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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应当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但我国土地征收实务中对公共利益的理解被泛化了。这一现象的根源并不能简单地被理解为法律对公共利益的规定不明确,而是我国的土地法律制度中缺乏一种非公益性土地征收的替代机制。本文认为,这种替代机制不能在土地征收制度内构建,而应该在制度外构建,集体土地一级市场的开放是解决此问题的唯一途径。只有建立集体土地非农业用途流转制度,完善现有土地征收制度,修改宪法及相关法律中不适当的规定,才能解决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