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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商事通则>的总体思路是:<商事通则>只应调整那些传统民法难以或不便调整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关系;应以企业作为主要规范对象;只应将总纲性的法律规范,以及不宜以商事单行法的形式规范或以商事单行形式规范成本过高的内容包含进去;其法律属性应为具有较多公法规范的私法.<商事通则>的体系结构应根据我国现实的理论、立法和实践确定,应在<商事通则>的篇首置"基本原则"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