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网络餐饮服务(网络订餐)是近年来兴起的“互联网+”新业态,为消费者在提供消费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为保障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适用范围
《办法》规定,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办法》适用范围既包括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行在互联网设立订餐网站或者在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网上店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经营者),也包括在上海市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第三方平台。
主要内容
1.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应当履行主体责任,依法从事网络餐饮服务,保证食品安全;鼓励引入社会第三方机构,协助其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对法律规定的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资质审查、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以及网上公示证照、第三方平台停止提供平台交易服务、送餐环节食品安全要求等作了进一步细化,以便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更好地遵守法律规定。
3.从实施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信用管理、开展网络餐饮服务监测和检查、严重违法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移送等方面,进一步强化网络餐饮服务的监管工作机制。
4.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以各种形式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对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要求
1.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实际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应当与其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相一致。
2.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件的相关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完整、真实、清晰。
3.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即食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范》等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制作食品。
4.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行送餐的,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送餐过程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对送餐环节的要求
送餐环节具有一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行送餐的,应该遵守相关要求;委托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第三方物流送餐的,应当对其是否具备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实。
1.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并执行送餐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取得健康证明;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送餐活动。
2.用于盛放食品的容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送餐时应当采取能够防止灰尘、雨水等污染的有效措施,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使用的送餐箱或送餐包应当定期清洁消毒。
3.对于有冷藏等特殊温度要求的食品(冷菜、生食、冷加工糕点、预拌色拉等),其配送条件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配送。
4.鼓励在食品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示食品制作烹饪的时间和安全食用时限,并提醒消费者收到后尽快食用。
对第三方平台的要求
1.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入网标准,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入网审查、实名登记、平台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报告和处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申请加入平台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进行审查(可参照《入网餐饮单位许可资质审查工作指南》);如有需要,应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进行现场核实;鼓励将平台内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许可信息与政府监管部门的许可数据进行比对,提高资质审查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3.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记录其社会信用代码、食品经营许可证件编号、许可证有效期、核准名称、地址、经营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4.第三方平台通过与平台内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入网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应当遵守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
5.第三方平台检查发现平台内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发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无许可证经营、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1.鼓励在平台上公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实施的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信息。
2.鼓励建立平台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并在网上公示信用评价情况。
3.鼓励通过对平台内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上传信息、消费者点评等数据分析,获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线索,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鼓励对平台内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5.鼓励建立消费预赔金制度。
6.鼓励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监督管理措施
1.上海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第三方平台实施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责任约谈及整改等情况,并根据信用记录,调整监督检查频次。
2.上海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活动的监测,并对其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第三方平台报告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线索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3.上海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4.第三方平台存在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吊销许可证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函告市通信管理局,由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吊销许可证。
5.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第三方平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饮食安全 健康生活
本栏目由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HFDA)主办
适用范围
《办法》规定,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办法》适用范围既包括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行在互联网设立订餐网站或者在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网上店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经营者),也包括在上海市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第三方平台。
主要内容
1.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应当履行主体责任,依法从事网络餐饮服务,保证食品安全;鼓励引入社会第三方机构,协助其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对法律规定的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资质审查、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以及网上公示证照、第三方平台停止提供平台交易服务、送餐环节食品安全要求等作了进一步细化,以便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更好地遵守法律规定。
3.从实施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信用管理、开展网络餐饮服务监测和检查、严重违法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移送等方面,进一步强化网络餐饮服务的监管工作机制。
4.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以各种形式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对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要求
1.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实际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应当与其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相一致。
2.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件的相关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完整、真实、清晰。
3.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即食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范》等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制作食品。
4.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行送餐的,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送餐过程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对送餐环节的要求
送餐环节具有一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行送餐的,应该遵守相关要求;委托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第三方物流送餐的,应当对其是否具备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实。
1.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并执行送餐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取得健康证明;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送餐活动。
2.用于盛放食品的容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送餐时应当采取能够防止灰尘、雨水等污染的有效措施,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使用的送餐箱或送餐包应当定期清洁消毒。
3.对于有冷藏等特殊温度要求的食品(冷菜、生食、冷加工糕点、预拌色拉等),其配送条件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配送。
4.鼓励在食品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示食品制作烹饪的时间和安全食用时限,并提醒消费者收到后尽快食用。
对第三方平台的要求
1.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入网标准,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入网审查、实名登记、平台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报告和处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申请加入平台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进行审查(可参照《入网餐饮单位许可资质审查工作指南》);如有需要,应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进行现场核实;鼓励将平台内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许可信息与政府监管部门的许可数据进行比对,提高资质审查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3.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记录其社会信用代码、食品经营许可证件编号、许可证有效期、核准名称、地址、经营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4.第三方平台通过与平台内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入网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应当遵守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
5.第三方平台检查发现平台内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发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无许可证经营、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1.鼓励在平台上公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实施的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信息。
2.鼓励建立平台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并在网上公示信用评价情况。
3.鼓励通过对平台内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上传信息、消费者点评等数据分析,获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线索,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鼓励对平台内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5.鼓励建立消费预赔金制度。
6.鼓励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监督管理措施
1.上海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第三方平台实施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责任约谈及整改等情况,并根据信用记录,调整监督检查频次。
2.上海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活动的监测,并对其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第三方平台报告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线索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3.上海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4.第三方平台存在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吊销许可证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函告市通信管理局,由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吊销许可证。
5.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第三方平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饮食安全 健康生活
本栏目由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HFDA)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