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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古典自由心证制度是在罗马诉讼制度中的证据评价方式,本文通过概说这一制度的特征,点出其核心观念,进一步通过考察大陆法系历史发展中证据评价的其它两种方式对古典自由心证制度的承继关系,尤其是通过区分现代自由心证制度与古典自由心证制度,从反面对古典自由心证制度进行简要评述。
关键词:古典自由心证;随意性;现代自由心证
在大陆法系历史上证据评价方式经历了"自由(古典的自由心证主义)--不自由(法定证据主义)--自由(现代意义的自由心证主义)"三个阶段,但这三个阶段的发展并不是简单的回归过程,而是一个通过"否定之否定"的自然进化的发展过程。也就是说,现代意义的自由心证主义不等同于古典自由心证主义,它实际上通过经历中世纪晚期教会法适用的法定证据主义而吸取其合理因素,以逐步完善自由心证制度自身的内涵及在民事审判中的合理运用。
一、简括古典自由心证制度的特征
罗马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大体上分为三个时期:法定诉讼时期(legisactiones)、程式诉讼时期(per formulas)和非常程序(Cognitioextraordinem)时期。这三个时期之间并无明确的分界。①在前两个时期实行自由心证制度(即古典自由心证制度),而在非常程序时期实行的是古典自由心证制度和古典法定证据制度的结合。因此,我们所说的古典自由心证制度时期指的是古罗马的法定诉讼时期和程式诉讼时期。与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自由心证制度区别,古典自由心证制度有如下特点:
首先,自由心证的主体是由当事人挑选或接受的承审员。由承审员进行事实审,就是对案件的事实情况,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认定双方的曲直,然后按裁判官指示的法律要件,对案件进行判决。
其次,自由心证,主要表现在对证据、证人的判断。② 承审员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依据自由心证的原则,凭自己的良心,有自由认定、随意取舍之权。
再次,自由心证只是一种相对的自由,而非绝对的自由。承审员在进行事实审时,须认真听取双方的证词,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权利负举证责任。通常用人证,当事人的承认或宣誓,作为解决讼争的手段。③
最后,承审员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依据"自由心证"决定证据的取舍,不受任何法令判例的拘束。且仅能视法律行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而确认其有无效力,而不管当事人的真意如何。④
二、为什么古典自由心证制度会被法定证据制度取代
古典自由心证制度的核心就是法律对事实认定(也可以说是证据评价,因为事实认定几乎都是通过证据评价作出的)不作任何规定,由法官(古罗马时期是由承审员)凭自己的良心,决定证据的取舍以认定案件事实。古罗马初期的自由心证制度之所以如此"随意"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古罗马证据制度的不完备造成的,从根源上也可以说是当时人们的理性有限造成的。但古典自由心证制度是赋予审判者积极处理纠纷的最适当的手段之一,它对于商品经济发展中的古罗马纠纷解决起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贸易活动日趋频繁,纠纷也大量产生,为了稳定交易秩序,增强纠纷处理的可预测性,客观上要求事实审理者的纠纷处理活动具有可预测性,古典自由心证制度容易造成擅断的缺陷必然使这一制度被修正甚至被取代。实际上,在古罗马的"非常诉讼"时期,关于证据的取舍已经有了一定限制,不再全凭法官的"自由心证"。比如君士坦丁一世时规定,"一人的证言不足为证";优帝一世时规定,"对于有书契的债权,债务人能提供有高尚身份的证人5名,宣誓证明该款确于他们前偿还的,不在此限"。
随着五世纪西罗马帝国的崩溃,古日耳曼法中的形式证据制度又在西欧大陆占据统治地位。法兰克时代开始采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但证据原则并未得到发展。12世纪,随着罗马法的复兴,法兰西王国教会法学家以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为基础,并在罗马法的古老文本上添加了许多重要的内容,如管辖权问题、诉讼代理问题、上诉尤其是对各个诉讼阶段的裁决提起上诉的问题等,从而使教会诉讼法成熟和完善起来。在教会诉讼法中,"与对书面程序的神圣化或迷信态度相伴随的是为评估证据价值而精心设计的一整套形式化规则"。按照这套规则,各种证据作为可以机械计算的数值而被法律预先规定。 这就是通常所谓的法定证据制度。
古典法定证据制度对古典自由心证制度的取代,是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且必然的进步。一方面,它使法院的裁判不是根据法官个人的决定而做出的,而是基于某种客观的根据。另一方面,从某一角度上它改变了古罗马法主要依靠习惯法的局面,体现了秩序和法的观念愈渐深入人心。
三、古典自由心证制度与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区别
有人说法定证据制度是反对"自由心证"的产物,⑤但自由心证制度在18、19世纪又反过来取代法定证据制度并不是一件讽刺的事情。原因在于法定证据制度本身固有的局限性使其必定夭折。
现代自由心证制度并不是对古典自由心证的复辟,它正是经历了诉讼日益公正完备的这样一个过程才愈加合理起来。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概括了两个时期自由心证制度的区别,以借此评价古典自由心证制度。
首先,现代自由心证制度与古典自由心证制度形成过程是不同的。现代自由心证制度是认识到成文法的局限性、法的不确定性、法官的理性等因素确定起来的,它是诉讼活动规律认识的必然要求;而古典自由心证制度主要是由于成文法或诉讼程式规定方面的不健全导致的。
其次,较之古典自由心证制度,现代自由心证制度"随意性"减弱,受到的制约加强。第一,证据裁判主义和直接言词原则对法官的制约;第二,当事人主义对法官的制约;第三,证据规则(证据种类、证据能力和证据标准)的制约;第四,经验和逻辑规则的制约;第五,心证公开制度的制约。
最后,古典自由心证制度缺乏内在制约,缺少法官内心确信这一关键内核。而内心确信是现代自由心证制度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现代自由心证制度不是法官随心所欲的制度,法官只有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凭借一系列既定且合理的证据规则,以达到内心确信才能凭良心认定案件事实。
以上三点反面也道出了古典自由心证制度的弊病,因此它走向现代自由心证制度是历史的必然。
注释:
①周相著:《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200l年版,第926页
②江平、米健著:《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72页。
③龙斯荣著:《罗马法要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343页
④江伟:证据法若干问题的法哲学分析http://www.1488.com/china/Intolaws/LawPoint/22/2006-3/222828.shtml
⑤郑未媚著:《自由心证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馆博士论文,2005年,第12页
参考文献:
[1]谢邦宇主编:《罗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2]毛立华著:《论证据与事实》,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意]彼德罗.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1992年版
[4]龙斯荣著:《罗马法要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5]周相著:《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200l年版
[6]江平、米健著:《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7]郑未媚著:《自由心证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馆博士论文,2005年版
[8]刘相梅著:《自由心证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馆博士论文, 2004年版
作者简介:郑小克(1980-),重庆医科大学管理学院助教,法学硕士。
关键词:古典自由心证;随意性;现代自由心证
在大陆法系历史上证据评价方式经历了"自由(古典的自由心证主义)--不自由(法定证据主义)--自由(现代意义的自由心证主义)"三个阶段,但这三个阶段的发展并不是简单的回归过程,而是一个通过"否定之否定"的自然进化的发展过程。也就是说,现代意义的自由心证主义不等同于古典自由心证主义,它实际上通过经历中世纪晚期教会法适用的法定证据主义而吸取其合理因素,以逐步完善自由心证制度自身的内涵及在民事审判中的合理运用。
一、简括古典自由心证制度的特征
罗马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大体上分为三个时期:法定诉讼时期(legisactiones)、程式诉讼时期(per formulas)和非常程序(Cognitioextraordinem)时期。这三个时期之间并无明确的分界。①在前两个时期实行自由心证制度(即古典自由心证制度),而在非常程序时期实行的是古典自由心证制度和古典法定证据制度的结合。因此,我们所说的古典自由心证制度时期指的是古罗马的法定诉讼时期和程式诉讼时期。与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自由心证制度区别,古典自由心证制度有如下特点:
首先,自由心证的主体是由当事人挑选或接受的承审员。由承审员进行事实审,就是对案件的事实情况,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认定双方的曲直,然后按裁判官指示的法律要件,对案件进行判决。
其次,自由心证,主要表现在对证据、证人的判断。② 承审员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依据自由心证的原则,凭自己的良心,有自由认定、随意取舍之权。
再次,自由心证只是一种相对的自由,而非绝对的自由。承审员在进行事实审时,须认真听取双方的证词,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权利负举证责任。通常用人证,当事人的承认或宣誓,作为解决讼争的手段。③
最后,承审员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依据"自由心证"决定证据的取舍,不受任何法令判例的拘束。且仅能视法律行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而确认其有无效力,而不管当事人的真意如何。④
二、为什么古典自由心证制度会被法定证据制度取代
古典自由心证制度的核心就是法律对事实认定(也可以说是证据评价,因为事实认定几乎都是通过证据评价作出的)不作任何规定,由法官(古罗马时期是由承审员)凭自己的良心,决定证据的取舍以认定案件事实。古罗马初期的自由心证制度之所以如此"随意"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古罗马证据制度的不完备造成的,从根源上也可以说是当时人们的理性有限造成的。但古典自由心证制度是赋予审判者积极处理纠纷的最适当的手段之一,它对于商品经济发展中的古罗马纠纷解决起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贸易活动日趋频繁,纠纷也大量产生,为了稳定交易秩序,增强纠纷处理的可预测性,客观上要求事实审理者的纠纷处理活动具有可预测性,古典自由心证制度容易造成擅断的缺陷必然使这一制度被修正甚至被取代。实际上,在古罗马的"非常诉讼"时期,关于证据的取舍已经有了一定限制,不再全凭法官的"自由心证"。比如君士坦丁一世时规定,"一人的证言不足为证";优帝一世时规定,"对于有书契的债权,债务人能提供有高尚身份的证人5名,宣誓证明该款确于他们前偿还的,不在此限"。
随着五世纪西罗马帝国的崩溃,古日耳曼法中的形式证据制度又在西欧大陆占据统治地位。法兰克时代开始采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但证据原则并未得到发展。12世纪,随着罗马法的复兴,法兰西王国教会法学家以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为基础,并在罗马法的古老文本上添加了许多重要的内容,如管辖权问题、诉讼代理问题、上诉尤其是对各个诉讼阶段的裁决提起上诉的问题等,从而使教会诉讼法成熟和完善起来。在教会诉讼法中,"与对书面程序的神圣化或迷信态度相伴随的是为评估证据价值而精心设计的一整套形式化规则"。按照这套规则,各种证据作为可以机械计算的数值而被法律预先规定。 这就是通常所谓的法定证据制度。
古典法定证据制度对古典自由心证制度的取代,是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且必然的进步。一方面,它使法院的裁判不是根据法官个人的决定而做出的,而是基于某种客观的根据。另一方面,从某一角度上它改变了古罗马法主要依靠习惯法的局面,体现了秩序和法的观念愈渐深入人心。
三、古典自由心证制度与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区别
有人说法定证据制度是反对"自由心证"的产物,⑤但自由心证制度在18、19世纪又反过来取代法定证据制度并不是一件讽刺的事情。原因在于法定证据制度本身固有的局限性使其必定夭折。
现代自由心证制度并不是对古典自由心证的复辟,它正是经历了诉讼日益公正完备的这样一个过程才愈加合理起来。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概括了两个时期自由心证制度的区别,以借此评价古典自由心证制度。
首先,现代自由心证制度与古典自由心证制度形成过程是不同的。现代自由心证制度是认识到成文法的局限性、法的不确定性、法官的理性等因素确定起来的,它是诉讼活动规律认识的必然要求;而古典自由心证制度主要是由于成文法或诉讼程式规定方面的不健全导致的。
其次,较之古典自由心证制度,现代自由心证制度"随意性"减弱,受到的制约加强。第一,证据裁判主义和直接言词原则对法官的制约;第二,当事人主义对法官的制约;第三,证据规则(证据种类、证据能力和证据标准)的制约;第四,经验和逻辑规则的制约;第五,心证公开制度的制约。
最后,古典自由心证制度缺乏内在制约,缺少法官内心确信这一关键内核。而内心确信是现代自由心证制度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现代自由心证制度不是法官随心所欲的制度,法官只有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凭借一系列既定且合理的证据规则,以达到内心确信才能凭良心认定案件事实。
以上三点反面也道出了古典自由心证制度的弊病,因此它走向现代自由心证制度是历史的必然。
注释:
①周相著:《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200l年版,第926页
②江平、米健著:《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72页。
③龙斯荣著:《罗马法要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343页
④江伟:证据法若干问题的法哲学分析http://www.1488.com/china/Intolaws/LawPoint/22/2006-3/222828.shtml
⑤郑未媚著:《自由心证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馆博士论文,2005年,第12页
参考文献:
[1]谢邦宇主编:《罗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2]毛立华著:《论证据与事实》,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意]彼德罗.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1992年版
[4]龙斯荣著:《罗马法要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5]周相著:《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200l年版
[6]江平、米健著:《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7]郑未媚著:《自由心证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馆博士论文,2005年版
[8]刘相梅著:《自由心证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馆博士论文, 2004年版
作者简介:郑小克(1980-),重庆医科大学管理学院助教,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