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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规划作为现代行政的一个重要手段,它对于减少市场机制的盲目性起着重要作用。同时,我们也必须正视其局限性。行政规划作为行政权力行使的方式之一,如果这种权力被滥用,必然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同时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因此,行政规划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
关键词行政规划 法律规制 市场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53-01
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规划法,有关行政规划的规定分散于法律、法规当中。同时,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划时自由裁量权过大,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小。加之行政规划对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深远,我们要使其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一、我国行政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
1.行政规划程序的规范化程度低。第一,我国有关行政规划的法律法规缺乏基本的程序性规定。实践中我国制定行政规划的程序不统一,非拘束性行政规划一般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文件精神制定,然后报上级批准。拘束性行政规划虽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也主要是实体规范,有关具体程序的条款的规定十分粗疏,而且很少。第二,由于执法力度不严、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各监督机制,规划制定的违法现象时常发生。
2.欠缺公众参与机制。我国行政规划在制定程序欠缺公众参与机制,主要表现在:一是各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规划起草、协商、审批和公布过程都按照惯例进行,没有程序法的规范;二是在规划的制定过程中均未采用听证制度,未让受计划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参与其中;三是缺乏有力监督和检查规划实施的措施,规划制定者对规划制定中的失误一般都不负行政责任与法律责任的。
3.规划变更和废止程序太笼统。规划的变更通常是一个新规划的出台,除变更的情形外,规划应该遵循与规划制定相同的程序。但是由于现行法律对规划的变更和废止程序对于粗略甚至根存在空白,导致实践中出现了随意变更和废止规划的现象,往往某个领导人的一句话就可以改变规划的命运,既浪费了宝贵的资源,又侵犯了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同时还会引发许多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二、完善行政规划法律规制的建议与对策
(一)加强行政规划的请求权权利保障
1.规划撤销请求权。根据法律规定,当相对人认为行政行为违法,并侵犯自己合法权益时,该相对人享有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行为的请求权。当然,一般来说,相对人只能请求撤销规划的一部分内容,或是请求规划机关采取相应的补充措施。相对人一般不享有对规划的撤销请求权,因为行政规划往往是平衡多种利益的结果,如因个别人利益而全盘否定整个规划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只有在个别相对人的权利会影响整个规划实施时,该相对人的规划撤销请求权才能行使。
2.规划执行请求权。规划确定机关在规划确定裁决作出以后,就负有组织实施规划的义务。利害关系人因规划没有执行受到不利影响时,该利害关系人可以行使规划执行请求权。在我国,行政规划重制定而轻执行的现象较为严重。而在英国行政法上有向公共机构强制性出售制度,即在规划许可证拒发、收回或修改以后,或在要求停止现行使用的命令,或要求拆除某大楼以后,某片土地处于“无法合理有利使用的现行状态”时,土地所有者有权通知地方当局购买该片土地。德国法上有规划执行请求权,利害关系人根据下列条件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停止违反规划行为或者采取规划所要求的措施,条件是:一是规划具有法律效果,行政机关负有履行规划的义务。二是公民已经实施相应的行为,而且规划执行机关也已采取违反行政规划的行为。三是规划执行机关的义务是为公民的利益存在。
3.规划赔偿或补偿请求权。我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据此,行政规划被有权机关确认违法之后,因违法的规划造成损害的利害关系人才享有赔偿请求权。此外,规划的变更而受到不利影响的相对人及规划中的部分内容不合法而受影响的利害关系人,享有规划补偿请求权。如德国《建设法典》第39条规定,公民对具体建设计划的变更享有补偿请求权。
(二)完善行政规划司法救济机制
第一,程序合法性审查。在行政法领域通过行政程序来实现对权力的控制受到关注,如“大量的行政行为,或者由于性质特殊,或者由于当事人缺乏经济能力,不能受到法院的审查,行政法的主要问题是发展良好的行政程序,防止专横、任性的行政决定的发生,同时保障行政机关办事公平而有效率。”同时行政规划的程序也引起学者的关注,“计划的程序是计划的生命,必须高度重视程序,只有严格、健全的程序才能保证计划确定的科学性。”所以加强对行政规划的程序控制,有利于行政规划制定得更加合理更加科学。
第二,实质审查。确定规划裁决的内容属于实体问题,规划裁决是利益权衡的结果。因此,为了防止行政规划裁量权的滥用,保障规划的合法性、科学性,在行政规划诉讼中以下面实质问题进行审查:(1)应该考虑的利益是否有遗漏;(2)是否对不该考虑的裁量要素过大评价;(3)异议是否得以研究讨论;等等。
参考文献:
[1]WilliamWade
关键词行政规划 法律规制 市场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53-01
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规划法,有关行政规划的规定分散于法律、法规当中。同时,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划时自由裁量权过大,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小。加之行政规划对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深远,我们要使其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一、我国行政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
1.行政规划程序的规范化程度低。第一,我国有关行政规划的法律法规缺乏基本的程序性规定。实践中我国制定行政规划的程序不统一,非拘束性行政规划一般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文件精神制定,然后报上级批准。拘束性行政规划虽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也主要是实体规范,有关具体程序的条款的规定十分粗疏,而且很少。第二,由于执法力度不严、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各监督机制,规划制定的违法现象时常发生。
2.欠缺公众参与机制。我国行政规划在制定程序欠缺公众参与机制,主要表现在:一是各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规划起草、协商、审批和公布过程都按照惯例进行,没有程序法的规范;二是在规划的制定过程中均未采用听证制度,未让受计划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参与其中;三是缺乏有力监督和检查规划实施的措施,规划制定者对规划制定中的失误一般都不负行政责任与法律责任的。
3.规划变更和废止程序太笼统。规划的变更通常是一个新规划的出台,除变更的情形外,规划应该遵循与规划制定相同的程序。但是由于现行法律对规划的变更和废止程序对于粗略甚至根存在空白,导致实践中出现了随意变更和废止规划的现象,往往某个领导人的一句话就可以改变规划的命运,既浪费了宝贵的资源,又侵犯了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同时还会引发许多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二、完善行政规划法律规制的建议与对策
(一)加强行政规划的请求权权利保障
1.规划撤销请求权。根据法律规定,当相对人认为行政行为违法,并侵犯自己合法权益时,该相对人享有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行为的请求权。当然,一般来说,相对人只能请求撤销规划的一部分内容,或是请求规划机关采取相应的补充措施。相对人一般不享有对规划的撤销请求权,因为行政规划往往是平衡多种利益的结果,如因个别人利益而全盘否定整个规划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只有在个别相对人的权利会影响整个规划实施时,该相对人的规划撤销请求权才能行使。
2.规划执行请求权。规划确定机关在规划确定裁决作出以后,就负有组织实施规划的义务。利害关系人因规划没有执行受到不利影响时,该利害关系人可以行使规划执行请求权。在我国,行政规划重制定而轻执行的现象较为严重。而在英国行政法上有向公共机构强制性出售制度,即在规划许可证拒发、收回或修改以后,或在要求停止现行使用的命令,或要求拆除某大楼以后,某片土地处于“无法合理有利使用的现行状态”时,土地所有者有权通知地方当局购买该片土地。德国法上有规划执行请求权,利害关系人根据下列条件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停止违反规划行为或者采取规划所要求的措施,条件是:一是规划具有法律效果,行政机关负有履行规划的义务。二是公民已经实施相应的行为,而且规划执行机关也已采取违反行政规划的行为。三是规划执行机关的义务是为公民的利益存在。
3.规划赔偿或补偿请求权。我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据此,行政规划被有权机关确认违法之后,因违法的规划造成损害的利害关系人才享有赔偿请求权。此外,规划的变更而受到不利影响的相对人及规划中的部分内容不合法而受影响的利害关系人,享有规划补偿请求权。如德国《建设法典》第39条规定,公民对具体建设计划的变更享有补偿请求权。
(二)完善行政规划司法救济机制
第一,程序合法性审查。在行政法领域通过行政程序来实现对权力的控制受到关注,如“大量的行政行为,或者由于性质特殊,或者由于当事人缺乏经济能力,不能受到法院的审查,行政法的主要问题是发展良好的行政程序,防止专横、任性的行政决定的发生,同时保障行政机关办事公平而有效率。”同时行政规划的程序也引起学者的关注,“计划的程序是计划的生命,必须高度重视程序,只有严格、健全的程序才能保证计划确定的科学性。”所以加强对行政规划的程序控制,有利于行政规划制定得更加合理更加科学。
第二,实质审查。确定规划裁决的内容属于实体问题,规划裁决是利益权衡的结果。因此,为了防止行政规划裁量权的滥用,保障规划的合法性、科学性,在行政规划诉讼中以下面实质问题进行审查:(1)应该考虑的利益是否有遗漏;(2)是否对不该考虑的裁量要素过大评价;(3)异议是否得以研究讨论;等等。
参考文献:
[1]WilliamW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