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收买妇女儿童犯罪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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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目前,国内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广泛存在且在中国社会越来越备受瞩目。本次实证研究以甘孜藏族自治州为视角,对收买妇女儿童犯罪引发原因与应对措施进行探讨,并就刑修九中所涉及对于此类犯罪的法律处罚及效果展开探讨和预测。首先是对收买妇女儿童罪现状分析,再就甘孜藏族自治州一较典型案例进行探讨,最后结合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该类犯罪的相关条文进行分析并对其效果进行预测,就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提出建议。在此将结合现有关于收买妇女儿童犯罪的学术成果和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此类犯罪的相关条文,对甘孜藏族自治州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引发原因以及应对措施进行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收买妇女儿童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甘孜州
  以拐卖妇女儿童谋取非法利益之行为乃法理与情理所不容。在很多西方国家,收买妇女儿童犯罪亦经过了几大学派多年研究。收买妇女儿童犯罪所侵害之法益即“法律保护的利益”,在德国,保护理论经黑格尔学派的推动和维也纳学派的展开后,由李斯特等确立了法益保护理论。对妇女儿童犯罪所侵害之法益和该犯罪之构成都有着与我国相差较大的研究。
  国内有关收买妇女儿童犯罪现象并不罕见,相对应之的研究成果也比较丰富。本文以甘孜藏族自治州为视角,在笔者走访甘孜获取相关信息后,以实地概况为基础浅析甘孜州拐卖妇女儿童现状,探讨收买妇女儿童犯罪的诱因,并对症下药地研究出解决与预防机制。以期妇女儿童利益得到更成熟完善的保障。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收买妇女儿童现象与我国刑法维权对社会、个人的价值进行说明,指出维权的不足及其原因,鼓励推进从源头维权的落实。
  一、甘孜州收买妇女儿童现状浅析
  从社会现状看,西南藏区甘孜州作为四川省地级自治州,因地理、人文等各方因素影响,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相对落后。受各地倡导的男女平等影响,藏区曾有的女权较重逐步演变为形式上的男女平等。甘孜州妇女地位在形式上虽相对平等,实质却可从男主外、女主内现象看出差异。实地考察发现,妇女在家庭中扮演的更多的是辅助性角色。经济基础乃上层建筑,获取经济基础的男性掌握着更大的家庭决策权。道孚县主要经济来源为汽车货运费;德格县因临近西藏,其土著人主要以虫草、菌类等为生,其他多个县大都以牧区牦牛为经济来源。此类劳作尤其是汽运主要由男子完成,妇女对所得财物支配权较弱,男尊女卑在家庭中有所体现。此种基调下妇女权益保护力度相对较弱。
  法律制度方面,虽存在着形式上的平等,但上层人士仍有着传统优势。如,在自治州的大部分县,纠纷解决亦由传统解决机制为主,即如1956年张正明在《甘孜藏区社会形态的初步考察》中所述“有些案件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上层人士调解”[1][p.410]。色达县政府曾在1957年允许青洛等12位上层人士组织解决民间纠纷。[2][p.189]虽然1956年民主改革时,相关法规明确废止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如《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农业地区民主改革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废除封建特权,但传统解决机制对当下甘孜藏族自治州法律纠纷解决方式仍有着较大影响。
  根深于本区域的传统习俗致使法律制度约束力相对较弱。一方面传统地承袭了男主女辅的观念,降低了女性在生活中应有的平等地位;另一方面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未完全被法律取代,妇女儿童依法应有的权利无法得到应有保障。如,部分婚姻关系的确立不以婚姻登記机關纸质证书为要件,甚至在一些县存在兄弟共妻现象。妇女权益未得到相应保护,相应的婚姻败局中儿童的权益亦更难得以妥善保障。
  二、相关案例及其引发的思考
  2009年5月6日,四川省甘孜州德格县的麦拉(化名)为毕业于青海某大学的大学生,犯罪分子石某红、张某忠、石某明等假冒公安部工作人员,以带其游玩为名,在西宁皇忠饭店门口趁麦拉处于酒醉状态,哄骗上车后强行给其带上手铐,带至甘谷县,倒卖给丁某元,随后丁某元将其贩卖给古坡乡下店子村一村民为妻。6月26日,麦拉被警方解救。此案中的麦拉仅为“6·15”系列拐卖妇女案件中受害妇女之一,本系列案中所涉众多妇女为何能如此顺利被连环买卖?
  (一)从施害者分析
  本案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为惯犯,在甘孜等地出台“高压打拐”下依然连续作案,一方面可见其对法律无视,亦可见法律的打击力度并不理想。收买者地处重男轻女思想等落后因素导致男女失衡的偏远山区,在刑九未颁布前此类“罪犯”因无需承担犯罪成本,极易接受被拐卖妇女。
  (二)从受害者分析
  甘孜州德格县的麦拉缺乏戒备,其成长环境对此类拐骗了解较少。在醉酒状态下妇女的弱势特征更明显,独处极易受侵。
  这一系列原因导致拐卖与收买在法律打压下依然不断侵犯着妇女人身权。
  三、刑九相关条文影响之预期
  刑法修正案九将对不阻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犯罪分子的“可以不追究责任”的规定依次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和“可以从轻处罚”。更大力度的追责将对甘孜州乃至全国拐卖与收买妇女儿童犯罪起到更好的遏制作用。诚然,因其只是从加重处罚层面入手,也有诸多不足。
  (一)刑九相关条文的正面影响
  将收买行为入罪在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中都加大了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力度。从收买的源头打击犯罪,将大大减少此类案件数量。各地区如甘孜州部分地区存在的大龄待娶且传统地认为收买妇女不入罪男子将因考虑犯罪成本而逐量放弃收买。拐卖者亦会因需求降低而收敛。
  (二)刑九相关条文的不足
  法益保护对象方面,虽将强了对妇女儿童保护力度,但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平等的受法律保护,但年满14的男性、两性人的保护被本条排除在外。司法实践中,以非法拘禁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这种处理方法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3]在此类犯罪的加重情节方面仍有争议未明文解决,如收买人迫使妇女卖淫是否需要拐卖者“明知”。否定说者认为,不以“明知”为条件。[4]肯定说者则认为,拐卖人应当明知收买人将迫使该妇女卖淫而仍决定将其出卖。[5]笔者支持后者。
  (三)相关建议的提出
  综合上述分析,在法律保护力度日趋完善下的甘孜藏族自治州等相对发展较缓地区应更重视妇女儿童法律知识的普及[6],让犯罪对象被拐骗性降低。同时发展经济文化,尽量消除女婴歧视,降低成年妇女外嫁率,从源头减少买妻需求。在宗教与遵医冲突中,因传统“传经”等迷信行为导致的弱势体质的妇女儿童致死率应在正确指导下降低。
  参考文献:
  [1]秦和平.西川民族地区民主改革资料集[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8.
  [2]秦和平,冉琳闻.四川民族地区民主改革大事记[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
  [3]刘宪权:《论我国惩治拐卖人口犯罪的刑法完善》,载《法学》,2003年5期.
  [4]林亚刚:《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几个问题的探讨》,载《法律科学》,1994 年第1期,第83页.
  [5]陈兴良:《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 366 页.
  [6]何恒攀.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刑事政策.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131).
  作者简介:
  罗炬,女,汉族,四川成都人,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非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号:150351012782。
  基金项目:西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优秀学生培养工程项目,项目编号:2016ZYXS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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