了合同。”
“从辩方角度,我们并不认为他构成犯罪,因为欠缺一个主观要件,就是他主观上是不是想侵吞或是占有这个钱。”艾静说,“他后续套取资金只是为了他之前垫付的支出。”除了用个人资金垫付,还存在用其他项目科研经费来垫付的情况。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李燕萍教授表示,由于科研项目获准和经费到账时间不一致,有的科研人员会用其他项目的结余资金来开展下一个课题。这不符合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但按照科研规律,他需要这笔投入。
2016年12月,在大连民族学院环境与资源学院原副院长姜健贪污、诈骗案二审中,姜健上诉称,由于经费使用范围和目前报销规定之间存在矛盾,他只能通过购买发票把自己此前合理花费并已出钱垫付的款项平账,他还表示所有的经费使用都通过了相关领导的审批。但法院认定,虽然姜健辩称涉案贪污款项系此前垫付,但不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且垫付款项应通过正常的报销程序予以核销,不能用虚假发票平账。
报销困境下的“虚列开支”
即使终于等来了“迟到”的科研经费,有的科研人员一转身又陷入了报销的困境。
目前,我国科研经费管理一定程度上“见物不见人”,不少科研项目的经费被允许用于人员费的支出比例偏低,课题经费的申报和评审中也存在人员劳务费发放比例的限制。而这些规定难以全面且真实地体现科研人员的智力投入。这种报销困境往往更多存在于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中。
刚从深圳调研回来的李燕萍表示,自己可以通过往返交通票来报销一部分交通补助费,但在过去,如果是同城调研就很难有发票可用于报销,“有规定说不能报地铁票。之前我遇到的一位老师在山村里做地质勘探,更是无销可报,在村里吃饭住宿,你去让他开个税单,他可能都没有”。
相比于人文社科类项目,理工科类的科研项目经费看似可报销范围更广,但也仍有无处登记的开支。在这种情况下,有的科研人员虚开发票套取资金,以弥补无法登记报销的人员费和劳务费。
两年前艾静律师代理过一起“科研人员虚列耗材、套取科研经费”的案子,她的当事人在购买课题所需实验耗材时就遇到了某些耗材不能开发票的情况。于是,他从不同公司购买的耗材,最后显示为在一家公司购买,“再去这个公司调查,其他发票都是虚开的”。
报销无路的一些科研人员,只能通过虚列设备、仪器,列出一些实际并无花费,但能弄来发票报销的项目开支。由此,科研经费的“跑冒滴漏”不断发生。
2007年至2013年间,时任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遥感室主任的赵冬至,利用职务便利,指使本科室秘书高某,使用购买的发票在本单位报销,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约188万元。赵冬至将其中的58万余元据为己有,并分给高某人民币5万元。赵被判贪污罪。
2013年的浙大陈英旭案中,陈英旭也是被指控授意博士生以开具虚假发票等手段,套取科研经费1000余万元。根据判决,这种虚列开支的做法显然触碰了法律底线。
有律师认为,有些科研人员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目的,他们为了课题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去“虚列开支”,这种情况也被判为“贪污”并不合理。在艾静律师看来,这是司法习惯性认识的问题,“可能在一个案子里,一旦看到假合同就认定是套取费用,不管费用是用来干什么,法院都认定套取后你再使用,就是贪污”。
各自为战的经费管理
除了拨款和报销环节的问题,在科研经费使用方面,还存在挪用资金的现象。
“明明是开给研究生的劳务费,但钱最终可能并没有到他们手上,而是又回到了项目负责人的手中。”陈超说,“然而他们这么做,其实也有难言之隐。”
科研项目的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构成。陈超表示,直接费用中专家咨询费的管理相对独立且严格。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专家咨询费最高为每人每天800元。“但现在实际专家咨询费一般是一天1000~2000元。科研人员只能多报学生劳务费,之后再让学生返还,这样将多报的钱积攒起来作为专家咨询费用”。
他还表示,在科研进行期间可能需要调整设备费和材料费,由于材料费在学校一级便可审批,而设备费则需上报科技部,因此也会存在将设备费的资金用作材料费的情况。
让部分科研人员游走在犯罪边缘的,正是这种制度上的难言之隐。时晓骞律师表示,的确存在不少科研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比如用来注册公司、购买理财,甚至购买房产等。“这种情况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也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从宏观层面看,科技资源配置涉及科技部、发改委、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等多个部门。李燕萍表示,每个部门有自己的决策和课题,存在内部的消耗。
而从微观角度来说,在高校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也需同学校的多个部门打交道。李燕萍认为,在庞杂的科研经费管理中,必须保持不同部门的评价与管理是一致的,至少标准要保持一致,“不能让大家觉得某个环节很容易过关。最初进行科研项目的投入时,经费投给谁,必须要加大源头的把关。”
(摘自《中国青年报》)
以“科研经费”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获得287个结果,其中有34份判决书与科研人员犯罪有关。
这34份判决书中,科研人员被判贪污罪的占比62%,受贿罪的占比18%,同时被判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占比9%,而贪污罪加行贿罪、贪污罪加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加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加诈骗罪等4种情况各占比3%。
在犯罪主体方面,有74%的犯罪主体为科研人员(25人),另26%是与科研相关的行政人员。在科研人员这一主体中,又有68%是高校教授(17人),32%是科研院所人员(8人)。
记者发现,在科研经费上出现“贪腐”的往往是高校名师,甚至业内权威。
针对课题负责人往往成为涉贪者的问题,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艾静认为,主要原因之一便是目前科研项目普遍实施课题负责人制。艾静说:“一般由一个比较权威的人负责整个课题组,资金拨到学校的账户上,专款专用,课题组的老师负责支配。我的当事人是两个课题的负责人和一个课题的副组长,权限比较大。”而在监管过程中,往往出现了制度的失灵。
记者发现,通过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虚列项目开支、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冲账套现资金,以及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是科研经费贪腐最常见的几种手段。
事实上,科研经费“弄虚作假”的现象在高校及科研单位里屡屡出现,不仅与作案人本身的犯罪故意相关,还与目前部分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粗放和不合理密不可分。
用垫付应对经费到账滞后现有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诸多不足,使得科研人员出现一些“迫不得已而为之”的情况,进而使得贪腐案件找到了土壤。
科研项目的立项、进行和结项涉及多个部门,课题经费到账不及时的情况并不鲜见。艾静律师说,科研项目的拨款滞后导致老师需要垫付资金,之后往往报销不及时。
艾静称,自己的当事人、北京工业大学教授高立新被指“套取科研经费”,法院认定被告人“采取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分三次将国家课题经费套出18余万元由其个人使用”。但艾静认为,高立新正是因为课题经费到账不及时,不得不用个人资金超额垫付课题组成员的劳务费,这才出现了后面虚构采购设备合同套取经费的行为。
“课题组的实际成员数量比申报时多,并且尽管学校规定给学生的补助为200元,而高立新可能會根据劳动量发300元、400元。”艾静说,“加上经费没有及时到账,这些钱都是他自己垫付的。由于超额没办法报,所以他才虚构了合同。”
“从辩方角度,我们并不认为他构成犯罪,因为欠缺一个主观要件,就是他主观上是不是想侵吞或是占有这个钱。”艾静说,“他后续套取资金只是为了他之前垫付的支出。”除了用个人资金垫付,还存在用其他项目科研经费来垫付的情况。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李燕萍教授表示,由于科研项目获准和经费到账时间不一致,有的科研人员会用其他项目的结余资金来开展下一个课题。这不符合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但按照科研规律,他需要这笔投入。
2016年12月,在大连民族学院环境与资源学院原副院长姜健贪污、诈骗案二审中,姜健上诉称,由于经费使用范围和目前报销规定之间存在矛盾,他只能通过购买发票把自己此前合理花费并已出钱垫付的款项平账,他还表示所有的经费使用都通过了相关领导的审批。但法院认定,虽然姜健辩称涉案贪污款项系此前垫付,但不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且垫付款项应通过正常的报销程序予以核销,不能用虚假发票平账。
报销困境下的“虚列开支”
即使终于等来了“迟到”的科研经费,有的科研人员一转身又陷入了报销的困境。
目前,我国科研经费管理一定程度上“见物不见人”,不少科研项目的经费被允许用于人员费的支出比例偏低,课题经费的申报和评审中也存在人员劳务费发放比例的限制。而这些规定难以全面且真实地体现科研人员的智力投入。这种报销困境往往更多存在于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中。
刚从深圳调研回来的李燕萍表示,自己可以通过往返交通票来报销一部分交通补助费,但在过去,如果是同城调研就很难有发票可用于报销,“有规定说不能报地铁票。之前我遇到的一位老师在山村里做地质勘探,更是无销可报,在村里吃饭住宿,你去让他开个税单,他可能都没有”。
相比于人文社科类项目,理工科类的科研项目经费看似可报销范围更广,但也仍有无处登记的开支。在这种情况下,有的科研人员虚开发票套取资金,以弥补无法登记报销的人员费和劳务费。
两年前艾静律师代理过一起“科研人员虚列耗材、套取科研经费”的案子,她的当事人在购买课题所需实验耗材时就遇到了某些耗材不能开发票的情况。于是,他从不同公司购买的耗材,最后显示为在一家公司购买,“再去这个公司调查,其他发票都是虚开的”。
报销无路的一些科研人员,只能通过虚列设备、仪器,列出一些实际并无花费,但能弄来发票报销的项目开支。由此,科研经费的“跑冒滴漏”不断发生。
2007年至2013年间,时任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遥感室主任的赵冬至,利用职务便利,指使本科室秘书高某,使用购买的发票在本单位报销,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约188万元。赵冬至将其中的58万余元据为己有,并分给高某人民币5万元。赵被判贪污罪。
2013年的浙大陈英旭案中,陈英旭也是被指控授意博士生以开具虚假发票等手段,套取科研经费1000余万元。根据判决,这种虚列开支的做法显然触碰了法律底线。
有律师认为,有些科研人员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目的,他们为了课题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去“虚列开支”,这种情况也被判为“贪污”并不合理。在艾静律师看来,这是司法习惯性认识的问题,“可能在一个案子里,一旦看到假合同就认定是套取费用,不管费用是用来干什么,法院都认定套取后你再使用,就是贪污”。
各自为战的经费管理
除了拨款和报销环节的问题,在科研经费使用方面,还存在挪用资金的现象。
“明明是开给研究生的劳务费,但钱最终可能并没有到他们手上,而是又回到了项目负责人的手中。”陈超说,“然而他们这么做,其实也有难言之隐。”
科研项目的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构成。陈超表示,直接费用中专家咨询费的管理相对独立且严格。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专家咨询费最高为每人每天800元。“但现在实际专家咨询费一般是一天1000~2000元。科研人员只能多报学生劳务费,之后再让学生返还,这样将多报的钱积攒起来作为专家咨询费用”。
他还表示,在科研进行期间可能需要调整设备费和材料费,由于材料费在学校一级便可审批,而设备费则需上报科技部,因此也会存在将设备费的资金用作材料费的情况。
让部分科研人员游走在犯罪边缘的,正是这种制度上的难言之隐。时晓骞律师表示,的确存在不少科研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比如用来注册公司、购买理财,甚至购买房产等。“这种情况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也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从宏观层面看,科技资源配置涉及科技部、发改委、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等多个部门。李燕萍表示,每个部门有自己的决策和课题,存在内部的消耗。
而从微观角度来说,在高校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也需同学校的多个部门打交道。李燕萍认为,在庞杂的科研经费管理中,必须保持不同部门的评价与管理是一致的,至少标准要保持一致,“不能让大家觉得某个环节很容易过关。最初进行科研项目的投入时,经费投给谁,必须要加大源头的把关。”
(摘自《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