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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我公司是一家主营豆粕、豆油等大宗商品的贸易公司。2013年12月12日,我公司与某粮油加工公司签订了2 000吨的豆粕采购合同,交割期为2014年6月,价格3 300元/吨。2014年6月支付货款后,我公司将该粮油加工公司提交的仓单转售,客户直接到对方公司提货。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之间的每月月末评估该远期合同的市场价格并记录相关的损失或收益?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