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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煤炭资源税从量计征已严重制约我国煤炭产业乃至经济社会的发展,进行煤炭资源税价格改革已是大势所趋。本文通过分析与测算,初步判断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系统性强的复杂工作,它的推广实施必将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以“清费”为前导,走小范围试点,大面积推广之路。
关键词:煤炭;资源税;改革;从量计征;从价计征;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10-00-01
一、煤炭资源税改革的主客观条件具备
(一)煤炭资源税改革主观意图明显
煤炭资源税价格改革的主观意图明显,并已上升到国家层面上,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改革意图日益明朗。主要表现在:
1、2013年5月24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将资源税从价计征范围扩大到煤炭等应税品目,清理煤炭开采和销售中的相关收费基金。开展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在政策层面上,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已被纳入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规划中。
2、7月19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能源安全小范围特别会议上再提煤炭资源税改革,称将研究把煤炭等资源品目逐步纳入从价计征范围,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
3、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
(二)煤炭资源税改革客观条件成熟
尽管新一届政府对煤炭资源税进行改革的愿望强烈,意图明显,但这项改革仍需慎重处理。中国发展和改革研究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在京发布的《发展和改革蓝皮书》指出,资源性产品价格与要素市场改革是一把“双刃剑”,处理得当,可以促进国民经济科学发展,可加快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程;处理不好,则很容易引发各种社会矛盾。
煤炭资源税的价格改革除了要统筹考虑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外,尤其要考虑其“税收效应”,需科学择定“量”改“价”的改革时机。据经济观察报报道,专家认为,当前是改革煤炭资源税的有利契机。煤炭价格从2012年5月开始一路下跌,近期因为供给减少、供暖季到来等因素有所反弹,但煤炭行业的形势仍难言大幅回暖。如果选择从价征收,那么低价格的资源也意味着相对较低的税负,有利于发挥征税的正效应。
综上分析,煤炭资源税从 “从量计征” 到“从价计征” 的改革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煤炭资源税价格改革已是板上钉钉,毫无悬念,剩下的只是出台时间、实施细则等具体项目。
二、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测算分析
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是定率征收,是按照煤炭销售的价格、按照一个比率(如5%)来进行计算,应交税额=销量×销售价格×税率。
从价计征对中央、地方、企业的影响较大,短期内最直接最明显的反映是煤炭企业的税负额度明显提升,可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推动地区发展,但中央财政收入相应减少,中央、地方利益出现较大变化。以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上半年數据为例,该公司上半年煤炭产量1505万吨,煤炭销量1478万吨,综合售价362.12元/吨,账面实际应交资源税6771万元,若采用从价计征(税率按照2011年11月起对原油和天然气执行的5%计算),估算其应交资源税2.7亿元,税负是原来从量计征的4倍,公司2013年上半年将由此减少利润2亿元左右。
“从价计征煤炭资源税的确对经济有一定负面影响,但对资源和环境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具有积极影响。”一位煤炭行业人士表示,资源税是地方税种,如果中央能够协调好关系,使得煤炭税负阳光化、简洁化,煤炭企业综合负担不会有太大增加,而且更加透明,财务效率也会提高。
三、相关的政策建议
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的改革实施是一项涉及面广,对既得利益冲击力大,影响深远,系统性强的复杂工作,需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有步骤地推进。
煤炭资源税价格改革应坚持以“清费”与“立税”为前导,前期需取消针对煤炭企业的不合理收费,合并与资源税相关的税费。
“清费”方面,其一,要全面清除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越权擅自设立的附加在煤炭上征收的基金和收费项目;其二,要对中央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程序设立的基金和收费项目全面清查,分类解决。凡可通过立税收取的,要全部立税收取,如资源环境类的各项收费;凡经济建设类的基金和收费项目,应取消或改为资本项目;凡已有财政拨款的行政管理类收费,应全部取消;凡政府越位收取的属于微观经济范畴的收费,如属于市场行为类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和企业行为类的煤矿转产发展基金,应一律停止征收;交通运输类的收费除通过物价部门核准的服务类收费外,一律取消;社会功能类收费,可按全社会无差异规则处理。
“正税”即正本清源,完善税制,彻底解决税费界定不清问题,要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设立环境税,完善增值税,规范所得税。
资源税主要是地方税种,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较为稳妥的推行思路是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地区和领域作为试点,并在试点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煤炭从价计征的设计。鉴于各省开征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大多根据经济周期、企业负担和物价水平予以调整,建议改革前期对煤炭从价计征的税率(5%~10%)选定保持一定的弹性和自由度,在保持平均税赋水平不变的情况下,赋予地方政府根据上述因素对税率适时作出调整的权力,有的地区煤炭价格高可以适当提高资源税赋,有的地区煤炭价格低可以适当降低资源税赋。
作者简介:李二国,男,(1982--),经济师,义煤集团企业管理部。
关键词:煤炭;资源税;改革;从量计征;从价计征;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10-00-01
一、煤炭资源税改革的主客观条件具备
(一)煤炭资源税改革主观意图明显
煤炭资源税价格改革的主观意图明显,并已上升到国家层面上,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改革意图日益明朗。主要表现在:
1、2013年5月24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将资源税从价计征范围扩大到煤炭等应税品目,清理煤炭开采和销售中的相关收费基金。开展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在政策层面上,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已被纳入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规划中。
2、7月19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能源安全小范围特别会议上再提煤炭资源税改革,称将研究把煤炭等资源品目逐步纳入从价计征范围,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
3、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
(二)煤炭资源税改革客观条件成熟
尽管新一届政府对煤炭资源税进行改革的愿望强烈,意图明显,但这项改革仍需慎重处理。中国发展和改革研究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在京发布的《发展和改革蓝皮书》指出,资源性产品价格与要素市场改革是一把“双刃剑”,处理得当,可以促进国民经济科学发展,可加快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程;处理不好,则很容易引发各种社会矛盾。
煤炭资源税的价格改革除了要统筹考虑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外,尤其要考虑其“税收效应”,需科学择定“量”改“价”的改革时机。据经济观察报报道,专家认为,当前是改革煤炭资源税的有利契机。煤炭价格从2012年5月开始一路下跌,近期因为供给减少、供暖季到来等因素有所反弹,但煤炭行业的形势仍难言大幅回暖。如果选择从价征收,那么低价格的资源也意味着相对较低的税负,有利于发挥征税的正效应。
综上分析,煤炭资源税从 “从量计征” 到“从价计征” 的改革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煤炭资源税价格改革已是板上钉钉,毫无悬念,剩下的只是出台时间、实施细则等具体项目。
二、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测算分析
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是定率征收,是按照煤炭销售的价格、按照一个比率(如5%)来进行计算,应交税额=销量×销售价格×税率。
从价计征对中央、地方、企业的影响较大,短期内最直接最明显的反映是煤炭企业的税负额度明显提升,可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推动地区发展,但中央财政收入相应减少,中央、地方利益出现较大变化。以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上半年數据为例,该公司上半年煤炭产量1505万吨,煤炭销量1478万吨,综合售价362.12元/吨,账面实际应交资源税6771万元,若采用从价计征(税率按照2011年11月起对原油和天然气执行的5%计算),估算其应交资源税2.7亿元,税负是原来从量计征的4倍,公司2013年上半年将由此减少利润2亿元左右。
“从价计征煤炭资源税的确对经济有一定负面影响,但对资源和环境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具有积极影响。”一位煤炭行业人士表示,资源税是地方税种,如果中央能够协调好关系,使得煤炭税负阳光化、简洁化,煤炭企业综合负担不会有太大增加,而且更加透明,财务效率也会提高。
三、相关的政策建议
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的改革实施是一项涉及面广,对既得利益冲击力大,影响深远,系统性强的复杂工作,需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有步骤地推进。
煤炭资源税价格改革应坚持以“清费”与“立税”为前导,前期需取消针对煤炭企业的不合理收费,合并与资源税相关的税费。
“清费”方面,其一,要全面清除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越权擅自设立的附加在煤炭上征收的基金和收费项目;其二,要对中央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程序设立的基金和收费项目全面清查,分类解决。凡可通过立税收取的,要全部立税收取,如资源环境类的各项收费;凡经济建设类的基金和收费项目,应取消或改为资本项目;凡已有财政拨款的行政管理类收费,应全部取消;凡政府越位收取的属于微观经济范畴的收费,如属于市场行为类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和企业行为类的煤矿转产发展基金,应一律停止征收;交通运输类的收费除通过物价部门核准的服务类收费外,一律取消;社会功能类收费,可按全社会无差异规则处理。
“正税”即正本清源,完善税制,彻底解决税费界定不清问题,要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设立环境税,完善增值税,规范所得税。
资源税主要是地方税种,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较为稳妥的推行思路是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地区和领域作为试点,并在试点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煤炭从价计征的设计。鉴于各省开征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大多根据经济周期、企业负担和物价水平予以调整,建议改革前期对煤炭从价计征的税率(5%~10%)选定保持一定的弹性和自由度,在保持平均税赋水平不变的情况下,赋予地方政府根据上述因素对税率适时作出调整的权力,有的地区煤炭价格高可以适当提高资源税赋,有的地区煤炭价格低可以适当降低资源税赋。
作者简介:李二国,男,(1982--),经济师,义煤集团企业管理部。