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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职业教育要大力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但是,目前的校企合作中存在着合作基础不稳固、合作不够深入、合作管理不太规范、合作质量有待提高、合作中重技能轻育人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建立校企合作的共赢机制和管理体制、成立由学校与企业共同组成的职业教育联合体、创新校企合作模式、校企合作对高职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等对策。
【关键词】 校企合作;问题;对策
一、当前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校企合作的基础欠稳固
校企合作的稳固基础是“双赢”,学校与企业都应该在这场合作中有所得。但目前的情况却是,学校出于人才培养的需要极力促成合作,企业一方却没有什么利益驱动。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投资都是要讲求回报的,但是,由于人才具有流动性特点,所以企业投资职业教育所培养的人才未必属于自己。即使这些人才属于自己,由于人才培养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加上教育投资回报的不确定性,也使更关注当前利益的企业积极性不高。在校企合作中,如果学校能够为企业提供它们需要的技术服务,也可以调动其参与合作的积极性。但是,许多高职院校的教师虽然具有较高学历,但是对于企业实际的产品研发问题、经营问题等却提不出更多更好的建议。日常繁重的教学任务、不合理的职称晋升制度等,往往使高职院校的教师疲于应付校内的工作,难以抽出更多时间去钻研企业的实际问题。
(二)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质量难以保证
高职院校和企业分属两个不同的社会领域,想要保证良好并持续不断深入的合作运行,建立相应的合作机制是必要条件之一。然而双方并没有将校企深度合作整体推进,也没有依据系统的观点对合作进行整体考虑、统筹运作,致使高等职业院校办学与企业生产经营要素之间难以进行有机结合,形成具有特定功能的完整系统,从而实现办学目标和预期效果最优化。微观的校企合作运行制度还不够成熟和完善,特别是当与高职院校现行制度发生碰撞时,显得无能为力。在效果上普遍属于浅层次的校企合作模式,深度不够,特别是欠缺技术开发方面的合作。高职院校办学机制和企业运作机制、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存在较大差异,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融合。校企之间深度合作受到影响和制约,学生大都难以适应从“学生——员工——社会人”的角色转变。在运行模式上方面,大部分校企合作也只局限于在校内建立“工业中心”,在校外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等最简单的合作形式。具体到各个院校,由于“工业中心”和“实践教学基地”的基础状况也存在很大差异,以致校企合作的质量效果产生了明显差距。
(三)校企合作中重工作技能培养,轻职业道德
教育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是校企合作的出发点,也是根本任务。但是,在目前的校企合作中,重专业教学、轻职业道德教育,重技能培养、轻育人的倾向已经显现。许多的高职学生毕业后,用人企业反映学生职业道德素质差,表现在:不能很好地遵守公司纪律、时间观念差、上班迟到,缺乏吃苦耐劳精神,不能跟同事进行良好合作、工作中不注重细节等。这些职业道德素质的缺失固然有学生自身的原因,但是,在校企合作中校企双方过分关注岗位技能训练,轻职业道德教育是造成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高职教育本来要培养的是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结果技能是有了,素质却缺失了。
(四)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得不到有力的政策支持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教育要得到长期稳定发展,为其制订相应的政策是基本保障。政府、高职院校及企业等组织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其工作重心都应关注于怎样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校企合作政策与制度体系。目前,尽管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教育在我国已经得到了高度重视,共同组建校企合作协会,并开展了大范围的试验,但还需要在树立权威、精准的校企合作准则和指导手册方面加大力度。另外,政府对参与合作的企业奖励力度还有待加强,没有对校企合作中的企业利益进行充分保护;没有专门的校企合作机构来负责协调、监督、考核和推行校企合作工作,以致有些项目很难获得企业主管单位、劳动部门、教育部门的有力支持。目前,在校企深度合作的实践中还经常产生一些新的问题,比如:由于缺少制度和法律来对双方的合作行为进行约束,常出现学校热情度极高、主动参与,而企业反应冷淡、消极应对,导致校企双方的深度合作难以持续下来;在教学和科研领域,由于缺少具体的施实方案和监控制度,企业的加入更多的只是流于形式,不能真正参与其中发挥其实践经验;在具体合作中,经常因缺乏物质奖励最终导致其中一方或双方均一无所获,极大的打击了双方合作科研的积极性,合作结果可想而知。针对校企深度合作中不断出现的问题,高职院校、企业应联合政府三方一起共同制定校企合作有关政策制度以解决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推动地方经济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因此,学校、政府和企业急需基于多赢、诚信、融通基础上构建全新的合作办学模式。
二、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中问题的成因分析
校企合作不光是学校与企业的合作,理论教学与生产实践的合作,随着校企合作的深化以及合作领域的拓展,校企合作也是一种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合作行为。从双方的合作现状来看,造成现阶段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主要是由以下三点原因造成的:
第一,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完善。尽管在我国《职业教育法》及《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已明确规定:“发展职业教育要充分依靠行业、企业,企业与高职院校间要提高合作层次,实行产学研结合,充分依靠企业力量,服务于区域经济建设。”然而,迄今为止,我国的法律和政策仍停留在“大力号召”的层面,还没有出台完备的国家法律、政策配套的规范体系、保障体系和具体可操作的校企合作实施细则,没有明确政府、职业院校和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没有理顺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很少有激励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措施。有学者通过对校企合作的調查研究发现,“企业负责人普遍反映,在校企合作中,限于法律政策的不完善,企业切身利益难以保障,大多数存在支出多、回报少、责任重而风险大的客观现实,70%的企业认为这是影响校企合作最大的因素”。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是高职院校与企业在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的基础上,谋求共同发展、共同获益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由于学校与企业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它们各自的组织结构与文化又有着独特性,仅靠学校和企业自身来协调双方的利益,解决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相当困难。
【关键词】 校企合作;问题;对策
一、当前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校企合作的基础欠稳固
校企合作的稳固基础是“双赢”,学校与企业都应该在这场合作中有所得。但目前的情况却是,学校出于人才培养的需要极力促成合作,企业一方却没有什么利益驱动。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投资都是要讲求回报的,但是,由于人才具有流动性特点,所以企业投资职业教育所培养的人才未必属于自己。即使这些人才属于自己,由于人才培养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加上教育投资回报的不确定性,也使更关注当前利益的企业积极性不高。在校企合作中,如果学校能够为企业提供它们需要的技术服务,也可以调动其参与合作的积极性。但是,许多高职院校的教师虽然具有较高学历,但是对于企业实际的产品研发问题、经营问题等却提不出更多更好的建议。日常繁重的教学任务、不合理的职称晋升制度等,往往使高职院校的教师疲于应付校内的工作,难以抽出更多时间去钻研企业的实际问题。
(二)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质量难以保证
高职院校和企业分属两个不同的社会领域,想要保证良好并持续不断深入的合作运行,建立相应的合作机制是必要条件之一。然而双方并没有将校企深度合作整体推进,也没有依据系统的观点对合作进行整体考虑、统筹运作,致使高等职业院校办学与企业生产经营要素之间难以进行有机结合,形成具有特定功能的完整系统,从而实现办学目标和预期效果最优化。微观的校企合作运行制度还不够成熟和完善,特别是当与高职院校现行制度发生碰撞时,显得无能为力。在效果上普遍属于浅层次的校企合作模式,深度不够,特别是欠缺技术开发方面的合作。高职院校办学机制和企业运作机制、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存在较大差异,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融合。校企之间深度合作受到影响和制约,学生大都难以适应从“学生——员工——社会人”的角色转变。在运行模式上方面,大部分校企合作也只局限于在校内建立“工业中心”,在校外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等最简单的合作形式。具体到各个院校,由于“工业中心”和“实践教学基地”的基础状况也存在很大差异,以致校企合作的质量效果产生了明显差距。
(三)校企合作中重工作技能培养,轻职业道德
教育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是校企合作的出发点,也是根本任务。但是,在目前的校企合作中,重专业教学、轻职业道德教育,重技能培养、轻育人的倾向已经显现。许多的高职学生毕业后,用人企业反映学生职业道德素质差,表现在:不能很好地遵守公司纪律、时间观念差、上班迟到,缺乏吃苦耐劳精神,不能跟同事进行良好合作、工作中不注重细节等。这些职业道德素质的缺失固然有学生自身的原因,但是,在校企合作中校企双方过分关注岗位技能训练,轻职业道德教育是造成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高职教育本来要培养的是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结果技能是有了,素质却缺失了。
(四)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得不到有力的政策支持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教育要得到长期稳定发展,为其制订相应的政策是基本保障。政府、高职院校及企业等组织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其工作重心都应关注于怎样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校企合作政策与制度体系。目前,尽管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教育在我国已经得到了高度重视,共同组建校企合作协会,并开展了大范围的试验,但还需要在树立权威、精准的校企合作准则和指导手册方面加大力度。另外,政府对参与合作的企业奖励力度还有待加强,没有对校企合作中的企业利益进行充分保护;没有专门的校企合作机构来负责协调、监督、考核和推行校企合作工作,以致有些项目很难获得企业主管单位、劳动部门、教育部门的有力支持。目前,在校企深度合作的实践中还经常产生一些新的问题,比如:由于缺少制度和法律来对双方的合作行为进行约束,常出现学校热情度极高、主动参与,而企业反应冷淡、消极应对,导致校企双方的深度合作难以持续下来;在教学和科研领域,由于缺少具体的施实方案和监控制度,企业的加入更多的只是流于形式,不能真正参与其中发挥其实践经验;在具体合作中,经常因缺乏物质奖励最终导致其中一方或双方均一无所获,极大的打击了双方合作科研的积极性,合作结果可想而知。针对校企深度合作中不断出现的问题,高职院校、企业应联合政府三方一起共同制定校企合作有关政策制度以解决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推动地方经济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因此,学校、政府和企业急需基于多赢、诚信、融通基础上构建全新的合作办学模式。
二、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中问题的成因分析
校企合作不光是学校与企业的合作,理论教学与生产实践的合作,随着校企合作的深化以及合作领域的拓展,校企合作也是一种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合作行为。从双方的合作现状来看,造成现阶段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主要是由以下三点原因造成的:
第一,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完善。尽管在我国《职业教育法》及《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已明确规定:“发展职业教育要充分依靠行业、企业,企业与高职院校间要提高合作层次,实行产学研结合,充分依靠企业力量,服务于区域经济建设。”然而,迄今为止,我国的法律和政策仍停留在“大力号召”的层面,还没有出台完备的国家法律、政策配套的规范体系、保障体系和具体可操作的校企合作实施细则,没有明确政府、职业院校和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没有理顺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很少有激励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措施。有学者通过对校企合作的調查研究发现,“企业负责人普遍反映,在校企合作中,限于法律政策的不完善,企业切身利益难以保障,大多数存在支出多、回报少、责任重而风险大的客观现实,70%的企业认为这是影响校企合作最大的因素”。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是高职院校与企业在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的基础上,谋求共同发展、共同获益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由于学校与企业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它们各自的组织结构与文化又有着独特性,仅靠学校和企业自身来协调双方的利益,解决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相当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