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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可平先生曾写有一篇广为传颂的文章,《民主是个好东西》。在现代社会中,这几乎早已是一个常识。早在上个世纪的五四时期以降,中国老百姓也开始弄明白了这个道理:“德先生”是位好先生。俞先生在《民主是个好东西》中更是高调地强调:“民主不仅是解决人们生计的手段,更是人类发展的目标;不仅是实现其他目标的工具,更契合人类自身固有的本性。”让我们此处暂且不谈“人类自身固有的本性”这样的“本质主义话语”,先来看看民主是否能完善地成为“解决人们生计的手段”这个问题。
我们要承认,民主确实是一个很有说服力量的论点——大家一人一票,让公众意见说话,少数服从多数。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样,民主也是程序性的,每个人手中都有一票,没有人头上长角,一个人可以投五票。然而我们看到,它却仍然没能解决上两篇文章中出现的“牌局问题”:一个牌局四个人,三票对一票,我的那位上海朋友便在民主程序下,在牌局伊始被迫接受了在他眼里相当专断与不通的“湖南规则”。然而民主所产生的最后结果,却仍是亲友之间各怀怨恨,最后更是牌局溃散、彼此反目。问题出在哪里?
一般认为,民主的主要作用就是实现主权在民,从,而彻底推翻了主权在君的各种古典或现代的极权制度。然而从政治哲学史的内在视角来看,从卢梭以降,民主的实质作用,乃是解决如何对法律进行服从的问题,以使法律不再以纯粹的强制来保持其普遍性。以形式主义与经验主义为主导的自由主义只注重法律服从上的普遍性(人人普遍服从),而不注重法律自身正当性授予上的普遍性(人人普遍接受)。而现代共和主义便正是旨在以民主来补后一普遍性的缺失。这才是我们今天讨论民主是什么东西时,所需纳入的视角。否则的话,我们很难处理这样的现实困境,即通过民主实现主权在民后(挂羊头卖狗肉地“实现”则更不用说了),不但仍无法保证一个社会的和谐,连一个牌桌的和谐也无法维持。
那么,让我们将“民主是个好东西”的先入之见放一边,从法律的普遍性与正当性角度来深入探讨一下民主。这样一来,我们首先就会发现:民主制,从它的内在结构上看,同君主制恰恰倒是很有一番“两极相通”(extremes meet)的味道、在帝制下,法不责天子、刑不上士大夫;而在民主体制下,则是“法不责众”,因为当法要责大多数人时,那么与其集体受罚,不如把法规本身给改了,让它保证大多数人活得舒畅。集体犯法,等于不犯;一个人跑出来打砸抢要坐牢,全国上下一起打砸抢就是“造反有理”。要知道,“文化大革命”当时在西方视野里是最民主的典范、是激荡60年代末各国风起云涌学生运动的源泉,西方左翼民主人士只恨本国不能如此民主耳。今天吾国光碟市场里集体盗版、“VERYCD”上全民下载,就自然生出来王小东先生的“盗版有理”之高论,实无足为怪也。
国人自90年代以来多有将“文化大革命”的理论肇因上推到卢梭,认为都是“普遍意志”惹的祸,虽化约得厉害,这笔理论账也并非完全错算到了法兰西冤大头身上。然而我们不要忘了,卢公本人不也正是说过:“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对于一个以了解怎样才能产生一个良好的国家自许的人,这甚至于会令人气馁的。”
纯粹的民主只能在“神明的人民”中成为一个完美的制度,在现实世界里真的严格实现之,则卢梭并不认为它就一定会像《鹿鼎记》里的韦小宝一样,成为人见人爱的好东西。民主的根本问题就在于,它并不替少数人做主。在任何情形下,只要是民主投票,就意味着少数服从多数。但问题是,当少数坚决不同意多数所决定的议案呢?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问题:皇帝“钦定”的法则不一定能服人,多数人“群定”的法则。就一定能够服人?法规要追求普遍性,但倘若少数人心里并不认同它,那么它的普遍化,就只能是通过硬性强迫少数人来达到。“阿罗不可能定理”通过抽象模型(以合理经济人为行动者)展示了:不可能存在一种社会选择机制,使个人偏好通过多数票原则而转换为社会偏好;把个人偏好总合为社会偏好的最理想的方法,要么是强加的,要么是独裁的。可见,民主仍然无法避免强制,卢梭试图彻底避免强制,但由于纯粹“普遍意志”无法在合理经济人之间达成(除非是神明的人民),民主只能用投票表决来进行,以多数人的意见来强加给少数人。
对于自身意志通过民主得以畅行的人们来说,民主自然是大大的好东西;但对于被强制扭曲自己意志的人们来说,它就不那么“好”了。也许很多人已经忘记了,希特勒便是通过民主程序上台的——在经济大萧条时代的德国,确实当时社会上大多数的人们将各种国内问题的肇因都归罪于犹太人。然而对于犹太人来说,民主这个“好东西”给他们强制性带来的,却是恐怖的恶魔与梦魇。对于这个民主结果无法接受的许多犹太选民与知识分子,只得纷纷离开自己的祖国,情愿背井离乡、亡命天涯。
我们要承认,民主确实是一个很有说服力量的论点——大家一人一票,让公众意见说话,少数服从多数。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样,民主也是程序性的,每个人手中都有一票,没有人头上长角,一个人可以投五票。然而我们看到,它却仍然没能解决上两篇文章中出现的“牌局问题”:一个牌局四个人,三票对一票,我的那位上海朋友便在民主程序下,在牌局伊始被迫接受了在他眼里相当专断与不通的“湖南规则”。然而民主所产生的最后结果,却仍是亲友之间各怀怨恨,最后更是牌局溃散、彼此反目。问题出在哪里?
一般认为,民主的主要作用就是实现主权在民,从,而彻底推翻了主权在君的各种古典或现代的极权制度。然而从政治哲学史的内在视角来看,从卢梭以降,民主的实质作用,乃是解决如何对法律进行服从的问题,以使法律不再以纯粹的强制来保持其普遍性。以形式主义与经验主义为主导的自由主义只注重法律服从上的普遍性(人人普遍服从),而不注重法律自身正当性授予上的普遍性(人人普遍接受)。而现代共和主义便正是旨在以民主来补后一普遍性的缺失。这才是我们今天讨论民主是什么东西时,所需纳入的视角。否则的话,我们很难处理这样的现实困境,即通过民主实现主权在民后(挂羊头卖狗肉地“实现”则更不用说了),不但仍无法保证一个社会的和谐,连一个牌桌的和谐也无法维持。
那么,让我们将“民主是个好东西”的先入之见放一边,从法律的普遍性与正当性角度来深入探讨一下民主。这样一来,我们首先就会发现:民主制,从它的内在结构上看,同君主制恰恰倒是很有一番“两极相通”(extremes meet)的味道、在帝制下,法不责天子、刑不上士大夫;而在民主体制下,则是“法不责众”,因为当法要责大多数人时,那么与其集体受罚,不如把法规本身给改了,让它保证大多数人活得舒畅。集体犯法,等于不犯;一个人跑出来打砸抢要坐牢,全国上下一起打砸抢就是“造反有理”。要知道,“文化大革命”当时在西方视野里是最民主的典范、是激荡60年代末各国风起云涌学生运动的源泉,西方左翼民主人士只恨本国不能如此民主耳。今天吾国光碟市场里集体盗版、“VERYCD”上全民下载,就自然生出来王小东先生的“盗版有理”之高论,实无足为怪也。
国人自90年代以来多有将“文化大革命”的理论肇因上推到卢梭,认为都是“普遍意志”惹的祸,虽化约得厉害,这笔理论账也并非完全错算到了法兰西冤大头身上。然而我们不要忘了,卢公本人不也正是说过:“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对于一个以了解怎样才能产生一个良好的国家自许的人,这甚至于会令人气馁的。”
纯粹的民主只能在“神明的人民”中成为一个完美的制度,在现实世界里真的严格实现之,则卢梭并不认为它就一定会像《鹿鼎记》里的韦小宝一样,成为人见人爱的好东西。民主的根本问题就在于,它并不替少数人做主。在任何情形下,只要是民主投票,就意味着少数服从多数。但问题是,当少数坚决不同意多数所决定的议案呢?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问题:皇帝“钦定”的法则不一定能服人,多数人“群定”的法则。就一定能够服人?法规要追求普遍性,但倘若少数人心里并不认同它,那么它的普遍化,就只能是通过硬性强迫少数人来达到。“阿罗不可能定理”通过抽象模型(以合理经济人为行动者)展示了:不可能存在一种社会选择机制,使个人偏好通过多数票原则而转换为社会偏好;把个人偏好总合为社会偏好的最理想的方法,要么是强加的,要么是独裁的。可见,民主仍然无法避免强制,卢梭试图彻底避免强制,但由于纯粹“普遍意志”无法在合理经济人之间达成(除非是神明的人民),民主只能用投票表决来进行,以多数人的意见来强加给少数人。
对于自身意志通过民主得以畅行的人们来说,民主自然是大大的好东西;但对于被强制扭曲自己意志的人们来说,它就不那么“好”了。也许很多人已经忘记了,希特勒便是通过民主程序上台的——在经济大萧条时代的德国,确实当时社会上大多数的人们将各种国内问题的肇因都归罪于犹太人。然而对于犹太人来说,民主这个“好东西”给他们强制性带来的,却是恐怖的恶魔与梦魇。对于这个民主结果无法接受的许多犹太选民与知识分子,只得纷纷离开自己的祖国,情愿背井离乡、亡命天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