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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三项税收支持政策的相继下达,释放出中国吸引外资的积极信号。
长期以来,利用外资是中国对外开放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2017年8月,中国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从减少外资准入的限制、制定财税支持政策、完善国家级开发区综合投资环境、便利人才出入境、优化营商环境等五方面力促外资增长。其中,制定三项税收支持政策是促进外资增长政策的亮点之一。
2017年12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三项税收支持政策已全部下达。另外两项分别是《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和《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为了最大限度体现政策效果,释放吸引外资的积极信号,同时确保三项税收政策执行时间的一致性,执行时间自2017年1月1日开始。
从政策的具体内容看,三项税收支持政策精准且有针对性。
税收优惠扩大至全国
2017年11月发布的《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明确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由31个示范城市扩大到全国范围。
根据该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从2018年1月1日起,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依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制定的管理办法实施。
新规定明确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需条件: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业内人士分析,此项新规定将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
暂免征收预提所得税
中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行源泉扣缴,减按10%的税率或按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即使企业把这块利润留在中国境内继续投资,也要扣缴预提所得税。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征税原则。
然而,随着开放型经济发展,外商投资企业不断融入中国经济,以分配利润进行的再投资活动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全球税收政策呈现新变化新特点,不少国家出台了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此背景下,2017年12月,中国政府出台《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享受此项政策的境外投资者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一是直接投资的形式,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二是境外投资者分得利润的性质应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来源于居民企业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留存尚未分配的收益。三是用于投资的资金(资产)必须直接划转到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不得中间周转。四是鼓励类项目的范围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为最大限度地发挥鼓励境外投资者扩大在华投资的作用,该政策将大部分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的现有方式纳入暂不征税的适用范围。这将提高存量外资的利用率,提高中国吸引外资的竞争力,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促进扩大互利共赢合作。
完善税收抵免政策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以及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日益增加,现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难以完全适应企业“走出去”的实际情况。主要表现在对同时在多个国家(地区)投资的企业可能存在抵免不足问题,而抵免层级较少则导致一些企业的境外投资最终运营实体缴纳的所得税难以获得抵免。
为更好地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获取境外资源、市场、技术等关键要素,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12月联合下发《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在现行分国(地区)别不分项抵免方法(分国抵免法)的基础上,增加不分国(地区)别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综合抵免法),通过赋予纳税人选择权,对境外投资所得可自行选择分国抵免法或综合抵免法,但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同時,将抵免层级由三层扩大至五层。
此外,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抵免方法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尚未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选择的抵免方法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新规定将有效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进一步对中国居民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提供税收支持,更好为企业减负。
商务部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全年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5652家,同比增长27.8%;实际使用外资8775.6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7.9%,规模创历史新高。其中,高技术产业实际吸收外资同比增长61.7%。
对这份亮丽的成绩单,商务部外资司司长唐文弘表示:“外资企业以占全国不足3%的数量,创造了近一半的对外贸易、四分之一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五分之一的税收收入,为促进国内实体经济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
过去5年,中国利用外资规模虽然稳定增长,质量和水平稳步提升,但是并不能太过乐观。当前,世界经济和跨国投资虽有回暖迹象,但增长依然缓慢,不稳定不确定因素较多,2018年中国吸收外资仍面临较大外部压力。
唐文弘表示,2018年商务部将进一步拓展开放的范围和层次,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优化区域开放布局,进一步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最大限度赋予自贸试验区改革自主权,全力推进各项工作。力争吸收外资规模保持总体稳定,实现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长期以来,利用外资是中国对外开放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2017年8月,中国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从减少外资准入的限制、制定财税支持政策、完善国家级开发区综合投资环境、便利人才出入境、优化营商环境等五方面力促外资增长。其中,制定三项税收支持政策是促进外资增长政策的亮点之一。
2017年12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三项税收支持政策已全部下达。另外两项分别是《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和《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为了最大限度体现政策效果,释放吸引外资的积极信号,同时确保三项税收政策执行时间的一致性,执行时间自2017年1月1日开始。
从政策的具体内容看,三项税收支持政策精准且有针对性。
税收优惠扩大至全国
2017年11月发布的《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明确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由31个示范城市扩大到全国范围。
根据该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从2018年1月1日起,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依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制定的管理办法实施。
新规定明确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需条件: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业内人士分析,此项新规定将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
暂免征收预提所得税
中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行源泉扣缴,减按10%的税率或按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即使企业把这块利润留在中国境内继续投资,也要扣缴预提所得税。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征税原则。
然而,随着开放型经济发展,外商投资企业不断融入中国经济,以分配利润进行的再投资活动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全球税收政策呈现新变化新特点,不少国家出台了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此背景下,2017年12月,中国政府出台《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享受此项政策的境外投资者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一是直接投资的形式,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二是境外投资者分得利润的性质应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来源于居民企业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留存尚未分配的收益。三是用于投资的资金(资产)必须直接划转到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不得中间周转。四是鼓励类项目的范围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为最大限度地发挥鼓励境外投资者扩大在华投资的作用,该政策将大部分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的现有方式纳入暂不征税的适用范围。这将提高存量外资的利用率,提高中国吸引外资的竞争力,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促进扩大互利共赢合作。
完善税收抵免政策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以及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日益增加,现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难以完全适应企业“走出去”的实际情况。主要表现在对同时在多个国家(地区)投资的企业可能存在抵免不足问题,而抵免层级较少则导致一些企业的境外投资最终运营实体缴纳的所得税难以获得抵免。
为更好地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获取境外资源、市场、技术等关键要素,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12月联合下发《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在现行分国(地区)别不分项抵免方法(分国抵免法)的基础上,增加不分国(地区)别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综合抵免法),通过赋予纳税人选择权,对境外投资所得可自行选择分国抵免法或综合抵免法,但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同時,将抵免层级由三层扩大至五层。
此外,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抵免方法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尚未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选择的抵免方法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新规定将有效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进一步对中国居民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提供税收支持,更好为企业减负。
商务部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全年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5652家,同比增长27.8%;实际使用外资8775.6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7.9%,规模创历史新高。其中,高技术产业实际吸收外资同比增长61.7%。
对这份亮丽的成绩单,商务部外资司司长唐文弘表示:“外资企业以占全国不足3%的数量,创造了近一半的对外贸易、四分之一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五分之一的税收收入,为促进国内实体经济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
过去5年,中国利用外资规模虽然稳定增长,质量和水平稳步提升,但是并不能太过乐观。当前,世界经济和跨国投资虽有回暖迹象,但增长依然缓慢,不稳定不确定因素较多,2018年中国吸收外资仍面临较大外部压力。
唐文弘表示,2018年商务部将进一步拓展开放的范围和层次,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优化区域开放布局,进一步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最大限度赋予自贸试验区改革自主权,全力推进各项工作。力争吸收外资规模保持总体稳定,实现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