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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诉讼欺诈作为一种特殊的欺诈形式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时有发生,且呈现出不断增多的趋势.可各地实务部门对于诉讼欺诈的定性与处理存在严重分歧;理论界对此也是众说纷纭:有无罪说、诈骗说、敲诈勒索说、其他犯罪说、设立新罪说等.各种学说均有其无法避免的局限性,设立新罪也过于盲目且草率.综合现阶段各方面加以考虑,将诉讼欺诈按诈骗罪处理是理性的、明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