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最新进展及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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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全球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领域所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美国启动了被称为大萧条以来最严厉的金融监管改革。在整合此前参众两院各自所提方案的基础上,美国国会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了最新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可以预见,该法案将为未来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政策提供许多借鉴和启示。
  
  全球金融危机助推美国金融监管改革
  
  奥巴马政府在成功实施医疗改革后力推的金融监管改革,首先是对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根源及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缺失所进行的一个正式的反思与修正。当然,从另一个层面来看,奥巴马政府也试图通过这一影响深远的改革整固美国金融体系,提升美国金融战略竞争力,增强美国经济的创新力和竞争力。作为全球经济金融事务的主要领导者,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在国会获得通过,势必对未来全球金融监管体系产生重大影响。
  影子银行体系为全球金融危机的扩散推波助澜,必须消除金融监管在该领域的空白和缺失。影子银行机构通常既从事放款,也接受抵押,并通过杠杆操作持有大量证券、债券和复杂衍生金融工具。全球金融危机之前,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等影子银行迅速膨胀,该类机构在带来金融市场繁荣的同时,其快速发展和高杠杆操作的特点也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了巨大的脆弱性,并直接为危机推波助澜。全球金融危机表明,金融危机的一个核心原因在于没有向监管者提供法律权力来控制“影子银行系统”中的风险。监管者缺乏某些监管权力,或者是已有的监管实施不够,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存在空白地带和监管不力,一些影子银行机构游离于现行监管体系之外,对其缺乏适当的约束,是金融危机引起连锁反应的重要原因。美国财政部长盖特纳2010年5月6日在美国国会调查“影子银行”对金融危机造成影响的听证会上也表示,造成全球金融危机的一个根本原因是美国国会没有赋予金融监管者控制“影子银行”的权力。由此,盖特纳呼吁国会能够在金融监管改革立法中体现这一内容。因此,将影子银行体系纳入监管体系,要求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和适度的资本要求,成为后金融危机时期包括美国在内的各国金融监管改进的重要内容。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中对此作出的许多规定,正是危机后政府反思在正式制度上的反映。
  信用评级机构的商业模式为金融危机埋下伏笔,金融监管需要对其进行约束和问责。现在来看,穆迪等信用评级公司对众多高风险的次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评级错误,未将系统性风险纳入评级模型,评级的模型和理念不适应评级对象,是导致全球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而究其深层原因,信用评级机构之所以未能准确地对金融产品进行评级,背后是其严重包含利益冲突的商业模式。由于信用评级公司的评级在美国次贷危机、希腊主权债务危机中暴露出明显缺陷,美欧等国加强对信用评级公司问责和监管力度的呼声日益高涨。
  从具体措施来看,加强对信用评级公司的监管,提高信用评级的质量和准确性,是各国在金融危机中得出的重要教训。这大致包括以下一些内容:强调改变当前信用行业不合理的盈利模式,推动评级行业升级,确保评级机构独立性;强调对信用评级机构及评级活动进行监管,并依据市场经济原则,对不能预期市场风险、评级结果不符合事实的评级机构实行退出机制;强调关注信用评级在一国经济和金融发展中可能引发的经济和国家安全风险,从战略上规划信用评级行业的合理发展。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对信用评级行业的规范和发展提出了许多具体细致的要求,势必将推动传统信用评级模式的根本性变革。
  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因为金融危机而得到关注,金融监管必须体现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的有机结合。全球金融危机彰显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在金融稳定中的重要性,危机后各主要国家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均将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放在了极为重要的位置。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全球主要经济体和国际组织都深刻认识到,汲取国际金融危机教训、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迫切需要在加强和完善微观审慎监管的同时,构建以宏观审慎监管为重点的金融监管,并使两者有机结合。与此前微观审慎监管的容易识别不同,宏观审慎监管是一种新型的金融监管模式,它将整个金融系统所面对的风险都纳入监管范畴,即把众多金融机构看作一个整体。通过制订全面的金融稳定政策,宏观审慎监管可以避免金融机构负面作用的冲击蔓延给整个金融系统带来的不稳定,最终维护金融和经济的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中,内在嵌入了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相结合的理念,注重对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并对此作出了许多制度性的安排。美国金融监管理念的这一调整,对于全球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将具有深远意义。
  鉴于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复杂金融活动中必须实施对投资者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全球金融危机中暴露出信息不对称现象在复杂金融活动中更为明显,如危机中金融衍生品由于缺乏透明性,包括对手风险在内的一系列风险难以被监管机关以及金融市场的参与者认识和警觉。这使得各国意识到,加强对于重要金融机构和复杂金融产品及衍生产品的信息披露,加强对投资者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需要成为成熟金融市场体系下不可或缺的内容。鉴于此,保障投资者与消费者的知情权与索赔权,强调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强其透明度,增加复杂金融产品和衍生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已经成为金融危机爆发后欧美监管机构的共识。在6月25日通过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中,设立实体化的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赋予其特殊的监管权力,全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成为美国给全球金融监管行为所发出的重要信号。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全球金融危机之后,美国危机治理和金融监管的思路发生了重大转变。从刚刚通过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核心内容来看,美国朝野一致将监管的重点由着重于发挥市场的自由要素转向重于普济要素。这反映了美国试图正通过金融监管理念和体系的重塑,形成国家新的金融竞争力。
  扩大了金融监管范围和对象,通过加强对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达到消除系统性风险的目的。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来看,改革后监管的范围和对象更加全面,更加广泛。该法案吸取了金融危机中对于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教训,全面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对冲基金、私募基金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纳入监管视野,使金融监管覆盖了以往的监管盲区,形成了更为全面的金融监管视角。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一个内容,是对于衍生金融产品条款,以及银行投资对冲基金和自营交易的限制。该法案要求,对冲基金和私人资本运营公司需要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大型金融机构的运作并购、相关抵押贷款的发放和信用评级的制订,以及各种衍生工具的交易等,必须被纳入监管,接受监督。例如法案规定,银行在打包贷款时必须将相关风险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银行进行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等投机性交易,最高投资额不能超过其资本的3%,政府将对资产超过500亿美元的银行和100亿美元的对冲基金征收特别税等。而在银行分拆衍生品业务方面,最终议案放松了早前议员建议的严禁华尔街大银行从事衍生品交易的相关内容。最后通过的法案要求银行需分拆风险最大的衍生品交易,但是可保留利率、外汇、黄金、白银等衍生品交易。总的来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中的一些措施虽然看起来有点事无巨细,但通过金融监管堵塞市场漏洞,清除监管盲区,监控金融市场风险,防范潜在金融风险的努力由此可见一斑。
  改革并明确了系统性风险评估和管理的方式,为实现金融稳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金融系统中的系统性风险,来源于微观金融主体行为的外部性效应,金融监管必须体现高度关联的现代金融市场中系统性风险的要求。美国金融业一贯依赖于市场的力量形成金融体系自己的发展,虽然这很大程度上发挥了市场的积极作用,但却容易忽略了系统本身的风险。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中,对于宏观的系统风险有了一个统一监管的机构,这是原来金融框架里面没有考虑到的。
  此外,作为该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一个重要内容,该法案彻底改革了政府官员评估和应对可能给经济带来系统性风险的方式。在此前参众两院的改革方案中,对于系统性风险的评估和管理一度成为各利益相关者争议的焦点。在最新的法案中,授权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对于大型、复杂金融企业的监管权,并创建一个由联邦金融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同时,法案还将首次授权联邦监管机构接管并分拆濒于倒闭边缘的金融服务公司。将确立一个新的架构来解散对整体经济构成危险的公司,允许美国财政部为相关解散费用提供资金,政府必须在使用一切政府资金前确定一个偿还计划,而这些资金将由倒闭公司资产、债权人以及针对资产超过500亿美元的金融公司征收的费用来偿还。这一系列措施,体现了美国重视实施对于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实现国家金融稳定的最终目标。
  注重对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体现了从“买者自负”到“卖者有责”的监管理念转变。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不足是致导此次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美国政府深刻汲取此次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的重中之重。金融危机爆发后,美联储迅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消费者保护,如向消费者提示可调整利率抵押贷款风险,修改消费者保护条例;提高信用卡信息披露有效性,禁止双循环计息方式;要求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定价通知等。而在6月25日国会通过的新的金融改革法案中,明确将设立强大的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确保美国消费者在抵押贷款、信用卡和其他金融产品消费时能得到清晰明确的信息,并保护他们不受隐性费用的侵害,以对付为追求利润而不负责任的信用卡公司和购房借贷公司。在此之前,美国各界对于是否成立消费者利益保护机构,如何认识该机构设立的必要性和职责权限等,一直存在争议。此次通过的法案最终采纳了支持方的意见。实际上对于一些金融机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良行为,美国有关机构已经采取了与之誓不两立的态度。如2010年4月16日,美国证监会对高盛集团提出诉讼,称高盛在打包并营销某种次级抵押贷证券时,就重要事实问题向投资者提供虚假陈述或加以隐瞒,使投资者遭受巨额损失,美国证监会还宣布对19家大型银行的会计问题进行审查等等。此次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通过,不过是将此前的一些做法做了正式的制度化安排。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
  
  目前,我国尚处于金融发展的初始阶段,金融体系还未完全开放,金融结构、金融资产与资源分布以及金融资产管理组织发展还比较滞后,监管这一定程度上抵御了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但是,随着未来外部风险加大和国内金融体系的发展,我国建立符合现代金融风险特征,涵盖制度监管、市场监管、全程监管、协同监管等形式的监管框架已是大势所趋。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体系正在成为世界各国金融领域博弈的新杠杆,金融监管的适度制度安排,必将成为未来金融核心竞争力中的重要一环。
  促进金融机构的自律和约束,实施对投资者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现代金融产品的复杂性特征,使得市场微观主体经常难以正确理解产品的特征,对产品蕴含的金融风险作出正确评估,从而无法基于审慎的判断作出交易决策,甚至落入欺诈陷阱。也正因为如此,各国均将加强对重要金融机构、复杂金融产品及衍生产品的信息披露,加强对投资者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作为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而对我国而言,吸取美国等国的经验,必须使金融监管贴近市场第一线,并保持相应的前瞻性和有效性,在增加金融衍生工具透明度的前提下,合理约束金融机构的销售行为,促进金融机构的自律和约束,切实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这显得非常重要。
  推进信用评级机构的变革,加强对于信用评级行业的有效监管。针对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现状,建议有关部门推动信用评级行业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变革。首先,国家从战略上重视信用评级行业的规划和发展,打破评级业垄断格局,增加区域内信用评级话语权。目前由三大机构垄断、一体化的信用评级体系在多极化的国际经济体系下是不合理的,我国应抓住金融危机和债务危机给信用评级行业可持续发展带来的重大历史机遇,改变不合理的国际信用评级体系,打破行业垄断。顺应区域内评级机构发展潮流,把大力推动我国本土信用评级机构发展作为一种长远的战略选择。其次,完善信用评级的定位与功能,适当考虑评级的区域性。信用评级服务业应该是区域化的,本区域内由区域经济的管理者和参与者们自己博弈,平衡利益,自己评级,按级别配置资源。区域外机构不应横空评级,避免由此引发不必要的预期,造成恐慌。第三,强化政府对于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增强评级透明度。目前的信用评级作为制度安排,广泛存在于资本市场、银行信贷、商贸等领域,已具有公共品性质。目前,信用社会化的特殊国情需要我们重视信用风险,国家在对社会信用风险的管理应负有职责。建议有关部门明确监管机构及监管职能,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设置、产品、人员等进行适当的管理和调整,加强对于信用评级机构及评级活动的监管,促进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
  控制金融工具的高杠杆率和风险传导链条,建立监控系统性风险的机制。目前,中国金融体系蕴藏潜在巨大风险,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高储蓄率下金融资产供给相对有限,各国救市所导致的全球流动性泛滥,资产价格受到资金追逐产生巨大泡沫的风险;经济刺激计划中银行大量放贷,由此导致的地方融资平台的风险;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隐忧可能对金融体系造成巨大冲击的风险。这些因素可能导致中国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累积,引发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必须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和应对。但归根结底,中国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核心问题,仍然是高杠杆率和传导链条问题。我国需要研究从国家整体角度认知杠杆率,并尽可能减少个体(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地方财政)风险向整个系统(整个金融体系或中央财政)转嫁的渠道。从政策上考虑,建议我国从控制杠杆率和传导链条入手,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具体可从一些措施入手。首先,加强对金融机构、企业、居民和政府的表内(外)资产负债表的管理,关注国家综合负债率。其次,控制国外金融风险的传递,打破国际流动性向国内流动性的传导机制,尤其是在当前人民币汇率改革的背景下更应强调这一点。最后是严控信贷,切断与资产价格挂钩之间的联系,防范资产价格泡沫。而对于减少系统性风险传导链条,可以从四个环节入手:即严格监控证券化产品和衍生工具,防止为本已流动性泛滥的市场注入更多的系统流动性;防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向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的风险转移;防止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的财政风险转移;防止中央政府的主权风险倒流金融机构,变为金融机构的融资和清偿力风险。我国应加强一系列高层部门的协调,建立监控系统性风险链条的机制,并明确该机制的监管目标,通过将完善的监管框架、充分的监管资源和有效的监管实施结合于一体,可以将系统性风险堵塞于中国金融体系之外。
  构建宏观审慎监管体制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推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对中国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该法案对于我国加快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建立统一监管体系,完善金融监管行为具有积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我国应大力吸收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思路,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防范系统性风险提到政府议事日程上来。这项工作可以包括两个内容,即宏观审慎监管体制的建立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首先是建立和完善审慎监管体制。具体操作上,建议该体制明确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确定宏观审慎监管机构,二是界定系统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金融机构,三是完善系统性风险的分析方法,设计一整套界定系统性风险金融机构的指标和方法。其次是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目前,我国的金融分业监管格局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缺乏正式制度保障,仅处在原则性框架层面,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未能有效发挥作用,“一行三会”之间在交叉监管事项上的协调有待加强。建议在未来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从强化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层面出发,设立实体化和法治化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从操作层面上来看,可在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下,首先将协调机制法治化、实体化。然后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组建有明确法律权限、有实体组织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成立跨部门的系统性风险监管理事会,就金融集团监管进行信息共享和协调。
  
  (作者单位: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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