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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有关各国(地区)公司立法例关于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的有关规定,分析了类别股份的区分标准和建立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的合理性,从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的流通股份和非流通股份是否构成类别股份、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是否构成对《公司法》上股份平等原则的违背等方面,探讨建立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份类别表决制度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