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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系统论的解释,私营企业是包括资方和劳方在内,由多种生产要素构成的系统。政府处于私营企业的上位系统中。私营企业作为一个封闭的系统,具有较强的能动性。我国政府对私营企业劳资合作的产生与终结仅具有相对"决定作用",对私营企业劳资合作过程也只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因此,需要理性看待政府作用,脚踏实地重新思索私营企业劳资冲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