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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立法权限的划分,对我国流域管理立法现状进行总结,指出我国的流域管理立法进程严重滞后,现行涉水法律之间关系不清、内容相互冲突并存在严重疏漏,有关流域管理的原则和制度可操作性不强。针对上述弊端,提出根据近代以来国际河川法的经验以及我国江河流域的现状,主要的江河流域均应分别立法;关于长江、黄河流域的管理,则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特别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